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类型论与不当得利法的发展——建构一个可操作的规范模式王泽鉴台湾大学名誉教授目次壹、绪说贰、不当得利法二千年发展的回顾与大陆不当得利法的瞻望叁、衡平理念、规范机能与解释适用肆、不当得利的构造、统一说、非统一说及不当得利的类型伍、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再构成陆、结论壹、绪说一、研究课题1.1986年民法通则施行后民法立法及法学发展1986:民法通则;1999:合同法;2007:物权法;2009:侵权责任法2.《民法通则》关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基础(1)要件:“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民法通则》第92条)(2)效果:“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第131条)3.判例学说的发展4.民法典的制定与不当得利制度的建构二、不当得利法的规范功能1.不当得利是债法的重要构成部分债法不当得利合同无因管理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法与私法自治:合同系财货变动的法律上原因(依据)不当得利法在于调整失败的交易计划无因管理(通则93):重要的研究课题无因管理系财货变动的法律上原因同为保护权益不受侵害侵权行为须以行为人有故意、过失;受害人有损害为要件不当得利不以受益人有故意、过失;他方受有损受害为要件不当得利私法上不当得利民法总则: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撤销)债物权物权变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与不当得利物权请求权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与无权处分、善意取得添附与不当得利占有与不当得利身份法解除婚约聘礼的返还扶养他人子女公法上不当得利:强制执行法等智慧财产权“台湾行政程序法”:第127条:授予利益之行政处分,其内容系提供一次或连续之金钱或可分物之给付者,经撤销、废止或条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时,受益人应返还因该处分所受领之给付。其行政处分经确认无效者,亦同。前项返还范围准用民法有关不当得利之规定。2.不当得利法在于调整私法秩序无法律原因的财产变动财产变动是否欠缺法律上原因,应予返还,系于债权、物权、身份法等领域作其判断,认定受益者有无保有其所受利益的正当性,而由不当得利制度加以调整。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规范私法上无法律上原因的财产变动,可谓是财产法体系的反射体,牵涉綦广,错综复杂,此为其研究困难的所在,亦为其研究魅力的所在。研究不当得利有助于更深刻了解整个私法上财产变动秩序的价值判断及其调整的机制。3.不当得利法与民法的学习及司法考试(1)透过不当得利法的学习来认识民法的基本制度(2)藉不当得利法培养法律能力(3)国家司法考试的题目:测试对民法了解的程度三、案例研讨下列15个案例得否成立不当得利?能否组成类型?如何认其要件?请依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参酌判例说加以分析:1.甲在A渔港设置灯塔。乙利用该灯塔夜航捕鱼。2.甲出卖A画给乙,价金10万元。甲交付A画与乙,乙付款。其后发现该买卖契约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3.甲受僱于乙一个月后,乙未付工资,甲以被诈欺撤销劳动契约。4.甲出卖某车给乙,双方履行后,乙以该车不符约定质量,解除契约。其后发现该车于解除前(或解除后)因地震灭失。或甲与乙合意解除契约。5.甲用投影机投影于乙所有房屋的墙壁作商业广告。6.甲将乙寄托的古玉(时价10万元),以12万元让售于善意之丙。7.甲出租某屋给乙,乙未经甲的同意,将该屋以高价转租于丙。8.甲误取乙的肥料,施于丙的农田。9.甲无权使用乙的肖像、姓名为其商品作代言广告。10.甲出卖某屋给乙,迟未交付。其后该屋被政府征收。乙得否向甲请求交付其领取的补偿费?11.甲欠乙2百万元,甲指示其债务人丙付款于乙的债务、丙对甲的债务均不存在。12.甲向乙购买某屋,指示其债务人丙(或银行)付款于乙。甲查觉该买卖合同尚有争议,乃向丙撤回付款的委托,因丙或其受僱人的疏失,仍付款于乙。乙不知甲撤回付款的指示。13.甲向乙购买越野车赠与丙,甲与乙约定,丙对乙有直接请求权。乙交付该车于丙后,乙受甲诈欺为理由撤销买卖契约。14.甲之子刮伤乙的新车,丙误认系其子所为,而向乙为损害赔偿。15.比较下列二例说明当事人间法律关系:甲擅以乙寄托的建材,用于其所承揽修缮丙房屋的工程。甲偷乙所有之猪只,出卖于丙,丙宰猪只作成高级肉干,在市场贩售。贰、不当得利法二千年发展的回顾与大陆不当得利法的瞻望详目一、比较法方法论二、大陆法系的不当得利法三、英美法系的不当得利四、私法欧洲化与欧洲不当得利法五、Pomponius“损人利己,违反衡平”原则的实践六、大陆不当得利法发展的瞻望:判例学说的任务一、比较法方法论1.比较法的意义:一种旨在从事各国法律异同的比较的法学方法2.比较法的功能:(1)知己知彼,增进理解沟通(2)在立法上探寻规范模式(3)在法律适用上,以比较法作为一种法律解释适用方法(4)促进法律整合或统一3.法系分类4.功能性研究方法(1)发现异同;(2)解释说明异同;(3)应用于所设定的研究目的。不当得利比较研究图示:美国法英国法英美法系罗马法大陆不当得利法大陆法系法国民法(1804)德国民法(1900)瑞士(1911)日本(1989)中国(1929,民国民法,适用于台湾)发展方向解释适用规范模式欧洲私法整合二、大陆法系的不当得利法(一)罗马法1.非债清偿(condictioindebiti)2.基于目的不能达成的不当得利(condictioobrem)3.基于窃盗的不当得利(condictiofurtiva)4.基于污染行为的不当得利(condictioobturpemcausam)5.基于不法原因的不当得利(condictioexinjustacausa)二、大陆法系的不当得利法(二)法国民法1804年的法国民法对不当得利未设概括原则,仅就非债清偿(paiementdel’indu),设如下规定:「因错误或故意受领非当然可受领之物者,对误为给付者,负返还之义务。」(法民第1376条)。「因误信自己为债务人而为债务之清偿者,对债权人有返还请求权。前项权利,于债权人因受领支付而废弃其债权时消灭。但清偿人对真正债务人求偿权之行使不因此而受影响。」(法民第1377条)。法国民法上的非债清偿与无因管理(gestiond'affaires)同被视为准契约,尚未成为独立的制度。(三)德国法系1881年德国民法第一次草案系采Pandekten体系,参照罗马法明定个别的不当得利。因受学者的批评,于第二次草案创设不当得利的一般原则及若干特别类型。德国现行民法采之,于第812条规定:「无法律上之原因,由于他人之给付,或依其他方法,牺牲他人而有所取得者,应负返还之义务。法律上之原因嗣后归于消灭,或依法律行为之内容,给付所欲达成之结果不发生者,亦应负返还义务(第1项)。依契约所为债务关系存在或不存在之承认,亦应视为给付(第2项)。」此外并规定若干前述渊自罗马法的个别不当得利,及排除不当得利的消极要件。在法律效果方面设三个条文规定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德民第818条至822条)。德国民法建构了比较法上最完整的不当得利制度,最丰富的实务案例及论文,影响世界各国不当得利法的发展,并为民国(台湾)民法所继受。1、德国民法(1)不当得利法的结构(2)由统一说到非统一说:不当得利法的现代化德国判例学说主要争点在于德国民法第812条所规定不当得利请求权是否具有统一的原则及要件而发生统一说(Einheitstheorie)及区别说(Trennungstheorie,非统一说)的争论。1934年奥国学者Wilburg提出非统一说,区别给付及非给付二种情形,分别探讨受利益是否有法律上的原因。1954年vonCaemmerer教授以Wilburg氏的见解为基础,建立不当得利类型化的理论,发展形成了所谓的「现代不当得利法」(ModernesBereicherungsrecht),其主要特色在于区别类型,探讨法律上的原因,检讨「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的要件,除给付不当得利外,特别重视所谓侵害他人权益的不当得利(Eingriffskondiktion),并以三人关系的不当得利为其研究的重点。2.瑞士债务法瑞士债务法对不当得利的发展最具意义的是,早于1882年的旧法即将不当得利列入债之发生原因,并设一般规定。1911年的新法仍采旧法的立法原则,于第62条规定:「不当由他人之财产受有利益者,应返还其利益。有效之原因不存在、不实现或其后消灭时,其受有对价者,亦负有返还之义务。」值得特别提出的是,最近瑞士判例学说将此不当得利概括条款予以类型化,分为给付不当得利(Leistungs-oderZuwendungskondition)与非给付不当得利(Nichtleistungskondition),分别定其要件及法律效果。3.日本民法1898年日本民法第703条规定:「无法律上之原因,由他人之财产或劳务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失者,于其利益现存之限度内,负返还之义务。」对不当得利请求权设一般规定。日本学者对不当得利的研究甚多,百年来的累积,有丰实的文献资料。日本不当得利法的发展深受德国法及德国学说的影响,以不当得利法的本质(衡平说)财产损益变动的直接性及所谓转用物诉(actiodeindemverso)为重要研究课题。近年来,衡平说甚受批评,乃引入德国法上「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区分理论,建立不当得利的类型,已成为学者的通说。4.台湾民法1929年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1945年以后适用于台湾)于债编债之发生章设有五个关于不当得利的条文:第179条(不当得利的成立):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应返还其利益。虽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后已不存在者,亦同。第180条(不当得利请求权之排除):给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请求返还:(1)给付系履行道德上之义务者。(2)债务人于未到期之债务因清偿而为给付者。(3)因清偿债务而为给付,于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之义务者。(4)因不法之原因而为给付者。但不法之原因仅于受领人一方存在时,不在此限。第181条(不当得利返还客体):不当得利之受领人,除返还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于该利益更有所取得者,并应返还。但依其利益之性质或其他情形不能返还者,应偿还其价额。第182条(不当得利返还范围):(1)不当得利之受领人不知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负返还或偿还价额之责任。(2)受领人于受领时,知无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后知之者,应将受领时所得之利益,或知无法律上之原因时所现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并偿还;如有损害,并应赔偿。第183条(无偿受让人之返还责任):不当得利之受领人,以其所受者,无偿让与第三人,而受领人因此免返还义务者,第三人于其所免返还义务之限度内,负返还责任。债之发生原因法律行为契约单独行为法律规定无因管理侵权行为不当得利请求权基础要件效果179(要件)180(排除)181(客体)182(范围)183(无偿受让人之返还义务)197Ⅱ(侵权行为)266Ⅱ(给付不能)419Ⅱ(撤销赠与)816(添附)要件准用?依不当得利之规定效果准用?台湾不当得利法的体系构成三、英美法系的不当得利(Restitution)(一)美国法:1.因契约无效被撤销而生给付返还义务,依准契约加以处理;2.因侵害他人权益而受有利益,此得与侵权行为发生竞合,一般多依准契约定其责任,惟此与契约无关,实乃准侵权行为的范畴;3.其他情形,如误偿他人之债等;(二)英国法:1.由或因原告行为而得利2.因被告的不法行为四、私法欧洲化与欧洲不当得利法近年来欧盟的私法日渐统一,而有制定欧洲民法典的建议,不当得利法的比较研究备受重视。EricClive教授曾分析整理欧洲各国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而试拟未来欧洲民法典上不当得利的规定(共七条),并于第1条设不当得利的一般原则:「Apersonwhohasbeenenrich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