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品等份交易暂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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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品等份交易暂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活跃艺术品交易市场,促进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则。第二条XXXX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称“本所”)是经XX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的交易机构。本所从事本规则规定的交易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三条本所为艺术品的集中交易提供平台,交易的参与人,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本所交易的为法律允许流通的艺术品,包括:中国书画,油画、版画、雕塑,玉器珠宝,瓷器,当代艺术、杂项及其它艺术品。第五条本所艺术品的交易采用等份交易模式。等份交易模式是指将标的艺术品或艺术品组合的所有权拆分成若干等份,将拆分后按等份享有的所有权,面向投资人发售上市交易的方式。第六条本所根据本规则制订艺术品等份(以下简称“等份”)交易的细则和管理制度。第七条本所对艺术品权属、真伪、品质等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第二章市场参与人第一节艺术品持有人第八条艺术品持有人是指向本所申请将其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艺术品上市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九条艺术品持有人应保证其申请上市的艺术品来源合法、权属清晰、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范围。第十条艺术品持有人应确保提交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艺术品有瑕疵的,艺术品持有人应当声明。未说明艺术品的瑕疵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艺术品持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本所可应艺术品持有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艺术品持有人应承担发售上市的费用,并依法纳税。第二节发售代理商第十三条发售代理商是指接受艺术品持有人委托,代表艺术品持有人申请等份发售上市交易的法人。艺术品持有人申请发售等份应委托发售代理商,送本所报备。发售代理商标准,由本所另行制订。第十四条发售代理商依据本规则及与艺术品持有人签订的委托协议,代表艺术品持有人办理等份上市的申请、发售。第十五条发售代理商有权要求艺术品持有人提供与等份发售有关的所有资料,对艺术品持有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十六条发售代理商对代理艺术品发售上市所获得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十七条发售代理费由发售代理商与艺术品持有人协商确定。发售代理商应依法纳税。第三节投资人第十八条投资人是指符合本所合格投资人标准规定的条件,经本所同意成为投资俱乐部成员,在本所开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格投资人的标准,由本所另行制订。第十九条投资人有权了解艺术品的基本情况,发售、上市和交易中披露的信息。第二十条投资人有权按本规则进行等份交易,购买等份即成为该等份艺术品或艺术品组合的共有人。共有人应认可并遵守本所制订的共有人公约,依其所购买的等份共有艺术品或艺术品组合,按照其等份享有所有权,按照其等份在交易年度内按期交纳保险、保管、特别收购风险(如有)等费用。第二十一条投资人应充分了解拟投资艺术品的状况及市场风险,并承担由此带来的责任。第二十二条投资人交易其持有的等份时,应按本所规定支付交易佣金,并依法纳税。第四节特别收购人第二十三条特别收购人是指定期等份期满交割时,若竞价底价为等份发售价时仍无投资人受让时,承诺以该等份发售价收购全部等份的法人。特别收购人标准和特别收购人管理细则,由本所另行制订。第二十四条投资人愿意成为特别收购人的,须依据本规则与艺术品持有人签订特别收购协议。第二十五条特别收购人有权参与评估鉴定,并对获得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六条特别收购人按本所规定标准,每年向投资人收取特别收购风险费。特别收购风险费暂存放在本所账户。存放在本所的特别收购风险费,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特别收购人资格被终止的,特别收购人应退回其所收取的特别收购风险费。第三章等份发售上市第一节申请与初步审查第二十七条艺术品持有人申请等份发售,由本人或通过其委托的发售代理商向本所提交《XXXX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品等份发售上市申请书》及关于艺术品的下列资料,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一)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二)基本情况,包括文字、图片、影像等;(三)已有的鉴定评估意见;(四)来源证明文件,包括购买合同、发票等;(五)报价;(六)可参考的历史交易价;(七)是否有特别收购人;(八)本所要求的其他资料。第二十八条艺术品持有人或发售代理商可以委托相关研究机构或人员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对影响等份投资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运用科学估值方法对该等份的投资价值进行预测。第二十九条本所对艺术品持有人或其委托的发售代理商提交的《XXXX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品等份发售上市申请书》及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本所认为需要补充资料的,艺术品持有人或其委托的发售代理商应当提供。第二节保管保险、鉴定评估与费用交纳第三十条等份发售申请形式审查通过的,艺术品持有人应将艺术品存放于本所认可的场所,并委托本所办理保管手续。非经本所同意,艺术品持有人不得提取。第三十一条艺术品持有人、获得等份的投资人授权本所作为代理人办理艺术品保险、保管、特别收购(如有)等事宜,并同意保险、保管、特别收购(如有)协议中约定的权力义务。保险、保管、特别收购(如有)协议在本所官方网站上公告。第三十二条艺术品持有人申请等份发售时,必须经过艺术品鉴定评估委员会的鉴定评估。艺术品鉴定评估委员会由艺术品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艺术品鉴定评估办法另行制订。第三十三条等份发售上市前,所发生的保管、保险与鉴定、评估费用,由艺术品持有人承担。第三十四条等份发售上市后,艺术品的保管、保险、特别收购风险(如有)等费用,由该等份交易年度内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依本规则确认的该等份投资人按所持比例承担。交易年度指从上市交易日起计一年时间。持有该等份的投资人资金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本条上述费用的,投资人应当补足。投资人未补足的,本所限制其买进等份及资金转出,直至投资人资金补足的下一个交易日解除对其等份账户的限制。因投资人资金不足以支付保管、保险、特别收购风险(如有)等费用而产生的利息,由投资人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第三节发售上市第三十五条艺术品持有人、发售代理商参考下列原则确定发售价格和等份发售数量:(一)历史成交价格;(二)同类艺术品近期市场交易价格;(三)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四)鉴定评估机构或专家提出的评估价格;(五)发售上市成本。艺术品持有人、发售代理商确定的发售价格和等份发售数量,需送本所报备。第三十六条等份发售时,艺术品持有人和发售代理商可保留的等份总量不超过发售总量的5%,该保留等份在发售上市180日后方可交易。等份发售时,若有特别收购人,特别收购人可优先申购不超过发售总量的10%等份,该优先申购等份在发售上市后可交易。第三十七条等份发售上市后,等份的所有权由艺术品持有人与申购该等份的投资人共有。艺术品持有人转移等份所获的收益,按照发售上市协议的约定支付。第三十八条艺术品持有人、发售代理商应向本所提交等份发售上市审查申请,除本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以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一)等份发售说明书;(二)鉴定评估意见书;(三)保管、保险证明文件;(四)发售代理协议;(五)发售代理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六)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第三十九条艺术品等份发售上市审查委员会根据艺术品持有人、发售代理商的申请进行发售上市前审查。审查通过的,本所与艺术品持有人及发售代理商签订《XXXX文化产权交易所发售上市协议》,确定等份申购日(以下称T日)。艺术品等份发行上市审查委员会由艺术、经济、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对等份发行上市申请进行审查。艺术品等份发行上市审查办法另行制订。发售代理商应依据发售上市协议的约定向本所交纳发售保证金及发售上市费。等份发售上市成功的,本所扣除发售代理商保留等份和认购等份所用资金后将剩余发售保证金退还发售代理商;等份发售失败的,本所将发售保证金全额退还发售代理商,发售上市费不予退还。第四十条发售代理商于T-5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或之前通过本所官方网站向投资人发布等份发售上市说明书。第四十一条本所于T-1日或之前通过本所官方网站公布等份发售上市公告。第四十二条投资人于T日的9:30-11:30,13:00-15:00内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购等份。第四十三条等份发售采取网上申购的方式,申购订单不能撤销。第四十四条等份按公告中确定的价格发售。第四十五条等份发售采取网上申购摇号抽签方式确定。第四十六条投资人参与等份申购时,对于同一等份,每个等份账户仅限申购一次,申购数量限额在等份发售上市时公告。第四十七条本所于T+2日公告等份申购情况。第四十八条等份申购数量、艺术品持有人和发售代理商保留等份数量之和(以下称“申购数量之和”)不足发售总量的80%,则视为发售失败,终止发售,申购无效。申购数量之和大于或等于发售总量的80%,发售总量减去申购数量之和的部分由发售代理商认购,该认购等份上市180日后方可交易。第四十九条本所于T+3日采取摇号抽签的方式确定申购中签者。第五十条本所于T+4日公告等份发售申购结果,并解冻未中签申购资金。第五十一条本所于T+5日根据等份发售申购结果向投资人划拨等份,资金存管银行向艺术品持有人划拨资金。第五十二条本所于T+10日发布等份上市交易公告,确定等份上市交易日。第四章等份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十三条在本所进行交易的等份分为定期等份和不定期等份。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调整交易品种。定期等份是指在规定期限内上市交易,规定期限届满,以竞价交割方式退市的等份。不定期等份是指交易无固定期限限制,达到规定退市条件时退市的等份。第五十四条本所的等份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投资人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参与等份交易。第五十五条本所的交易系统由交易主机、撮合系统和网络客户端等组成。网络客户端可以从本所官方网站免费下载。第五十六条投资人进入交易系统进行等份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开户,符合开户条件的取得交易权。第五十七条投资人因违反本规则被取消资格的,不再享有交易权,但可以卖出其持有的等份。第五十八条在本所进行交易,已持有部分等份的人,对该艺术品或艺术品组合的其它等份放弃优先购买权,购买其它等份时遵守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第五十九条本所交易时间为每周周一至周五的9:15至9:25,9:30至11:30,13:00-15:00。开市期间停牌和复牌的等份除外。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休市。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调整交易时间。第六十条本所采用定价转让和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第六十一条本所接受投资人的买卖申报后,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本所接受投资人的买卖申报时,锁定其申报卖出等份或其申报买入等份的款项。投资人达成交易的,买方应当向卖方支付价款,卖方应当向买方交付等份。投资人交付或取得其卖出或买入的等份,即视为同时放弃或取得对等份标的物相应等份的返还请求权,以转移该返还请求权的方式替代交付等份标的物。第六十二条等份交易双方应向本所缴纳交易佣金,交易佣金标准另行行制订。第六十三条本所实行T+1交易,当日买入的等份须到下一个交易日才能卖出。第二节申报第六十四条投资人从本所官方网站上下载的网络客户端进行网上交易指令申报。申报是指投资人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等份买卖指令的行为。第六十五条投资人向本所交易主机提交买卖申报指令,交易主机收到申报指令后,按规则达成交易,交易结果及其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交易双方。本所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管申报记录。第六十六条本所接受投资人交易申报的时间为:交易日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15至9:25,定价转让时间9:30至11:30和13:00至14:00,协议转让时间14:00至15:00。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接受申报时间。9:15至9:25,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其他接受交易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的可以撤单。撤销指令经交易主机确认后方为有效。第六十七条除本所另有规定外,投资人的申报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等份账户号码;(二)等份代码;(三)买卖方向;(四)申报数量;(五)申报价格;(六)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第六十八条投资人买入或卖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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