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义务教育法》解读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一、修订的背景背景原法实施20年来,我国义务教育取得了历史性成就。20年的实践表明,《义务教育法》为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有力促进了我国义务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2000年,我国基础教育实现了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提出的“两基”目标。在完成这一伟大历史任务的过程中《义务教育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3制订于拨乱反正后期当时我国才力不足义务教育主要依靠管理体制下放。85年决定:县、乡、村三级办学县、乡两级管理人民教育人民办,办好教育为人民。国家财政投入不到一半。86——2000筹措了数以千亿计的资金维持了近20年的义务教育发展。一大奇迹。但加重了农民、企业负担。修改的背景4修改的背景社会经济发展。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城乡、工农差别。农民、企业负担。城乡二元结构的矛盾。农村税费改革、企业分离中小学,教育经费锐减。学校难以运转各级投入责任不明确,“三保”难以实现。80年代管理体制改革,事权层层下放。90年代分税制财权上收。向中央上解11%—近60%。县、乡十分困难。“以县为主”体制遇到办学经费困难的严重挑战。转移支付力度不够,不规范,不透明,不到位现行义务教育法已不适应新情况。5义务教育实施中内部存在的问题1、投入总量不足。公用经费。危房。欠债。工资。2、资源分配。城乡、地区之间差距。3、政府不拨款,学校乱收费。家长负担重。名校高收费,穷人没办法,教育不公平。4、应试教育、学生负担。学生健康问题突出,5、安全事故。学校管理的成本和风险增加6、利用编写、出版、发行向学生家长伸手谋不政当利益。修改的背景6几个亮点第一: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第二;国家对义务教育采取新的经费保障机制第三:新法对义务教育的管理机制有了明确的规定第四,为了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第五:新法还进一步明确推动实施素质教育第六:新法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的地位和待遇作出新的明确的规定第七:新法对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定,学生辍学问题有望得到彻底解决7二、新《义务教育法》解读(一)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的保护(二)义务教育的涵义和性质(三)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五)义务教育的学校(六)义务教育的校长和教师(七)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八)义务教育的教科书(九)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十)违反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责任8(一)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的保护新《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本法的核心和灵魂。第一,本法第1条开宗明义,指出制定本法的宗旨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障实施义务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质。第二,基本立法原则:以人为本,保障权利9(一)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的保护1、突出受教育者主体(章节安排)2、保障受教育者权利(制度设计和安排)(1)权利的确认第4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10(一)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的保护权利主体:适龄儿童少年①一般是指6-15岁或7-16岁的儿童少年;②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少年;③城市低保家庭的儿童少年;④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⑤在专业团体接受文艺体育专业训练的适龄儿童少年;⑥残疾儿童少年;⑦具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4条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年;⑧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⑨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11(一)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的保护(2)权利的体现:①九年制义务教育;②按时入学;③免试入学;④就近入学。(3)权利的保障(保障入学,全面普九)通过义务主体的义务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权利:12(一)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的保护义务主体: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义务:设置学校;师资保障;制度保障;经费保障;安全保障②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主要义务:按时送子女入学并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保障。③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义务:协助、督促13④学校和教师;主要义务:教育、管理、保护学生;免试入学。⑤社会组织和个人;主要义务:禁止招用童工⑥适龄儿童少年。14案例。案情她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能否保证[3]外地女孩李思思向北京宏志中学提出入读申请遭到拒绝,进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8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李思思的诉讼请求。李思思今年12岁,是由李先生代养的弃婴,没有正式户籍,随李先生来京。李先生请求北京市教委解决李思思入读北京宏志中学的问题。市教委答复李思思不具备入读资格;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维持市教委答复。李思思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市教委不作为违法,并判令市教委向其赔礼道歉,停止侵权。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市教委已履行了法定职责。此外,根据市教委的有关规定,李思思不符合宏志中学的入学条件。在有关教育行政机关的安排下,李思思已被安排到北京某附属中学就读,其受教育权并未受到侵犯。据了解,北京宏志中学是北京市委、市政府为进一步加大对家庭贫困、品学兼优学生的支持力度而筹建的,经费来源主要是靠市财政和社会各界捐助。现阶段,其生源主要是面向全市招收家庭贫困、品学兼优的初、高中学生。根据市教委的有关规定,入读宏志中学的小学毕业生须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必须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家庭经济状况贫困;品学兼优,曾获“十佳少年”等荣誉称号,或任少先队中队委、班委以上学生干部。这些限制性规定并不违反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另据了解,对外地来京打工人员子女在京读书的问题,市教委作出了明确规定,外地打工人员的子女可以到就近的学校借读,而且学校不得超出标准收取高额学费。[3]强刚华:《外地生不得入读宏志中学》,载中国法院网,2003-08-20。15分析贯彻《义务教育法》、保证国家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是国家、学校、家长、学龄儿童的共同职责。《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第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李思思属于接受义务教育的学龄儿童,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应当受到保障。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明确规定外地打工人员的子女可以到就近的学校借读,而且学校不得超出标准收取高额学费。这一规定是符合《义务教育法》的,保证了李思思就近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同时,北京市委、市政府也有权力为家庭贫困、品学兼优的学生设置学校,帮助他们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依法保障他们的受教育权。16(二)义务教育的涵义和性质新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全面阐述了义务教育的性质和特征,即:“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同时明确“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第2条)17(1)普遍性(普及性)是指义务教育的对象是全社会范围内的适龄儿童,不分民族、种族、社会地位和贫富贵贱;不分男女性别,所有的适龄儿童都无条件享受和履行义务教育。(2)强制性(统一性)是指义务教育是法律规定的适龄儿童必须接受的教育,法律规定的义务教育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保证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和要求。谁违反了,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3)公共性(公益性)义务教育应该是国家提供的社会公共产品,是国家进行统一的部署和管理的,由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共同参与的全民受益的公共事业。(4)免费性(义务性)即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除其全部或大部分的费用。18(三)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一、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第7条)二、关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规定1.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2.组织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3.设置学校和依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4.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教师合法权益5.实施素质教育、加强教育教学监督指导6.监督、表彰奖励与法律责任19一、国务院领导二、省级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制定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依法制定完善有关规定△制定义务教育实施规划△保障实施的责任三、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三)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20(三)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有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义务(第6条)(1)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促进学校间均衡发展。(2)保障农村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缩小城乡差距。(3)保障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促进区域间均衡发展。(4)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促进不同人群间的均衡发展。21(三)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1、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责:①保障儿童少年入学和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管理职责;②依法设置学校的职责;③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的职责;④保障学校安全的职责;⑤领导职能部门实施义务教育的职责;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22(三)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2、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义务教育的实施工作。①督促和保障本县范围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防止辍学;②按照政府制定的学校设置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学校、调整学校布局;③推进实施素质教育;④协助政府编制义务教育经费预算草案;⑤管理校长和教师23(三)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3、督导部门职责与督导评估制度(第8条)①督导机构隶属于政府②督导的内容第一,义务教育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第二,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质量;第三、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③督导报告包括督导内容、督导对象的工作情况、有关问题和建议等。应向社会公布。接受人大监督。24(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第6、22、32、45、8、52条)促进均衡发展的义务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主要着力点:——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困难和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25(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学校均衡发展,强调的是学校办学条件和发展空间的均衡,而不是强制拉平学校的办学水平,其核心在于“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法律明确了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的主要措施:①办学条件的均衡:按照办学标准建设学校,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②经费投入的均衡:按照标准编制和执行经费预算;向薄弱学校倾斜。26(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③师资队伍的均衡:严格执行编制标准,向农村和城镇薄弱学校倾斜;均衡配置教师,组织校长、教师合理流动。④不得办重点校、重点班,确保师资、生源的均衡。27(五)义务教育的学校1、学校设置规划(第15条)规划的依据:(1)居住地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2)国家有关规定(3)新建居民区学校的建设2、学校建设(第16条)①符合办学标准②符合选址要求应选在交通方便、位置适中、地形开阔、空气新鲜、阳光充足、环境适宜、地势较高、28(五)义务教育的学校排水通畅、场地干燥、地质条件较好、远离污染源的平坦地段。应当避开污染源、地震断裂带、山区及丘陵区的阴坡面、滑坡体、悬崖边、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低洼地等不安全地带;学校还应当避开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楼、公安看守所等场所。29(五)义务教育的学校③符合建设标准1996年,建设部、计委和国家教委联合发布《农村普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