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2010年的纳税检查应对第一部分2009年税务稽查背景介绍一、2009年税务稽查政策概述二、2010年稽查工作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三、企业税务风险自测税务稽查程序和常用方法一、税务稽查流程(一)税务稽查程序简要介绍(二)刑法涉税条文的修改二、税务稽查常用方法(一)账务检查方法(二)一般分析法(三)一般调查方法(四)账外经营的检查5税务稽查程序解析税务稽查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审理稽查执行稽查计划稽查形式:日常、专项、专案6税务稽查的常用方法(一)账务检查方法。审阅法和核对法。收入检查注意:侧重检查的账户、发票的取得、自制原始凭证的使用(二)调查方法。观察法、查询法、外调法(三)盘存法。盘点财产物资和货币资金等(四)比较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法、因素分析法、控制分析法注意:采用以上方法所得到的测定结果,只能说明存在问题的可能性,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还必须借助其它方法,查明原因,取得可靠数据,方可定案。••一、税负分析法(三类)•(一)动态税负的趋势分析•案例:某啤酒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该企业增值税税负逐年降低,检查组通过动态税负趋势分析,发现申报异常。判断可能少计销项,多列进项。••(二)静态税负分析•案例:某钢材生产企业虚增成本少列收入偷税案•某地区钢材企业所得税负担率线为1%,而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负担率为0.58%.税负率明显偏低。判断可能少计收入,或多列成本。•检查结果印证:该企业既有少列收入,又有多列成本。•(三)税负综合分析•某配件公司主营门窗配件、密封胶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2004年申报收入245万元,应纳增值税5万元,税负2%;2005年申报收入298万元,应纳增值税9万元,税负3%;2006年申报收入492万元,应纳增值税17万元,税负3.4%;2007年1至4月份申报收入51万元,未实现增值税。•该企业税负并不低,甚至高于同行业,但是其收入规模明显同其经营规模不匹配,有可能存在什么问题呢?(滞留票问题:国税函(2008)279号)••①税负并不低;(收支均账外经营情况下,税负分析失效)•②该企业主要生产建安配件,应当有很多下游个体户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或者不要发票,或者开具普通发票,而该公司专用发票销售开具达到90%以上,明显不符合常规;•③人均工资超过同行业3倍,人均产值仅为同行业三分之一。•综上所述,有明显的收入同支出均不入账,采取两套账偷税的迹象。••二、控制分析法(加工制造业检查重要方法)•(一)案例:某啤酒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1、麦芽与啤酒投入产出比,据到其他啤酒企业调查,投入产出比为1:8,而该企业仅为1:7.2,明显异常。•2、主副产品比例分析法。•检查人员运用啤酒同副产品麦糙的比例,来确定啤酒产量。•(三)投入产出比法•例如:保定7.26案件,专案组为了计算“前店后厂”利废企业虚开废旧物资发票的数量,假定产出是准确的,从而挤出虚抵进项的金额。••(四)延伸思索:•上下游分析法,被广泛应用。(确定检查重点)•例如:某公司专营某大化妆品品牌(例如:小护士),在南三条进行销售,如何制定检查预案?(上游可控,到上游外调)•例如:某企业主要销售矿山配件,进货渠道复杂,但主要销售给某大型国有矿山,如何制定检查预案?•(下游可控,到下游外调)-----在账簿上隐瞒收入,找发票给国有矿山,从而隐瞒收入。•三、发票比例综合分析法•案例:某配件公司主要生产建安配件,检查人员发现,其记载收入的凭据百分之九十以上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销售对象大部分为本地区的工业企业,另外部分是销售给财务核算建全的建筑公司的收入,以普通发票记账。而通常该类企业的销售对象中,个体经销商及其他建筑公司等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占较大的比重,这类客户在交易中一般只索要普通发票或者不要发票,该公司的核算与这一情况不符。.•初步判断:隐瞒无票收入。•三、发票比例综合分析法•延伸思考:大量不要发票下游客户的存在,是上游企业隐瞒无票收入或虚开发票的前提。•(1)上游企业隐瞒无票收入,偷税;•(2)上游虚开发票(在进项较多的情况下);•(3)“票货分离”•第一,上游企业进货的时候,就要求供货商开具给需要进项发票的单位,从而收取开票费。•第二,上游企业直接虚开发票给需要进项发票企业。••四、现金流分析法•案例:某外资光学制造有限公司少列收入偷税案企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丝毫没有不景气的景象,账面却亏损严重,且公司近3年的费用支出,始终都是从老板金某个人处借款支付。在这家拥有100多人的公司往来账中反映“其他应付款---金某”的贷方发生额400万元,加上已经投入的210万美元,说明公司已经投入2000万人民币来维持亏损现状,这些情况极为反常。•••公司大量向法人代表及其亲属,或者其他人员进行借款,这是以往来款隐瞒收入的重要征兆。•这个案例,最后的证据都证明这些往来款项就是隐瞒的收入,资金隐匿在借款人的个人银行卡上。•••五、合理性分析法•案例:某科技有限公司-L公司自1999年起,在某市陆续成立了8家名为“LX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多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主营批发、零售医疗器械等产品。9家公司的注册经营地分别在某市五个不同区域,但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均相同。其中L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另8家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明显的分解收入,注意根据国税发【2005】150号文件,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不申请一般纳税人标准的,要按照法定税率全额缴税,并且不能抵扣任何进项。•主要税种常见稽查问题及案例分析一、企业所得税常见稽查问题及案例分析二、增值税常见稽查问题及案例分析三、营业税常见稽查问题四、个人所得税常见稽查问题一、企业所得税常见稽查问题及案例分析(一)企业收入总额的检查(二)扣除项目的检查(三)资产处理的检查(四)税收优惠的检查(五)所得额与应纳税额的检查(六)案例分析(一)企业收入总额的检查1.常见涉税问题收入计量不准实现收入入账不及时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销售货物的税务处理不正确隐匿实现的收入•从审查分析会计报表开始,通过运用项目分析法、比率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对会计报表进行检查和分析。•总括地掌握纳税人资产与负债、收入与支出的变化,以及利润的实现有无异常,从中发现各个项目金额和结构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2.主要检查方法•主要是检查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项目,通过本年与以前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减变化率”的对比分析,发现主营业务收入增减变化较大的项目。•审查主营业务收入取得、退回、结转等业务的账务处理,确定主营业务收入检查的突破点。•对应资产负债表中和收入有关的应付账款、存货等项目,分析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对比收入构成项目的增减变化。会计报表的检查收入总额的检查•收入计量不准收入计量不准的稽查•以旧换新:确认收入相同,实际计税依据有异。《通知》(875)第一条第(四)项规定:“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这意味着把以旧换新分解为销售新货物和回收旧货物两个交易行为,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认收入。•商业折扣•“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即不管发票如何开具,都按折扣后的金额确定收入计算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国税函[2010]56号•销售折让或退回:“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现金折扣:《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现金折扣发生在销售之后,属于融资性质的理财行为,在计算增值税时,折扣不能也从销售额中扣除。因此在确认收入方面,所得税与增值税相一致。但计算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随扣除财务费用而减少,缩小了税基。•还本销售:确认收入相同,实际计税依据有异。还本发生在销售之后,因此销售时要全额确认收入,不能减除还本支出。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在计算所得税时,虽然已确认了收入,但所还本金可以作为销售成本在税前扣除,同样缩小了税基。•售后回购:《通知》第一条第(三)项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从售后回购整个交易看,最终是否有利润,能否产生所得税,要视销售价与回购价的大小而定,但在回购之前,企业应计算收入缴纳所得税。假设销售在年前,回购在年后,则上一年度要确认收入计算纳税,下一年度回购后再税前扣除成本(如果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则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按《通知》规定,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在计算增值税时,回购能否产生进项税额抵扣,则要看回购时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行购物卡•1、一般情况下均对外开具发票,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发票的应按照流转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对外开具则意味着流转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2、开具发票虽然意味着风险已经转移,但对应的商品和成本无法可靠计量,因此不能同时确认所得税收入,应递延到实际消费时•!!不包括明确货物名称的提货卡31买一赠一•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实现收入入账不及时•国税函[2008]875号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特殊收入的确认•国税函[2008]875号•(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委托代销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对方属于商业代销单位•2、签订委托代销合同,明确代销清单的给付时间•3、自己承担全部的风险,不收取对方任何款项,否则属于预收货款下发出货物•4、做相应的会计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分期确认收入•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