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目的及其对量刑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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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一届学术讨论会征文刑罚目的及其对量刑的影响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成涛二○○九年六月十日23作者简介:王成涛,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电话:0564-3312327、13605640598E-mail:wct941@163.com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作者签名:日期:45刑罚目的及其对量刑的影响论文提要:刑罚的目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刑机关及其相关人员主观上预先确立的,通过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等刑事法律活动所希望达到的效果。我国刑罚的目的为何?虽然在理论界存在多种主张,但笔者认为我国刑罚目的应当界定为:公正惩罚犯罪,有效预防犯罪和最大限度保护法益。刑罚目的是整个刑罚体系正当化理由和存在的依据,量刑作为刑罚制度的重要内容,其主要目的也就是通过对犯罪人科处刑罚实现刑罚目的,刑罚目的对量刑有决定意义。惩罚犯罪的刑罚目的决定量刑时应当以犯罪行为作为最根本的依据;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决定量刑时要科学合理地考虑犯罪人所具备的量刑情节,量刑程序要公开透明,量刑结果要均衡;最大限度保护法益的刑罚目的决定了不同的历史时期,量刑活动要顺应政策性、方向性的指引。全文共10736字。6引言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自2009年6月1起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其目的是增强量刑公开性和透明度,完善修改量刑程序,为下一步在全国推行作准备。这在我国刑事司法进程中,是继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后的又一项重大举措,其意义可能更加重大,影响更加深远。笔者认为,这项改革的最原始、最根本的驱动力是为了实现我国的刑罚目的。我们都知道,“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制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事实上的动机”,1刑事法律也不例外,任何国家的刑法均有其明确的刑罚目的。刑罚目的主要是通过刑事审判活动来实现,而刑事审判活动有两个基本环节:一是定罪,二是量刑,定罪是量刑的前提,量刑是定罪的结果,但定罪归根结底是为量刑服务的。刑事审判就是根据要实现的刑罚目的,在正确定罪的基础上,通过量刑活动将法律规定的法定刑具体化为对犯罪人执行的刑罚,使法定刑现实化。“刑罚目的是刑法的精髓”,2一个国家确立什么样的刑罚目的非常重要,它直接影响并决定着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各个方面;而量刑活动也同样重要,它在整个刑事立法、司法活动中扮演着“临门一脚”的角色,是国家实现刑罚目的最基本、最主要的途径与手段。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推行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目的就是以科学合理的刑罚目的为基础,建立、完善与刑罚目的相适应的量刑制度,从一头一尾把握住问题的关键,实现刑罚正义。1耶林语,转引自[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04页。2杨敦先等:《廉政建设与刑法功能》,法律出版社1991年,第323页。7一、刑罚目的的概念何谓刑罚的目的?刑法理论界意见并不一致,大体来说,可以分为狭义、中义、广义三种不同的刑罚目的概念。狭义的刑罚目的概念认为刑罚目的即法院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所要达到的目的。持此观点的学者对刑罚目的的表述还存在一定的区别。如有的学者认为,刑罚目的是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要求达到的目的,这不是刑罚本身有什么目的,也不是刑罚本身所具有的性质或作用;3也有学者认为,刑罚目的是国家对适用刑罚所预期的结果;4还有学者认为刑罚目的是人们在主观上预先设定的,通过适用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5另外还有学者更直接地认为,国家运用刑罚是为了履行和完成保护社会和个人的任务,刑罚的目的就是指刑罚对社会和个人的影响效果。6中义的刑罚目的概念认为刑罚目的是制定和适用刑罚的目的,即国家制定刑罚和法院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所达到的目的。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指出,刑罚是国家对犯罪人的强制,它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甚至还可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因此,国家适用这种极其严厉的强制方法,其主观上肯定不是盲目的,而是为了追求一定的目的,因此,所谓的刑罚目的实际上是国家为什么要制定刑罚和适用刑罚的问题。7广义的刑罚目的概念认为,刑罚目的是指国家运用刑罚的目的,3李光灿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论》(上册),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35页。4田文昌:《刑罚目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页。5甘雨沛主编:《刑法学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51页。6臧东斌:《量刑的合理性与量刑方法的科学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4页。7力康泰:《刑罚的目的和作用》,载《电大法学》1984年第7期。8即国家确定、适用与执行刑罚所追求的客观效果。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刑罚目的贯穿于刑罚制定、裁量和执行的全部过程,是预先设定的,存在于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之先和之中,但其只是一种主观愿望,是希望取得的效果,这种愿望变成现实,还需要借助其他许多因素的配合。8人的任何有意识行动,都是在一定动机驱使下实施的,都对自己的行为要达到什么样的效果有其特定追求与心理预期,国家刑事立法、司法活动更是在一定价值取向指导下实施的复杂的认识、实践活动,是以观念形式表达的国家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制刑、量刑和行刑活动所期望要达到的目标,刑罚目的反映出国家关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动的价值评价和选择,从而指导具体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对刑罚的创制、刑罚的裁量及刑罚的执行均具有约束力。具体而言,一个国家的刑罚目的应当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各个环节,集中体现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的方针、政策和指导思想。因此,在上述三种刑罚目的概念中,只有广义的刑罚目的概念视野最开阔,内容最全面,也最符合实际,是最可取的。笔者认为,对刑罚目的的概念应当作如下表述:刑罚目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刑机关及其相关人员主观上预先确立的,通过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等刑事法律活动所希望达到的效果。刑罚目的的最大意义在于其一旦确定,就直接制约刑事立法,决8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9页。9定刑罚适用,指导刑罚执行。9当然,刑罚目的与刑事立法、刑罚适用和刑罚执行之间的关系与作用也是相互的,后三者对前者并非毫无影响,例如,刑罚目的决定以量刑为主要内容的刑罚适用,量刑又反过来影响刑罚目的的实现,两者关系中,刑罚目的居于主要的决定地位,但相互的影响仍是双向、互动的,刑罚目的与量刑之间的这种关系也是本文所要重点阐述的内容。二、刑罚目的的内涵刑罚目的是一种随着时代与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变化的价值追求,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基于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历史背景,以不同的角度分析或以不同的理论为根据,刑罚目的在内容上也表现出非常大的差异。因此,对于刑罚目的,古今中外一直是法学家、思想家关注和争论的焦点问题。㈠西方国家关于刑罚目的的学说刑罚目的是西方国家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围绕此问题,西方学者提出了许多颇有价值的观点。⒈报应主义的刑罚目的报应主义刑罚目的论者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对犯罪人的报应,是作为对犯罪的一种报复、回报而存在并付诸实施的。犯罪是一种恶害,刑罚的内容是痛苦与恶害,对犯罪科处刑罚是基于报应的原理而实施,将报应简单的定义为对在道德中有罪过的罪犯施加惩罚之苦,10通过对犯罪人施加惩罚恢复被损害的正义,除此之外,刑罚并无其9韩轶:《刑罚目的的建构与实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10参见[英]哈特著,王勇等译:《惩罚与责任》,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9页。10他目的。⒉功利主义的刑罚目的功利主义刑罚目的论者认为,刑罚的目的并不在于对犯罪的报应,刑罚并不是一种人或者社会对犯罪的本能或能动的反映,适用刑罚的目的为通过对已然犯罪人科处刑罚,实现防止犯罪发生的效果。其基本意思是为使将来没有犯罪发生而对犯罪进行惩罚,惩罚犯罪人能够为社会带来利益,这种利益实际就是一种“功利”,简单来讲,这种“功利”就是预防犯罪。⒊并合主义的刑罚目的并合主义刑罚目的论的基本立论是,报应与功利都是刑罚赖以存在的根据,对于已然的犯罪,刑罚以惩罚为目的,对于未然的犯罪,刑罚的目的则是预防,在预防未然的犯罪上,刑罚的目的既包括防止犯罪人再犯罪的个别预防,也包括阻止一般人犯罪的一般预防。11西方并合主义的刑罚目的观融正义观念与目的思想于一体,12对西方国家的刑事立法、司法活动产生的影响最为深刻。㈡我国大陆地区关于刑罚目的的学说由于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刑事法律主要受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影响,故这些地区关于刑罚目的的理论与西方并无太大差别,本文也无需专门介绍。笔者在此主要对大陆法学界关于刑罚目的的观点予以介绍:⑴惩罚说,认为适用刑罚的目的在于限制和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11陈兴良:《刑罚目的新论》,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第7页。12韩轶:《刑罚目的的建构与实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4页。11和权利,使他们感到压力和痛苦,以制止犯罪的发生。⑵改造说,认为对犯罪人判处刑罚,是通过对犯罪分子惩罚这个手段,达到改造罪犯,使其重新做人的目的。⑶预防说,认为适用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它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⑷双重目的说,认为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既有惩罚犯罪分子的目的,又有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目的。⑸三目的说,认为适用刑罚的目的有三个,一是惩罚和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犯罪;二是教育和警戒社会上的不稳分子,使他们不走上犯罪道路;三是教育广大群众增强法制观念,积极同犯罪作斗争。⑹预防和消灭犯罪说,认为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是要把他们当中的绝大多数人教育改造成为新人,从而达到预防犯罪,最终消灭犯罪,以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目的。⑺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说,认为适用刑罚的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保护社会”;直接目的是:惩罚犯罪,伸张正义;威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上不稳分子,抑制犯罪意念;改造犯罪分子,使其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法律秩序。13⑻直接目的、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说,认为刑罚的直接目的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间接目的即堵塞漏洞,铲除诱发犯罪的外在条件;根本目的就是刑法第2条规定的刑法任务,即惩罚犯罪,保护人13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08~410页;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8~62页。12民。14⑼报应与预防统一的二元目的说,该说认为刑罚目的不应是一元的,而应当是二元的,这就是报应与预防的辩证统一。15⑽实然与应然刑罚目的说,该说认为我国实然的刑罚目的是惩罚犯罪人,改造犯罪人,预防和减少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主义秩序,应然的刑罚目的是惩罚犯罪人与防卫社会免遭犯罪侵害。㈢我国刑法学界刑罚目的观的局限从我国大陆刑法学界关于刑罚目的的阐述中既可以看到西方国家学说的强烈影响,也能够从中看到我国古代威吓主义刑法观的痕迹,作为理论上的探索,各种学说均有可取之处,但也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将上述十种观点概括起来,可以归纳为一元论、二元论刑罚目的观和二层次说的刑罚目的观。⒈一元论、二元论刑罚目的观的局限一元论目前占主导地位,此论的精髓是“预防犯罪”,如惩罚说、改造说、预防说等均属此论;二元论主张报应与预防相统一,如双重目的说、报应与预防统一的二元目的说等。一元论和二元论的刑罚目的观只是在一个平面上探索刑罚目的,这种方法违背了目的与手段的辩证关系,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实质上是原因与结果的关系,每一个低层次的目的相对于较高层次来说都手段,较高层次的目的对于较低的层次而言又是目的,当人们寻求、创造或选择某种手段时,这种手段就是作为目的的对象出现的,它本身就是目的,当它实现以后,才作14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535~540页。15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58页。13为服务于目的的手段。刑事法律活动的不同阶段所指向的对象不尽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