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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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站在阴影中的人群by:李冯森,林柱然,贾利佳,江沛杰,李璐琛同性恋是什么?为何他们是弱势群体?•同性恋是指一个人在性爱、心理、情感上的兴趣主要对象均为同性别的人,无论这样的兴趣是否从外显行为中表露出来。和异性恋一样,同性恋属于人类正常恋爱的类型之一。那些与同性产生爱情、性欲或恋慕的人被称为同性恋者。它不是一种疾病,是由于遗传,性激素,等产生•而弱势群体是根据人的社会地位、生存状况而非生理特征和体能状态来界定,它在形式上是一个虚拟群体,是社会中一些生活困难、能力不足或被边缘化、受到社会排斥的散落的人的概称。•那么,同性恋被我们定义为弱势群体,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目前被边缘化,受到社会排挤的现状。同性恋的历史状况历史状况•同性恋群体由来已久,很早被记载在历史上。在生物自然和文化自然的共同作用下,早期同性恋是处于一种兴盛的状态。文明社会初期可以《旧约》时代的中东地区为代表,在那里美貌男子公开地在神庙中卖淫。尤其索多玛等城的居民,他们纵肆男风过于无忌,竟敢于侮辱天使,结果受到了上帝的毁灭性打击。《旧约·创世纪》中上帝震怒道:“控告索多玛和哈摩辣的声音实在很大,他们的罪恶实在深重。”,但与索多玛相类似的城市的存在则是可以肯定的。先秦时期国君与宠臣之间的同性恋普遍存在,“以色幸者多矣”。大概估计,半数左右的君主有此爱好,著名的如卫灵公与弥子瑕、楚宣王与安陵君、魏王与龙阳君等。虽然君臣同性恋受到了一些指责,但这与同性恋本身关系不大,主要是由于宠臣干政扰乱了正常的政治秩序。而在社会生活的层面上,君臣男风的普遍多发说明社会普通人群之中同性恋也是一种多发现象,只是因为先秦文献是以君主为集中反映对象才造成了普通男风的反映较少。PS:据野史记载,大清美男和珅跟乾隆也有过短袖之癖,这也与和珅深得乾隆信任有很大关系那么,当今社会,他们现状如何呢?据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李银河教授根据国内外的权威调查推测出,中国同性恋者有3900万到5200万左右。但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的禁忌以及现行法律规定的模糊,大多数同性恋者的生存状态堪忧,基本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并且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却一直将它视为一种非道德的可耻行为,这使得同性恋者在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受到影响。著名巨星张国荣据闻也是一名同性恋①家庭歧视。这种歧视不仅来自于父母兄妹,还来自于为掩人耳目而被迫选择的传统婚姻。公开自性取向的同性恋者通常会经历家庭不和,被拒绝和失败等各种挫折。②学校、工作单位歧视。几乎有一半同性恋者表明自己几乎每天都受到同学的言语辱骂;另有研究表明很多同性恋者被学校拒绝、隔离、虐待。对于成年同性恋者,由于私生活的隐秘性,他们很难与同事建立良好的网络工作关系,这对于职业发展非常不利。③医护人员歧视。陶林等对医务人员和普通大学生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医务人员中仍有57.2%认为同性恋是病态,这种偏见极有可能影响其对同性恋患者的护理。真实案例再现•王兰英生在农村,18岁时,她从新•疆石河子外出,到南方打工多•年,成为打工族的一员,先后在上海、•温州、张家港打工。在这一过程中,她•苦苦追寻一位知心恋人,承受着离婚、•再婚的打击,一次偶然的机会,她迷恋•上一个女性同性恋者缪红秀,并因此引•发一场杀夫血案⋯⋯•沛杰饰小杰(王兰英);冯森饰小森(缪红秀);•利佳饰丈夫(XXX);璐琛,柱然饰路人甲,乙同性恋的地位----从医学、社会、法律分析同性恋群体的生存现状医学地位•同性恋不是一种疾病:现代科学研究显示,同性恋者的各项指标完全正常,不同的性倾向(异性倾向、同性倾向、双性倾向)和精神病理学之间都不存在任何内在联系•我国:2001年4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把“同性恋“从精神病名单中删除,实现了同性恋非病理化。而此前,同性恋被归类为性变态。社会地位•总体状况: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对同性恋的态度经历了“非刑事化——非病理化——逐渐人性化”的过程。社会宽容度越来越高,同性恋歧视的“冰山”开始融化。•政府态度:2005年7月中国官方首次向世界公布有关男性同性恋人数的数据,意味着政府对同性恋群体的确认。•民众态度: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众多非同性恋者对同性恋持忽视和蔑视态度,甚至相当一部分同性恋者自身在传统文化的禁忌面前,也认为自己的同性性行为是不道德的、可耻的、下流的•学术支持:同性恋不过是一种与众不同的生活方式,“同性恋不是一个道德问题,它与道德无关”(李银河语)同性恋者作为和异性恋者一样的“自然人”,理应享有“人之为人所有和应有的权利”法律地位•法律文件:2004年我国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并先后批准或加入了二十几个国际人权公约。•现状:法律对同性恋没有明确禁止的规定,同性恋群体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法律上的确认,同性恋群体自由选择婚姻对象而不受性别干预的平等权被侵犯.一定意义上讲,《婚姻法》对结婚双方性别的限制是违宪的。•展望:通过立法、司法和社会舆论等多种途径,加强对同性恋群体的权利保障,引导全社会来关注同性恋的权利,从而使人们认识到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的同质性,培育一种体现人文关怀的法律环境和社会氛围,使人们客观公正地认识同性恋现象。同性恋群体需要保障的具体权利针对目前同性恋群体所面临的权利被侵害的现状,综合分析具体的侵害事件,我们认为同性恋群体有下列需要首要保障的具体权利。人格尊严权平等权人身权隐私权婚姻权(一)人格尊严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是我国宪法对人格尊严的明确规定。人格尊严是公民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二)平等权平等权是人们所享有的一项宪法基本权利,但与其他基本权利不同,平等权在整个宪法的基本权利体系中具有一定的超越地位。(三)人身权公民人身不受侵犯是世界各国宪法公认的基本人权之一。人身权的权利主体是每个社会成员,并不因同性恋者的特殊性取向而将其排除在外。但现阶段我国存在的问题是同性恋者与性有关的人身权得不到保障,原因归咎于我国刑事立法的缺陷。根据刑法规定,与性有关的罪名有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这里规定的性侵犯的行为对象只有妇女和儿童。但在实践中,被性侵犯的不只是妇女和儿童,有些同性恋者为了满足自身性欲,对其他同性恋者实施强奸。(四)隐私权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窥探、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在目前主流文化还不能接纳同性恋的情况下,同性恋者应享有个人隐私权。任何单位、组织、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泄露其姓名、住所、工作单位、通讯方式和病史等资料。对于涉及同性恋者的性犯罪等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以不公开审理为宜。各类公共传播媒体包括网络也不得披露该同性恋者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该同性恋者的资料。(五)婚姻权同性婚姻的诉求整体上来说是世界范围内同性恋谋求身份认同的一部分。目前,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出台了相关法律,赋予同性恋者同等的婚姻权利。在中国,同性婚姻是否应该被法律所确认仍存在较大争议,反对的声音很大。但我们应看到,同性婚姻实际上涉及到基本人权问题,即禁止同性婚姻是一种性别歧视,是从根本上维持性别间分明的二元界限和祀奉家长制的、以异性恋配偶为中心的认可机制。这种禁止是基于性别的分类,是为性别歧视服务的,基于性倾向来否认婚姻权是错误的。其他不为人知的权利!(一)性取向权。同性恋者中并非都是素质型单恋者,其中也有部分人是双性恋者。强迫他们改变同性恋倾向或者双性恋倾向是不现实的,也是不人道的。(二)阴私权。阴私不同于隐私,是专指与性有关的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秘密。异性恋者的性伴侣身份,同性恋者的性爱倾向,都可以作为阴私权的客体。阴私权的内容主要包括:隐瞒权、阴私利用权、阴私保护权、阴私处分权等。(三)生育权。生育权是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对于男女婚姻,主要是生育的权利和不生育的权利,而对于同性婚姻,则是利用各种人工生殖的方法繁衍后代的权利,如人工授精、试管婴儿、领养,如果法律允许的话,还应该包括克隆、代孕等。案例分析1982年8月3日亚特兰大警察去哈德维克(M.Hardwick)家,无意中发现他与另一男子在卧室里进行“反常”性交,于是将他们逮捕。但在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前,地方检察官决定放弃起诉。然而,哈德维克在美国公民自由联合会的协助下,申请要求宣布乔治亚州的‘反常’性交法违反宪法。为地方法院否决,但上诉法院又推翻了是项否决。于是乔治亚州检察长鲍威尔斯(M.Bowers)于1985年7月23日向最高法院申请复核。这就是鲍威尔斯对哈德维克(Bowersv.Hardwick)案件。最高法院最终还是否决了哈德维克的申请。法官怀特(B.White)引用格里斯沃尔德对康尼狄格州和罗对威德两案说,隐私权仅限于生育和家庭自主,男同性性行为不在此例,并指出维护道德和国家利益远比其他事情重要。我国又应该怎么去做呢?一.立法保障二.司法保障三.社会保障一.立法保障虽然目前我国同性恋群体权利无法保障的根本原因在于主流社会观念对同性恋现象的不认同,但立法的缺失更加大了这种不认同,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完善来保障其权利的实现,从而实现从制度认同向观念认同的转变。(三点)1、制定专门针对同性恋群体权益保障的单行法律,如《反歧视法》和《同性恋者权益保护法》。2、修改刑法关于性犯罪的若干规定,以保障同性恋者的人身权。3、制定规范同性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第一步,制定规范同性伴侣关系的法规。第二步,用婚姻法的形式确认同性关系。二.司法保障。在现有立法对同性恋权利的保障出现缺失和空白的情况下,我们还可以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通过司法途径对其正当权益实施保障。(两点)1、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应充分认识到同性恋者作为一个“自然人”应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可在判案过程中掺杂不正确的道德判断,而影响同性恋者实体权利的实现。2、法院对涉及到同性恋的案件,依据现有法律规定灵活处理,做到判决结果的合法公正。三.社会保障立法的完善和司法工作的改进只是制度上对同性恋群体权利的保障,更重要的一方面是要改变全社会对同性恋群体的歧视态度。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要重视社会保障对维护同性恋者权益的作用。(三点)1、广泛开展关于同性恋现象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改变人们对同性恋的陈旧观念,消除社会对同性恋群体的歧视,加强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多元化的认知以及兼容心态。2、政府和社会在对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教育的同时,要对因被歧视而产生心理障碍的同性恋者进行心理辅导和心理治疗。3、建立同性恋群体自己的社团。结社自由具有保障公民个人权益的重要宪政价值。同性恋群体需要保障的具体权利针对目前同性恋群体所面临的权利被侵害的现状,综合分析具体的侵害事件,我们认为同性恋群体有下列需要首要保障的具体权利。人格尊严权平等权人身权隐私权婚姻权在是否赋予同性恋者结婚自由权利的问题上,我国立法应该加以慎重。但是,可以在进行民意调查的基础上,在少数经济较为发达、思想较为开放的城市进行地方性立法,赋予同性恋者类似于婚姻自主权的权利,使其享有与婚姻配偶同等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但是目前不适宜在全国或大范围地区内对其进行立法。而在《婚姻法》方面的,还需要在等到相对多的人能够接受同性恋者的情况下进行立法。在同性恋者组建家庭方面,我们虽然不能在《婚姻法》上允许其组建家庭,但是,我们可以制定相关的单行条例法规或者通过政府的相关规定,允许他们组建家庭,并且不允许其他人任意干涉或加以破坏。虽然这种非正式的“家庭”形式具有一定的任意性,不对同性恋者双方具有很强的约束性,但对于保护他们的共同生活的权利是有一定意义的。又有哪些国家为保护这些权利而做出了表率呢?他们包括:•荷兰(2001),比利时(2003),西班牙(2005),加拿大(2005),南非(2006),挪威(2009),瑞典(2009),葡萄牙(2010),冰岛(2010),阿根廷(2010),丹麦(2012)以及墨西哥『墨西哥城(2010)』,美国『马萨诸塞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