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八一中学开展模拟法庭活动方案一、活动目的与意义开展“青少年模拟法庭”活动是为了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做好法制宣传,普及法制常识,让青少年进一步学法、懂法、守法。提高青少年法制意识,提高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对预防青少年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可以全面锻炼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提高学生书面和口头表达能力,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技能,能够使其接受生动鲜活的法制教育,进一步培养我校学生诚实信用、遵纪守法、崇尚法治的优良习惯和现代法治精神。二、活动班级:七年级、八年级展示,全校观摩。三、活动时间:2011年4月19日到2011年5月底四、活动地点:4月19日确定剧本;5月15日前排练在各班教室预演,由级部选拨出表现突出的1个班级;5月25日被选拔班级在学校主楼前进行全校展示。五、组委会:组长:曹晓宣副组长:张义阿不都凯尤木法律顾问:韩丽组员:德育处、团委成员、初一、初二级部主任、班主任、参演学生。六、活动安排:1、前期准备阶段:(4月18日—5月15日)确定模拟法庭审判案件和排演角色成员。22、活动排演选拔阶段:(5月15日—5月20日)完成各种诉讼文书的写作和各方案卷的制作,完成模拟法庭剧本的定稿,进行实际预演;模拟法庭审判所采用的审判程序都应为普通一审程序,不得使用简易程序和特殊程序。3、公开展示阶段:(5月20日—5月25日)由年级组选拔的两个班级在全校进行公开展示,届时邀请疏勒县检察院检察官韩丽作现场指导4、活动总结阶段:(5月26日—5月30日)召开由所有庭审指导教师和学生参加的座谈会,总结经验和教训,并要求参加比赛的学生写出书面体会,未参加比赛的学生需写出观摩心得。七、要求:1.请各班班主任高度重视,仔细解读案例材料,认真选拔参演人员,组织、指导好排练和预演,以主题班会的形式组织开展本次活动。2.级部成立评审小组,做好组织选拔工作,并将评审材料及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校团委。八、模拟法庭程序1、模拟法庭展示;2、法制副校长韩丽点评指导;3、曹书记作活动总结。其他未尽事宜另行确八一中学团委2011年4月18日3刑事模拟法庭剧本--抢劫(初一)角色:1、书记员一名;2、审判长一名;3、人民陪审员两名;4、被告人一名;5、法定代理人一名;6、辩护人一名;7、公诉人一名;8、证人一名;9、法警两名(书记员先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纪律1、未以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被告人已在羁押室等候庭审,其他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报告完毕。审:传被告人到庭。(待两名法警将被告人押到庭后,敲一下法棰),现在开庭,首先查明一下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审:你叫什么名字?被:李飞飞。审:出生年月?被:90年12月20日审:文化程度?被:初中。审:有无工作?被:无。4审:家庭住址?被:江苏省涟水县青石镇大王庄200号。审:在苏州有无暂住地?被:暂住本市胥江路一出租房。审: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被:收到审: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飞飞抢劫一案。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站起宣读)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被告人李飞飞,男,90年12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涟水县,汉族,初三辍学,无业,被告人李飞飞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8年10月1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沧浪分局刑事拘留,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苏州市公安局沧浪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李飞飞抢劫一案由苏州市公安局沧浪分局侦察终结,于2000年1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飞飞伙同同乡王东、朱耀宗、王进水(均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后于2008年10月8日下午16时至本市劳动路胥江实验中学门口,拦住被害人王强,并以有事要谈为由,将王强挟持至附近一弄堂内,随后被告人李飞飞将随身携带的匕首交给王进水,并与王东、朱耀宗、王进水一起对被害人采用持刀威胁、打耳光、拳打脚踢5等方式,抢得王强腰间西门子2588型手机1只(价值人民币1729元)及现金人民币100元,当王强反抗欲逃离时,被告人李飞飞及王进水在其腰部及左臂各刺一刀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强的腰部及左臂处的损伤均已构成人体轻伤。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飞飞处,追缴现金100元,匕首1把(均暂存本院)。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飞飞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方法,在校园周边地区抢劫得被害学生财物,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飞飞系共同犯罪,且为主犯,为严肃法纪,维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及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检察员:金明2008年11月22日审:本庭现就起诉讼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李飞飞、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被告人李飞飞是否需要陈述?答:不需要。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人现在可以讯问被告人。公:被告人,公诉人现在问你几个问题,希望你实事求是,争取好的认罪态度,听清楚了没有?6被:清楚了。公:本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否属实?被:属实。公:你是什么时候来苏州的?被:2000年6月随父母来苏州。公:来干什么?被:读书。公:读到什么时候?被:初三上学期。公:为什么没有继续读下去?被:成绩不好,觉得没意思,就不想读了。公:平时做什么?被:到网吧里玩。公:为什么不去找工作?被:年轻小,没有人要。公:同案犯是怎么认识的?被:在网吧上网时认识的,因为是老乡,就经常在一起玩。公:是谁想起要去抢劫的?被:王东。公:以何目标去抢?被:王东说去抢学生比较容易是手。公:为什么会到胥江实验中学?7被:朱耀宗提议的,他弟弟在这个学校读书,对环境比较熟悉。公:带了什么工具?被:水果刀一把。公:刀是哪里来的。被:王东让我去买的。公:谁去找的被害人?被:我们就在学校门口附近等,看见被害人一个人出来,我就先上去了,其他人跟在我后面。公:你怎么对被害人说的。被:我对他说,你打了我小弟,我们过来谈谈。公:被害人有没有打你小弟。被:我瞎说的。公:被害人为什么要跟你走?被:我三个老乡也一起上来围住他,他害怕了,只要跟我们走。公:你们把被害人带到什么地方?被:附近一个巷子里。公:你们对被害人做了什么?被:王进水从我手里把刀拿过去,对着被害人,让他不要叫。然后我们让他把身上的钱拿出来。公:被害人愿意吗?被:一开始不愿意,说没有钱。我和王东、朱耀宗就每人打了他一个耳光,并踢了他几脚。8公:然后呢?被:王进水上去搜身,从被害人口袋里拿了一部手机和100元钱,然后给了我。公:既然已经拿到财物了,为什么还要拿刀刺伤被害人?被:因为被害人想逃,王进水就拿刀划伤了他的胳膊。后来被害人从地上捡了一块石头,我见状,就从王进水手里把刀拿过来,对着他的腰部刺了一下。然后我们就一起逃走了。公:你是怎么被抓获的?被:我是在2008年10月10日在胥江路一网吧上网时被警察抓住的。公:讯问完毕。审:法定代理人,是否有问题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公:你为什么要去抢劫?被:因为没有钱上网。审:辩护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辩:不需要。审:下面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公:公诉人申请法庭传证人吴刚到庭。审:本庭准许传证人吴刚到庭。审:证人,你叫什么名字?证:吴刚。审:职业?证:110警察。9审: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者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责任,证人吴刚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证:能。审: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审:公诉人你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公:你能否把当时的情况再陈述一遍。证:2008年10月8日晚17时接到报警电话,称胥江实验中学附近一弄堂内发生抢劫案。我们于17时05分赶到现场,了解到有四男子抢劫一名学生手机及现金,后立为抢劫案进行侦查。10月10日,我们根据技侦手段,发现被劫手机出现在胥江路一网吧,我与一同事至该网吧进行盘查,发现一名可疑男子神色慌张,立即逃跑,在跑出五十米左右后,抓住该歹徒。公:你们抓住他时,他有无反抗?证:基本无反抗。公:发问完毕。审:法定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无异议?法:没有。审:被告人,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被:没有。审:辩护人可以向证人发问。辩:你说你们抓住他的时候基本无反抗是吗?证:是。10辩:基本无反抗是否可以理解为无反抗?证:可以这么说。辩:当时你们在被告人身上搜到什么了吗?证:一把水果刀。辩:有无手机、钱财?证:一部手机,后经查系被害人被劫手机。辩:我没有问题了。审:控辩双方有补充发问的可以申请。控辩:没有。审:带证人吴刚退庭。审: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公:宣读被害人王强的陈述:被害人陈述2008年10月8日晚16时许,我放学后一个人走出校门,没走多远,突然上来一名男子,说我打了他小弟,让我跟他去谈一谈。我说没有打过什么人,不愿意走。这时边上又上来三名男子,他们将我围住,我很害怕,只好跟着他们走。他们将我带到一个巷子里,这时其中一名男子突然拿出一把水果刀,让我不要喊,否则就捅我。边上一个男子叫我把身上的钱拿出来,我不愿意,这里他们就一起上来打我耳光,并用脚踢我。我被他们踢倒在地,这时拿刀的男子就上来翻我的口袋,将我身上的一部西门子手机及100元抢走。后来,我趁他们不注意,就起来想逃,拿刀的男子就拿刀刺了我胳膊一下,这时我11正好看见地上有一块砖头,就拿起来想防身,这时先上来找我的那个男子,见我拿了一块砖头,就把刀拿过来,对着我的腰捅了一下,我就大叫,他们就一起逃跑了。后来,我跑回学校,让老师报了警。审:下面宣读证人孟波的证言。证人孟波系胥江实验中学的老师,该证言2008年10月8日16时30分许,其班上一学生王强跑到其办公室告诉他其在校门口被四名男子抢劫,被劫一部手机及现金100元。同时其发现王强手臂及脚部被刀刺伤,后其打电话报警,并送被害人去医院救治。审: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公:公诉人向法庭宣读法医鉴定结论。王强系受锐器刺伤腰部、臂部,导致创口长度10厘米,其损伤程度已构成人体轻伤。审:被告人李飞飞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被:没有。审:法定代理人对鉴定结论有无异议?法:没有审:辩护人对鉴定结论有无异议?辩:没有。审:法定代理人有无证据提交法庭?法:没有。审:辩护人你有无证据要提交法庭?辩:没有。12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公:作为公诉人,就李飞飞抢劫一案提起公诉,本案证据确凿,案情清晰,为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和人身权利,为教育被告人,特发表以下公诉词:根据《刑法》263条、《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根据法律规定,①应判处被告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②被告人对王强实施暴力威胁手段,对王强身体、精神造成极大伤害。且社会危害性较大,致使学生放学后不敢单独回家。③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本应在学校读书,或者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财富,获得幸福美好的生活,但被告人企图不劳而获,走上犯罪道路。为教育犯人,为严肃法纪,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依法予以严惩。审:由被告人自行辩护。被:没有。审:由被告人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辩: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们是大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接受李飞飞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首先,对于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没有异议,但我有几点需要澄清。首先,我的当事人因为家庭贫寒,初中辍学后因为年轻又找不到工作。被告人的以往表现是好的,只因结识了社会闲杂人员,滋生不良思想,因为没钱上网才一起参与抢劫。第二,那把水果刀,也是王东叫他买的,他在事前并不知有何用处。可见,他并未参与谋划,他并不是主犯,只是从犯而已。第三,刚才证人也说了,13他在被捉到时基本没反抗,可见他并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