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购房合同定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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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王先生看中一处在建楼盘,2005年3月20日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定购协议书》,王先生于当日向开发商交付了所约定的定金一万元,并与协议书中约定的时间即2005年4月1日至4月10日期间到开发商处商谈购房合同,因双方就某些合同条款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未能签成。王先生现要求开发商退还已交付的定金,遭到开发商的拒绝,其理由是:1、王先生并未在约定时间与其商谈合同,构成违约,依约应没收该笔定金。2、即使认可王先生在约定时间与其商谈合同,但最终未能签成,也构成为违约,依约应予以没收。法理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依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王先生交付给开发商的一万元定金从法律性质上来讲是作为其在约定时间与开发商订立购房合同的一个担保,只要王先生在约定的时间去和开发商商谈具体的购房合同,对于王先生而言,他就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至于双方因合同条款未能协商一致导致不能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这属于司法解释中所说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因此开发商以没有签订购房合同为由不予退还王先生的定金理由不能成立,王先生可以诉求人民法院要回自己的一万元定金。需要说明的是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购房者认为如果不签订购房合同,就表明自己违约也就不能要回定金,因此就违心的与开发商签订了对自己的很不利的购房条款,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律师建议:在此,律师提供以下几种方案供购房者参考使用:1、去谈购房合同时请公证人员一起去,如果不能谈成,请公证人员就谈判的事实做公证,这种方式是最稳妥的,但确定是成本过高;2、请两个以上的证人一起去,如果谈不成,今后诉讼时可请证人出庭作证,这种方案操作简便,但有一定风险,这种风险体现在对证人的证明效力的认定上;3、自己去谈,如果谈不成,马上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如果开发商口头答应但又以各种理由推脱的话,应要求其写下保证退还定金的承诺;如果开发商拒绝写下承诺,则可以在现场与公证员联系请求其到现场作公证,或者可以求助公安机关,能争取一个书面的报案记录,目的都是在与固定证据予以证明自己在约定时间去谈过购房合同这么一个事实;4、在定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有证据证明的书面方式(通常的做法是以公正邮寄送达方式)向开发商提出合同条款或者修改意见,如果开发商不答应所提出的合同条款或修改意见,则可要求其依法退回定金。律师提醒:各位购房者,只要你在约定的时间去和开发商商谈合同了,你就已经履行了你在认购合同中的合同义务。这里的定金约束的是你要如约给开发商一个商谈合同的机会,并不是约束一个购房合同签订的结果,因此一定要澄清认识,千万不能随便签订购房合同,这样会为自己今后的合法权益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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