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预防与警示二零一七年八月目录:一、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主体及特点二、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发案环节及表现三、国有企业职工职务犯罪的常见罪名四、国有企业员工职务犯罪预防对策五、违纪与犯罪的区别一、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主体及特点(一)国家工作人员界定《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中规定:“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1、贪污贿赂犯罪高发,中央企业私分国有资产犯罪、市属挪用公款犯罪突出2、犯罪主体以中年男性为主3、共同犯罪引发的窝串案现象突出4、发案环节分散,重点问题突出(二)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特点(一)投资与融资环节1、签订虚假投资合同,肆机侵吞国有企业公款或投资利润。2、在投资工作中,通过签订虚假合同方式收受委托人、被担保人的好处费。3、利用职务之便协助他人获取开发项目,收受贿赂。4、利用企业审批权进行权钱交易。二、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发案环节及表现1、用公款为单位领导或职工多缴纳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金,借此侵吞国有资产。2、经国企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以工资、分红、奖金等方式私分公司“小金库”资产。3、利用为单位员工办理保险业务的职务便利,收取保险公司“好处费”。4、虚报工作人数、工时数等方式,侵吞公款。5、上级领导收受下属贿赂后,对下属升迁及日常工作给予支持和帮助。(二)人事与薪酬管理环节定义一:1995年施行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定义二:2009年施行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2010年施行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小金库’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由此可见,“应列入而未列入本单位账簿”是“小金库”定性的关键。什么是“小金库”?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这七种表现形式中,第1、2、4项的本质是“收入不进册”,第3、5、6、7项的本质是“套、骗、虚列转移单位资金”,核心还是“应列入而未列入册”。•处罚轻则要求自纠自查,再者给予纪律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严重则构成犯罪。“小金库”表现形式?1、重组、改制过程,故意转移、隐瞒国有资产,继而侵吞、挪用公款。2、国企人员贪污企业破产专项经费。3、随意转移隐瞒国有资产,低估、不估国有资产,从而进行贪污、挪用。4、在国企股权转让过程中,帮助他人收购股份,并借此收受贿赂。5、破产清算责任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三)企业改制环节1、公款报销虚假名目开具的真发票。2、通过应收账款不入账、虚构业务开具现金支票等手段,骗取公款。3、有关人员向本单位介绍会计业务收取业务分成款。(四)财务管理环节1、在技术采购洽谈过程中收受贿赂。2、技术设备供应商有关人员在系统维护、培训过程中虚报支出贪污公款。3、研发负责人在技术开发过程中提出倾向性意见,帮助行贿方获得技术业务。(五)技术与服务环节1、无视招投标的法律规定,应招标不招标,为行贿人获取项目提供帮助。2、先施工后履行招投标程序、帮助施工方中标而收受贿赂。3、国企招标方收贿后向投标方泄露标底。4、作为基建工程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在承揽工程过程中给予有关人员好处费、收受建筑材料设备供货方贿赂款、或者贪污截留工程款。5、利用施工、管理、监督等职务便利,向施工方索取或收受贿赂。6、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关负责人员接受他人委托,对明显存在虚假成分的拆迁材料予以审核通过,或帮助协调拆迁现场事宜,并从中收取贿赂。(六)工程建设环节7、通过签订虚假合同、提高合同标的额等方式,套取工程款。8、具有管理职能的人员通过开具虚假发票套现、通过其他公司转账支票套现等方式,截留工程款。9、工程承包方为能尽快结算工程款、周转资金,向施工方监管人员行贿。10、国企招标代理公司工作人员在提供代理服务中收受他人贿赂,为相关单位谋取利益。1、具有采购决定权的工作人员收受供应商贿赂,在物资采购中为供应商谋取利益。2、采购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帮助请托人获取采购物资供应权,从中谋取私利。3、采购人员在物资采购过程中,多列支出进行虚假报销,将单位公款据为己有。4、享有结算权的采购人员收受贿赂,帮助供应商尽快结算货款。5、利用保管公司财物的职务之便,窃取公共财物。(七)物资采购与保管环节1、在销售业务中,业务负责人将货物定金、销售款项侵吞、挪用或将业务单位应付给本单位的资金借给他人使用。2、在销售业务中,业务负责人员为了个人利益,滥用职权将本公司货物以低价出售,侵犯本公司利益。3、主管采购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货物无偿给关系人(企业)使用,损害公司利益。4、在企业产品销售过程中,不法分子利用结算货款、收账等便利条件,侵吞、挪用公款。5、利用保管公司财物的职务之便,窃取公共财物。(九)其他环节除上述环节外,国有企业在子公司管理、外聘人员管理等环节也出现了职务犯罪现象。(八)经营销售环节三、国企职工职务犯罪的常见罪名此类犯罪规定在《刑法》第九章,一般包含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以下进行讲述。(一)贪污贿赂犯罪贪污罪1、含义: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刑法》第382条)。2、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3、量刑。(刑法第383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383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挪用公款罪1、定义: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刑法第384条)2、犯罪构成:(1)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2)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3)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4)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3、量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第384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受贿罪1、含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2、行为构成(1)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2)客观方面,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3)主体,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故意。3、量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4、表现形式:(1)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3)国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