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电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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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011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施工现场触电事故案例分析武俊青2012.2.14案例一内蒙古鄂托克前旗“5.21”触电伤亡事故一、事故简介2011年5月21日额托克旗安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庙项目雇佣了一辆吊车卸钢筋,碰到外电线路,发生触电事故。二、事故经过2011年5月21日额托克旗安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庙项目部购买了一批钢筋运至施工现场旁边,项目部雇佣了一辆吊车卸钢筋。17时20分,吊车卸完了车上的两卷线材、四卷螺纹钢,项目部钢筋工负责人贾诚昀要求吊车司机将原来堆放在钢筋棚旁的一卷线材往钢筋棚处移动一下。吊车起重臂高过高压线,吊车司机谢成按照贾诚昀的指示将线材吊了起来,线材刚离开地面,吊起的线材开始摆动,在摆动中吊车的钢丝绳与高压线接触了一起,扶线材的李献传被电流击倒在地上,贾诚昀也感觉到手麻。贾诚昀听到有人喊“高压线打着火呢!”,就喊“赶紧往起吊”,在吊起来的过程中吊车钢丝绳与高压线分离,项目部钢筋工刘广峰看到李献章倒在地上就跑过来做人工呼吸和胸外挤压。贾诚昀立刻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大约20分钟后,宁夏银川市的120急救车赶到现场,李献传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三、事故的原因(一)直接原因吊车操作员谢成违章作业。在未经电力部门批准和未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操作超重机械进入11千伏架空高压线的保护区进行违章作业,致使超重机械设备与高压线接触,超吊物带电造成事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建筑机械起重安全技术规程JGJ133-2001规定2.0.10凡违反本规程规定的作业命令,操作人员应先说明理由后可拒绝执行。由于发令人强制违章作业而造成事故者,应追究发令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4.1.2条操作人员作业前必须对现场工作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筑物及构配件的重量和分布情况进行全面了解。临电规范4.1.4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7-12规定表7-12起重机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电压(KV)安全距离(m)<11035110220330500沿垂直方向1.53.04.05.06.07.08.5沿水平方向1.52.03.54.06.07.08.52、间接原因1)施工单位未按施工平面布置图要求设置钢筋棚场地,将钢筋棚设置在危险区域(高压线下面),属违规设置施工作业面,且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临电规范4.1.1在建工程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三、事故责任鉴定及应吸取的教训吊车司机在明知道高压线旁边作业危险仍违规操作,在本次事故中负直接责任。项目部安全员未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对工人违章操作未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项目经理对外来人员及车辆进入施工现场未制定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违规设置钢筋场地,在危险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现场安全监管不力,在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项目总监在实施监理过程中,监督不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负安全监理责任。案例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705”众兴建筑公司乌中期农贸市场项目部触电事故一、事故简介内蒙古众兴建筑公司乌中期农贸市场项目部建筑工地7人在搬运未拆卸的整体脚手架接触高压线,发生触电事故,造成5人死亡,2人受伤。二、事故经过内蒙古国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安存玉将乌中旗农贸市场外墙涂料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赵晓红,双方未签订相关协议。之后赵晓红又将该工程轻工分包给崔广泽,双方也未签订劳务协议。2010年7月5日早晨6时多,崔广泽、张金龙等7人在南墙东侧进行涂料施工,8时多完成该处涂料工程,崔广泽、张金龙等7人将未拆卸的脚手架整体向南墙西侧搬迁(脚手架共四层,每层由高1.7米的六根套管组成,总高度6.9米)。由于施工现场堆放较多杂物,工人搬迁脚手架向南绕行过程中接触高压线,发生事故,造成5人死亡,2人受伤。接触点为脚手架最上层西南角立杆与高压线北边架空线距地面6.64米处。建设单位:内蒙古国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总承包单位:内蒙古众兴建筑公司监理单位:正昊监理公司分包转包过程: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存玉外包重包个人赵晓红赵晓红轻包转包个人崔广泽三、事故原因分析1直接原因工人安全意识差,安全素质低,未认真观察周边环境的情况下,盲目搬迁脚手架,发生事故。2间接原因1)众兴公司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施工现场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无安全检查记录,导致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高压线重大危险源的防控要求、施工现场长时间堆放杂物)未能及时整改,现场工人的违章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制止。违反建设部文件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要求:C:\DocumentsandSettings\wjq\桌面\临电案例培训\建设部91号文件安全员配备.doc2)众兴公司虽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操作规程,但不完善,且贯彻落实不到位,尤其安全教育工作流于形式,公司无安全培训档案,新入厂工人未经任何安全教育直接上岗作业。《配备办法》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此处可加安全教育wangluo相关规定《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3)众兴公司对承包工程施工监督管理松懈,导致发包方将外墙保温工程肢解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进行施工,且公司对该工程外墙保温专项施工方案未按法规要求进行审批,安全技术交底执行较差。《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4)国力公司授权委托人直接参与工程的施工管理,将外墙保温工程肢解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进行施工,且公司内部管理存在漏洞,在签章时未严格审核。《条例》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5)正昊监理公司安全监理不到位,对外墙保温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要求进行审查,且从进场到事故发生时对现场存在的问题及隐患未向施工方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或停工令,导致存在的隐患不能及时整改。《条例》第十三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6)乌拉特中旗住建局对该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审查不严,审批程序混乱,《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39天后,填写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审查书。且日常监管工作不到位,导致事故现场存在的问题及隐患不能及时整改。《条例》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7)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对本行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督促力度不够。四、事故结论与教训这是一起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崔广泽、张金龙等7人未认真观察周边环境的情况下,盲目搬迁脚手架,对该起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众兴公司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建筑安全职责,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落实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安全检查不到位。公司对承包工程施工监督管理松懈,导致发包方将外墙保温工程肢解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进行施工,且公司对该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法规要求进行审批,是该起事故发生的主体责任单位。国力公司授权委托人直接参与工程的施工管理,将外墙保温工程肢解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进行施工,且内部管理存在漏洞,是该起事故发生的责任单位。正昊监理公司在实施监理过程中没有全面履行其法定职责,安全监理不到位,对外墙保温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要求进行审查,且从进场到事故发生时对现场存在的问题及隐患未向施工方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或停工令,导致存在的隐患不能及时整改,是该起事故发生的责任单位。乌中旗住建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不到位,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不严,日常监管工作力度不够,是该起事故发生的责任单位。乌中旗人民政府对本行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督促力度不够,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众兴公司法人、总经理王茂云未认真履行其法定职责,公司部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不健全、不完善,对安全生产工作督查、检查不到位,对承包工程施工监督管理松懈,导致发包方将外墙保温工程肢解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进行施工,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全面领导责任。众兴公司副总经理兼农贸市场项目部经理曹××,未认真履行其法定职责,公司部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贯彻落实不到位,且对外墙保温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审批,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国力公司法人张×未认真履行其职责,对公司授权委托人监督管理不力,导致其将外墙保温工程肢解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进行施工,且公司内部管理存在漏洞,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国力公司授权委托人安××,直接参与工程的施工管理,并将外墙保温工程肢解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进行施工,导致施工安全无保障,对该起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正昊监理公司总经理张××,没有认真履行其安全职责,对公司派驻农贸市场项目监理人员监督管理不力,导致现场存在的问题及隐患不能及时整改,且对外墙保温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要求进行审查,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正昊监理公司乌拉特中旗农贸市场项目总监冯××,安全监理工作不到位,对外墙保温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要求进行审查,且从进场到事故发生时对现场存在的问题及隐患不能及时整改,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农贸市场建筑工地技术负责人杨××,未认真履行其法定职责,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未向施工作业班组、现场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执行差,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一定领导责任。乌拉特中旗住建局工程股股长,对该项目施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