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资经营法律政策培训资料南陵县工商局市场规范管理局二O一二年三月农资经营法律政策培训资料一、农资经营涉及到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并施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3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8日通过,2000年9月1日起施行)。(三)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四)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五)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工商总局第45号令)。(六)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0]167号)。二、农资经营的规范要求即“三项制度一项承诺”:(一)进货索证索票制度1、索取票证的种类农资经营者在日常经营中应当索取票证的种类包括以下三方面:(1)供应商或直接供货的生产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原件或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复印件,下同),包括:a、营业执照;b、经营许可证或专营资格证明文件(法律法规规定专营经营或许可经营的产品)。(2)产品资质质量证明,包括:a、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b、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c、产品登记证;d、同种农资产品定期(间隔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向供货商索要的由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进口商品则需提供以下产品资质质量证明:a、产地证明或进口合同;b、进口商检证明。(3)销售凭证,包括销售发票或出货单或统一配货单等供货商提供的销货凭证。销售凭证必须包含以下内容(参考式样见):农资经营销售凭证(出货单)0007502发货人(供货商):发货日期:年月日联系人及电话:购货人:商品序号商品名称生产企业商品型号规格数量单价南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a、销售单位与营业执照一致的全称、联系人及电话;b、销售时间;c、与包装一致的商品名称;d、与包装一致的生产企业、型号和规格;e、数量。销售凭证应加盖销售单位公章或由其负责人签名。2、索取票证的要求农资经营者在与供应商或生产企业进行首次交易时,应当向对方索取主体资格证明和产品资质质量证明。再次向同一供货商购进同种商品,只需索取销售凭证。具体商品的要求:a、肥料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只限国产肥料);肥料登记证或肥料备案登记证(部份肥料国家规定免予登记,名单详见附件2);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只限国产肥料)。由法定检验机构定期出具的同种肥料商品的检验报告(只限国产肥料)。购进进口肥料的还应索取产地证明(或进口合同)和商检证明。b、农药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只限国产农药);农药(临时)登记证;经国家农药管理部门备案的农药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只限国产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由法定检验机构定期出具的同种农药商品的检验报告(只限国产农药)。购进进口农药的还应索取产地证明(或进口合同)和商检证明。c、种子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供货商为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种子经营者或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除外,但应提供委托受托双方签订的书面委托代销协议和以委托者名义开具的出售凭证,并不得再委托代销种子;种子检验检疫合格证或购销合同。d、农机具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产品检验合格证。e、农膜供应商的营业执照;证明其具备专营资格的有关文件;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产品检验合格证。3、票证管理农资经营者对所索取的主体资格证明和产品资质质量证明应当每年核对一次,并按供货商及商品进行分类,妥善保管备查。供应商或直接供货的生产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保存至经营者不再向该供货商或直接供货的生产企业进货止。产品的资质质量证明应当保存至产品销售后1年期满之日止;同种商品持续进货并销售的,应当持续保存。销售商品的票据应当保存至产品销售后1年期满之日止。4、简化索验手续的条件实行连锁经营的农资商品,可由总部对统一配送的农资商品的主体资格证明和产品资质质量证明进行统一索验、保管,总部应当出具已索证索票的证明和销售或配送商品的票据。但实行连锁经营的农资经营者自行采购的农资商品,仍应当按照要求自行索验相关票证并妥善保管备查。(二)进销货台账制度农资经营者应当如实建立进货台账,台账信息应包含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型号、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农资经营者,还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台账信息应包含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销售对象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时间等内容。农资经营者建立进销货台账可采用省工商局制订的统一格式台账本,农资经营者可自安徽省工商局网格化监管系统(网址:)下载自行印刷或者在市场上自行购买。农资经营者可使用省工商局免费提供的农资进销台账软件进行台账的电子化管理,使用电子台帐的应于每月底前将当月电子台帐统一打印为书式台帐保存。不具备记录电子台账条件且因实际困难而无法使用统一格式台账本但直接面向农民销售农资商品的经营者,经辖区工商所审核同意并进行备案后,可将供货商出具的销售商品的票据按月装订或粘贴成册,形成当月进货台账。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三)销售凭证制度农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符合省工商局统一样式的销售凭证(参考样式详见附件)。鼓励行业协会组织省内生产企业统一印制销售凭证随商品流转。经营采用生产企业统一印制销售凭证农资商品的经营者,可不再以自身名义向销售者提供销售凭证。(四)农资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农资经营者还应当与辖区工商所签订农资商品诚信经营承诺书(参考样式详见附件),承诺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承担因自身销售的农资商品质量引起的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损失赔偿等产品质量责任。南陵县农资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一、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红盾护农行动,热情为“三农”服务。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规范经营,优质服务。三、绝不生产、购入和经销假冒伪劣农资商品,让农民群众真正用上“放心农资”。四、实行售出商品质量保证制度,严格执行商品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和“三联单”信用凭证制度;如出现质量问题,实行相关责任制。五、凡发现我单位(及经销网点、直营或加盟连锁网点)有经销假劣农资商品或其他违章违法行为的,可向我单位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投诉。六、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经营台帐。七、加强对所经销农资商品的科技指导服务,引导农民安全使用农资。八、积极配合支持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管检查,自觉接受广大消费者和社会群众的监督。承诺单位(签字或盖章):二O一二年月日三、农资经营的管理(一)工商部门的日常检查工商所检查人员开展日常巡查或现场检查时,抽查以下内容:1、核对经营者进销货台账中登记的经营商品是否与实际销售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型号一致,是否存在漏记商品,并对已检查核对的台帐签字确认。2、经营者购进每种商品时是否都按要求索取销售商品的票据,销售商品的票据是否都清楚标示销售单位名称、联系人及电话、销售时间、购进商品的名称、生产企业、型号和数量,是否经销售单位签章确认。3、销售的商品是否都向购买者提供销售凭证并留有存根,销售凭证是否与台账相符。4、核对经营者索验的有关票证是否合法有效、齐全;未索取相关票证的,是否属于连锁配送或统一查验的产品。5、对经营户的检查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形成检查日志。6、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制定推广使用的台账,工商部门予以确认,不再另行建立台账。(二)工商部门产品质量抽检工商部门每年不定期开展农资商品抽检,并将抽检的商品结果报告省工商局。经法定检测机构判定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型号不合格的化肥,省工商局将通报全省,该生产企业的不合格化肥不得在本省范围上市销售。(三)强化查处力度。1、对经营者通过查验、送检发现经营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予以查处。2、对未按要求执行有关制度的经营者,依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之规定予以处罚。3、对无证无照经营农资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之规定予以处罚。附:《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工商总局第45号令)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以下简称农资)市场管理,规范农资市场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特别是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粮食生产,促进农村改革发展,根据《产品质量法》、《种子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资,是指种子、农药、肥料、农业机械及零配件、农用薄膜等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农业投入品。本办法所称农资经营者,是指从事农资经营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二)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的质量,对不合格的农资进行查处;(三)依法受理并处理辖区内农资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四)依法履行其它农资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须经批准的,或者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在登记注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六条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企业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可以持企业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有相应的住所、经营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的书面委托为其代销种子的,或者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成员销售农资的,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第八条农资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从事下列经营活动:(一)依法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期限从事农资经营活动的;(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过期、失效、变质以及其他不合格农资的;(三)经营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伪造、涂改国家标准规定的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之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农资的;(四)利用广告、说明书、标签或者包装标识等形式对农资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和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九条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