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比较 -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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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比较夏劼(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46)作者简介:夏劼(1989-),女,汉族,江苏宜兴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08级本科生。地址:南京师范大学仙林校区(南京市栖霞区文苑路1号)电话:13951006675摘要:中西方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本文通过对中西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比较分析,认为我国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制度在立法目的、有无固定期限的转化机制和解雇保护机制方面与西方国家有着相通之处;另一方面,我国倡导推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限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以及解雇保护程度等方面与西方国家又有着较大的差异。正确认识中西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关系,结合中国具体国情,不断完善我国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劳动立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立法目的;解雇保护;劳动立法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述(一)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述我国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三种,即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只约定合同生效的起始日期,不对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限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但也同时说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没有确定的终止期限”,而不是没有终止期限。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当然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被解除,企业有权利依法行使解雇权。因此,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铁饭碗”、“终身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从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侧重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而制定的,以此保证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实现市场经济的繁荣。(二)各国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立法现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着悠久的发展史。早在19世纪后期,随着西方发达工人运动的发展,各国为了稳定劳动关系,降低失业率,确保社会安定繁荣,纷纷完善各自的劳动立法,劳动关系转由劳动法调整,不定期合同也应运而生。法国在1910年公布的《劳动法典》第一卷,将雇佣合同单独列为第二篇,开始推行不定期劳动合同,该法典还将定期的劳动合同作为一种“临时性的劳动合同”,并对其做了相当多的限制性规定。①法国《劳动法典》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般原则,同时严格限制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法典规定只有在三中情况下才允许雇主与雇员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另外,为防止雇主通过不断延长定期合同的期限来逃避和雇员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义务,法国《劳动法典》还规定,定期劳动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合同的到期日期,合同的最长期间不得超过18个月,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24个月。日本的终身雇佣制。日本的这一制度不是由国家立法确认的,而是由企业自发形成的,因此更具有行业规则的性质。随着现代产业的迅速发展,企业越来越希望确保有技能、守纪律、长期稳定的熟练的劳动力。因此,日本多数雇员是终身制的,劳动关系较为稳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瑞典劳动合同的主要形式也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雇佣保护法》的中心原则是如果雇主没有合理的理由解雇员工,雇用合同就一直是有效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二、中西语境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比较(一)联系1.立法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就业环境的稳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作用之一就是维护职业稳定,从法国、德国、英国、瑞典等国家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来看,主要是限制雇主对有固定期限合同雇员和非全日制雇员的剥削,从固定工与无固定工权利应平等的理念出发而制定的。但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对续签短期劳动的限制,必然导致长期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更多适用,对延长雇员的职业生涯起到了作用,从而能够维护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权。我国《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设立也是旨在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较为稳定的劳动关系,保证劳动者职业稳定,保证用人单位的用人规划预期和连续性,是一项双赢的法律制度。2.均规定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转化机制法国和瑞典的有关法律都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继续劳动关系的,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动转化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国劳动法典》第L—123—3—10条规定,劳动关系进行到劳动合同到期之时,劳动关系继续存续的该合同即成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事实劳动关系,《法国劳动法典》推定为劳资双方签订的是不定期劳动合同。雇主在多个岗位上与某一雇员连续订立定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也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②瑞典《就业保护法》第5节最后一段规定:“如果雇员作为替代者被雇主雇用,在过去的5年内总计超过3年的,这种雇用关系就转变为无固定期限雇用关系。”我国《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转化机制,即第14条第3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均规定了解雇保护机制各国在解雇保护上立法虽有不同,但有几点是基本一致的,如规定雇主解雇员工必须有正当理由,必须履行提前通知程序,规定禁止解除情形,规定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等等。英国通过规定不得非法解雇、不公平解雇、不当解雇限制雇主解雇权的形式。法国通过规定合同解除需要有实际的严肃的理由和规定解除的程序进行解雇保护。法国劳动法把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因个人原因的解除和因经济原因的解除(即经济性裁员),这样的分类便于针对不同原因和情况做出不同的法律调整。德国通过规定正常解雇、解雇须有正当理由和解除合同的程序进行解雇保护。我国劳动合同法通过规定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法定程序、禁止解除条件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进行解雇保护。与法国规定解雇员工须具备严肃实际的理由,英国、德国等规定解雇员工须具备正当理由,相同的是我国规定用人单位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须符合法定情形。上述规定不仅适用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解除规定上并没有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分别规定,都可以同样适用。(二)区别1.部分国家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常态,是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我国鼓励引导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欧洲部分国家成为常态,成为合同的主要类型,主要是制度设置的原因。例如法国《劳动法典》的法律篇第121—5条明确提出劳动合同期限的一般原则:劳动合同一般不规定确定的期限。③即劳动合同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无固定期限的,雇主与雇员一般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例外的情形,只能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才能订立。德国、英国均有类似的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三种基本形式,在立法上并未有哪种类型劳动合同地位高低之分,也未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常态。只能说,《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制度设置只是强化了无固定劳动期限,规定在法定的情形下劳动者有选择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选择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时具有法定义务。国家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实行的是一种鼓励和引导而已。2.其他国家立法不限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我国《劳动合同法》限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由于大多数欧洲国家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常态,因此在立法上并不限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而是限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如瑞典的《就业保护法》规定,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主要适用于季节性、临时性、短期的工作岗位,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主要形式。德国《劳动促进法》规定了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最多不能超过18个月,在司法实践中对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作了更严格的规定,除非有明确的理由,否则不能签。我国《劳动合同法》与上述欧洲国家不同,第14条限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而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与什么人签订均未作限制性规定,较之立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法定情形的限制性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用工上更为灵活,显然会成为用人单位的首选。3.西方国家对劳动合同的解雇保护强于中国西方国家实行解雇保护制度,对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都进行限定。法国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在履行通知义务后解除劳动合同,并规定解雇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不可抗力下的解除、双方协议解除、退休情况下的解除、辞职、辞退、经济性裁员。瑞典规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双方均可终止,但雇主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提出合理理由。我国《劳动合同法》严格限定劳动合同的解除,而对劳动合同终止实施的解雇保护比较少。虽然为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劳动合同立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也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增加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的成本,但从解雇员工的制度选择看,用人单位仍然愿意选择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设定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解雇员工的灵活性上大大低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有待完善通过对中西语境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虽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国外的劳动关系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不能因此认为目前在我国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合适的。当然,许多国家的立法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争议之声不断到完善统一的阶段。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中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恰好处在这样一个阶段上,因此要以正确的态度对待之。我国应该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解除条件和解除程序等方面深入分析,找到真正能平衡各方面利益的关键点,而不是一味地倾斜保护哪一方,否则必然会失去法律制定的意义。总之,只有从制度上对此加以不断完善,才能更好地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最大限度地实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的利益。①董保华:《劳动合同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版,第121页。②胡彩宵:《劳动法精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③﹝英﹞凯瑟琳著,付欣译,《欧盟劳动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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