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讲劳动合同的订立八、劳动合同的生效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1、生效的含义劳动合同的生效,是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劳动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此时这份劳动合同的内容才对签约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生效与成立的区别劳动合同的成立,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协议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即代表劳动合同成立,但是劳动合同的成立并不代表着合同生效1、一般情况下,成立即生效,但是特殊情况或约定情况,成立不同于生效。2、如果双方当事人根据特定的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作出特别约定的,那么当事人约定的期限或条件一旦成立,劳动合同即生效。一份劳动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些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一)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二)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三)劳动合同需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2、生效的条件3、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是双方当事人明确各自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形式,也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直接的证据。attention:第一、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要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4、劳动合同的无效必备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九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约定条款: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约定。1、试用期、2、培训、3、保守商业秘密、4、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九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1)工作地点: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点。由于劳动管理的“属地性原则”,工作地点将涉及劳动仲裁地、最低工资等一系列问题。(2)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我国法律规定标准工时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1、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解读(3)劳动报酬: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条款的约定,要符合我国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1、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解读最低工资标准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一般包括奖金和一些补贴,不包括加班工资;不包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试用期工资也要符合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相关知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我国一项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已于2003年12月30日颁布,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报经劳动保障部同意。最低工资相关知识截至目前,除西藏外,我国内地其余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均正式颁布实施了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湖北从1995年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第六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的最高档、最低档分别从2005年的460元、280元提高到去年的900元、600元,增幅达95%、114%。目前,我省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去年5月1日调整后的标准。最低工资相关知识湖北省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4档。1、900元/月,9元/小时: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2、750元/月,8元/小时:武汉市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黄石市市区、大冶市;十堰市市区;宜昌市市区;襄樊市市区;荆州市市区;孝感市市区;黄冈市市区;荆门市市区;鄂州市;随州市市区;仙桃市;潜江市。3、670元/月,7元/小时:丹江口市、郧县;夷陵区、宜都市、当阳市、枝江市;襄阳区、枣阳市、宜城市、老河口市、谷城县;石首市、松滋市、公安县等。4、600元/月,6.5元/小时:阳新县;房县、竹山县、竹溪县、郧西县;兴山县、秭归县、远安县、长阳县、五峰县;南漳县、保康县;大悟县、孝昌县。最低工资相关知识2011年12月又进行了一次调整。是1995年湖北省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第七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省委、省政府要求各地、各部门和各用人单位认真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最新的调整文件)最低工资相关知识社会保险是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劳动者,劳动者所在的工作单位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面共同筹资,帮助劳动者及其亲属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生育、失业等风险时,防止收入的中断、减少和丧失,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五险”讲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4)社会保险1、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2、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4)社会保险十、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的规定1、重新协商: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2、适用集体合同:协商不成的,又有集体合同的;3、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十一、试用期的规定1、试用期期限的规定(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6)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十一、试用期的规定2、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3、在试用期问题上,需要强调以下几点: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同时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的约定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4、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负有举证义务,故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开始工作前告之其录用条件,否则只能按本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对劳动者调岗、培训。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说明,在试用期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是劳动者的权利。4、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案例:国庆节前,齐小姐一肚子气离开了南京某科技公司:她在公司做满3个月试用期后,又被“考察”了3个月,等于“试用”了两次。最后老总告诉她,“你不适合这份工作”,将她轻松踢走。律师分析说,按照现行的劳动法,齐小姐只能认倒霉,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家公司应当支付给齐小姐总计1.48万的补偿款。齐小姐兢兢业业地在公司里一直干到7月初,终于可以“转正”,但公司又说“再考察3个月”。齐小姐很不情愿地熬到9月底,老总主动找到齐小姐,“你很有能力,但你不适合这份工作”。一句话,将做了半年“廉价工”的齐小姐轻松踢走。之后,她从另一个主管口中得知,这个项目期限就是半年!由于涉及专业比较高端,“留下你,平时也难得用到,浪费成本”。案例:案情:由于最初3个月是“试用期”,齐小姐工资只有800元,而公司里同级别的主管每个月拿2200元。齐小姐去年刚刚攻读完硕士,今年4月到这家公司应聘。公司刚刚开发了一个新项目,技术比较高端。公司让齐小姐做主管,并签订“试用期合同”:如双方期满后都感觉合适,再签订3年的合同。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法》: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首先,虽然公司连续“试用”齐小姐两次,但总共没有超过“6个月”,合法。劳动法第21条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其次,公司无故辞退齐小姐,她也无法起诉单位。现行法律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炒鱿鱼”行为尚属“空白”。第32条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没有对用人单位的约束)。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不合法,可追讨补偿款首先,公司不得约定试用期,应直接跟齐小姐签订合同,并支付齐小姐2200元的正式工资。因为这个项目期限只有半年,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根据第19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另外,公司并未足额支付工资,还应根据第85条加付“赔偿金”。案例分析:也就是说,新法实施后,齐小姐根据第19条可获8400元的“补足工资”,根据第85条可获得最低4200元的“赔偿金”。另外,齐小姐是在合同期满后离开公司的,根据第46条还可获2200元的“经济补偿”。总的算下来,齐小姐可获1.48万元的补偿款。比如南京的一个公司新招聘了一个文员,该公司其他正式文员工资1000元,南京最低工资标准是850元,新聘文员真正s试用期工资应为设置多少才合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试用期等于廉价劳动力”的做法,在新法实施后也将被禁止。根据第20条,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资或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比如南京的一个公司新招聘了一个文员,其他正式文员工资1000元,那么新聘文员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800元。又因南京最低工资标准是850元,新聘文员真正工资应为850元。案例分析:最后,“试用期随时踢人”的做法,在《劳动合同法后》不再被允许。根据第21条和第87条,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辞退劳动者,否则视为“违规解除合同”,应支付相当于半个月至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同样,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也必须提前3天通知。十二、服务期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2、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3、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十二、服务期《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案例一、培训服务期内被解除合同,该怎么办?2008年9月1日,某外资IT公司招聘林先生为本公司的技术开发人员,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半年。9月20日公司送林先生到英国培训3个月,并与林先生签订了培训协议。协议约定6万元的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林先生应在培训结束后为公司服务5年。但是如果其中途离开公司,须按服务年限承担相应比例的培训费。案例一、培训服务期内被解除合同,该怎么办?3个月后,林先生培训结业回国,想辞职另谋高就,但考虑到如果是自己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