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宋朝的法律制度历史概述1、五代十国。2、辽。契丹族。3、北宋——960年赵匡胤“陈桥兵变,黄袍加身”。都东京汴梁。汉族区域统一。北宋历9帝167年。4、西夏。党项族。5、金。女真族。6、南宋——1126年,“靖康之难”。1127年,迁都临安(杭州),是为南宋。“绍兴和议”宋金以淮河为界,对峙相安。至1279年亡于元。南宋历9帝153年。两宋共320年。宋朝的特点第一,国家统一,中央集权。第二,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第三,身份关系,趋于平等。士庶界限。主客法律关系。第四,义利并重的思想观念。陈亮、叶适的永嘉学派。第五,工商业的繁荣和工商业者地位的提高。第六,中国古代重要发明近三分之二都诞生在宋代。[英]李约瑟:“每当人们在中国的文献中查考任何一种具体的科技史料时,往往会发现它的主焦点就在宋代。不管在应用科学或在纯粹科学方面都是如此。”[日]薮内清:“北宋时代是中国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时代。北宋时代可以和欧洲的文艺复兴以至近代相比。”第七,教育发达,信息爆炸。第八,市民社会的趋向。第九,小规模农民起义伴随始终。第十,为民族矛盾和战争所累。•宋代诸皇帝。•宋代的君臣关系。•宋代的后宫宦官外戚。宋代法制的特色(一)重视法制建设。[台]徐道邻:“宋朝的皇帝,懂法律和尊重法律的,比中国任何其他的朝代都多。北宋的太祖、太宗、真宗、仁宗、神宗,南宋的高宗、孝宗、理宗,这八位皇帝,在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上,都曾经有不少的贡献。有这么多的皇帝不断地在上面督促,所以中国的法治,在过去许多朝代中,要推宋朝首屈一指。”(二)民商法律丰富。(三)出现版权保护。(四)士大夫积极广泛参与法律实践。郑克的《折狱龟鉴》及宋慈的《洗冤集录》相继问世。(五)古代社会司法制度发展的顶峰(三)编敕与编例编敕是宋代最主要的立法活动。敕是皇帝发布的命令。没有经过系统整理的敕叫散敕。在宋代,每隔若干年,便把积年的散敕分门别类加以整理,删除重复、抵牾、不具有普遍性的内容,把其中有关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等法律的敕编撰成书,加以颁布。这种活动就是“编敕”。•与唐代“格”的区别:格既补充律,也补充令、格、式,但宋代的编敕只补充律(刑统)的内容(注意刑统并非只是刑法,它是以刑法为主,也包括其他各个部门的法律)。•注意:散敕不是一种法律形式。编敕是一种立法活动,编后的敕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敕律矛盾,敕有优先效力。编例(判例)及在司法中的作用。(四)条法事类。类似现代的法规汇编。第一节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一、立法思想二、立法活动(一)晚唐及五代十国新的法典编纂形式——“统”的出现何为“统”?——以律条为纲,将令、格、式、敕等相关内容编纂其下的立法技术。类似于“法律汇编”。(二)《宋刑统》的制定宋初,制定《宋建隆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刻版摹印,颁行天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发行的法典。《宋刑统》篇目条文沿袭唐律,体例律敕并重,令格式合编,十二篇五百条分二百一十三门。另有“起请”三十二条。第二节两宋的法律地位第三节行政法律一、加强中央集权的行政体制改革•设枢密院分宰相(中书门下)军权;设三司((户部司、盐铁司、度支司)分宰相财权。•地方路(监察区),府(州)、县。路设经略安抚史、转运使、提刑按察使、提举常平使(称四司:帅、漕、宪、仓),分别掌领地方军事、财赋、民政、司法、盐铁专营、水利等。•“差遣”——“知……”的由来。•评价:终宋一代,再也没有出现唐中后期和五代十国地方分裂割据之事。但弊端随之而出。二、职官管理三、监察法宋代监察法与唐代的主要区别:•谏官自中书门下的属下分离独立为谏院并直属皇帝。由此导致•台谏合一。御史台和谏院为各自独立的机构,但职责混同均为言官,上谏言皇帝,下监察文武百官。•明确台谏言官有风闻弹奏的权力,即享有言论豁免权。第四节民事法律第五节经济法律第六节刑事法律一、刑制的变化(一)折杖——将原五刑中的笞、杖、徒、流四种刑罚,折合成相应的臀杖或脊杖,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这是对《唐律》最大的变化。•流——加役流折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至二千里三等,分别折脊杖二十、十八、十七,各配役一年。•徒——三年至一年五等分别折为脊杖二十、十八、十七、十五、十三各等。杖后释放。•杖——一百至六十五等分别折为臀杖二十、十八、十七、十五、十三。杖后释放。•笞——五十至十五等分别折为臀杖十,笞四十、三十折为臀杖八,笞二十、十折为臀杖七。笞后释放。(二)刺配(编敕中的规定)•刺配——对赦免的死刑犯,处以决杖、流配、刺面三种刑罚集于一身的死刑的替代刑。•评价:•积极意义——①替代死刑,刑罚减轻;②纠正折杖后死刑过重流刑过轻的轻重失衡。•消极意义——本质上是一种肉刑的复活,在传统的刑罚制度上是一种倒退。遭后世诸多非议。(三)死刑(编敕中的规定)•凌迟。•腰斩。•元明清沿袭。属法定刑,但均不规定在律中。二、重典惩治盗贼刑事特别法——重法地与重法地法。三、惩贪第七节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体系的变化•审刑院——皇帝加强司法控制的举措。•开封府。包拯。二、诉讼审判制度1、大案奏裁,御笔断案2、鞫谳分司,审判分离•地方——州司理参军事实审;司法参军法律审。•中央——大理寺设“断司”和“议司”,分掌事实审和法律审。3、翻异别推。•“移司别勘”。•“差官别推”。4、务限。第七章习题•概念《宋刑统》;编敕;条法事类;《洗冤集录》;风闻奏事;永佃权;典权;折杖;刺配;凌迟;重法地与重法地法;鞫谳分司;翻异别推(移司别勘、差管别勘);务限。•问答•1、宋律与唐律比较在编纂体例上的变化。•2、宋朝刑制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