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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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教学目的:掌握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与听证程序,熟悉运用各种程序的步骤。教学重点、难点:传唤、告知与送达的适用,听证的条件。第一节调查第二节决定第三节执行第四节执法监督第一节调查第七十七条受理治安案件登记第七十八条受理治安案件后的处理第七十九条严禁非法取证第八十条公安机关的保密义务第八十一条关于回避的规定第八十二条关于传唤的规定第八十三条传唤后的询问期限与通知义务第八十四条询问笔录、书面材料与询问不满十六周岁人的规定第八十五条询问地点、方式及应当遵守的程序第八十六条询问中的语言帮助第八十七条检查时应遵守的程序第八十八条检查笔录的制作第八十九条关于扣押物品的规定第九十条关于鉴定的规定第十三章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第二节决定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含义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调查终结的治安案件或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查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处罚种类及幅度和法定程序、权限作出处罚决定的一种适用法律的活动。二、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法律效力(一)稳定性(二)排他性(三)强制性第十三章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三、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前提和标准(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前提1、查明证实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2、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能够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3、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具有法律授予的决定权。4、依法履行相关程序。第十三章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二)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标准1、事实清楚。2、证据确凿。3、定性准确。4、裁量适当。5、程序合法。6、法律文书规范。1、事实清楚。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方法、手段、原因、结果,以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姓名、年龄、单位、住址、神智是否清楚,平时表现,曾经是受过治安管理处罚,行为后的态度等,都已查证属实。第十三章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2条: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必须查明违法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但只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贴附照片作出处罚决定,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中注明。第十三章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2、证据确凿。即违反治安管理事实、情节的人证、物证等各种证据齐全,并核实鉴定无误,足以证明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情节。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关联,并形成一致指向违反治安管理事实的证据体系。第十三章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3、定性准确。决定时要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认定行为是否是违法行为;是犯罪行为还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是何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十三章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4、裁量适当。即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与所认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种类、情形相一致,必须是在法定的处罚种类与幅度内进行决定,同时还应注意是否有法定处罚的情节。第十三章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5、程序合法。即经过普通程序裁决治安案件,受理、传唤、调查、告知、听证、审核、决定等均应符合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规则和手续。第十三章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6、法律文书规范。即治安案件查处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和案件材料必须符合法律文书制作的要求。第十三章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四、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权限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权限,是指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权上的分工与限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第十三章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五、治安管理处罚的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对违法事实确凿、情节简单、因果关系明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活动。第十三章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第一百零一条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一)执法主体是在依法执行职务中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民警察(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三)有法定依据。(四)符合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拉客招嫖和赌博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第十三章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简易程序的步骤(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指明其违法事实;(二)对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四)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不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第十三章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0条: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二)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三)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章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2条: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人民警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在旅客列车、民航飞机、水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返回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三章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六、治安管理处罚的一般程序受理--传唤--调查--告知--听证--审核、审批--制作送达(一)告知的含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十三章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二)告知的内容一是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二是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即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T9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十三章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三)告知的方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1条和第143条的规定,告知的方式有口头告知和书面告知两种。第十三章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4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十三章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二)听证第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第十三章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治安管理处罚的听证程序是指公安机关在对法定处罚形式和内容作出决定前,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并由听证程序的参加人就有关事实相互进行质问、辩论和反驳,从而查明事实,以保证处罚公正合理的法律过程。第十三章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第十三章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7条公安机关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较大数额罚款;(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第十三章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第十三章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听证的组织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实施。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该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组织听证。第十三章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一)听证人员根据规定,听证设听证主持人1名,负责组织听证;记录员1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必要时,可以设听证员1至2名,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听证主持人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案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记录员。第十三章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权:1、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2、决定听证是否公开举行;3、要求听证参加人到场参加听证,提供或者补充证据;4、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第十三章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5、主持听证,并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组织质证和辩论;6、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7、决定其他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8、依法享有的其他职权。第十三章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二)听证参加人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本案办案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其他有关人员。与听证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听证的,应当允许。第十三章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1、申请回避;2、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3、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4、核对、补正听证笔录;5、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十三章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申请。违法嫌疑人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处罚决定作出前,又提出听证要求的,只要在听证申请有效期限内,应当允许。第十三章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2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认为违法嫌疑人的要求不符合听证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申请人。逾期不通知听证申请人的,视为受理。第十三章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公安机关受理听证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听证应当在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10日内举行。第十三章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听证的举行(一)听证的步骤1、确定听证会主持人。2、确定听证会的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3、听证会的准备。4、听证会的举行。5、听证笔录。第十三章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二)中止听证与终止听证的法定情形1、中止听证。根据规定,听证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听证主持人可以中止听证:(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会、调取新的证据或者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因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致使听证不能继续进行的;(3)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恢复听证。第十三章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2.终止听证。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1)违法嫌疑人撤回听证申请的;(2)违法嫌疑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3)违法嫌疑人死亡或者作为违法嫌疑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解散的;(4)听证过程中,违法嫌疑人或者其代理人扰乱听证秩序,不听劝阻,致使听证不能正常进行的;(5)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第十三章治安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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