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丹丹:從唐令看唐代對內附之民的若干管理政策306從唐令看唐代對內附之民的若干管理政策高丹丹要約本発表では主に唐令から出発して、唐政府が「外蕃之人投化者」と「沒落外蕃得還者」に対する優遇、内附族群の軍事力の利用、及び「百姓化」等の問題を検討して、唐の内附の民に対する政策を整理した。唐政府は部落の戦闘力を利用すると同時に、彼らが帝国の編民や、帝国の勁卒になることを期待していたと考えられる。唐は個人や家族等の小規模の内附と大規模な部落の内附とを問わず、いずれも帝国の編民とし、地方社会に溶け込ませたいと思っていた。内附の民に関する研究は、唐帝国とその周辺族群の関係の研究についての助けとなるのみではなく、地方基層社会についての研究にも有益な視点を提供している。本文主要從唐令出發,通過探討唐政府對“外蕃之人投化者”及“沒落外蕃得還者”的優待、對內附族群軍事力量的利用及“百姓化”等問題,梳理了唐政府對內附之民的政策基調,認為唐政府在利用其部落戰鬥力的同時,希望其既是帝國的編民,也是帝國的勁卒。無論是以個人或家族等少數人形式的內附,還是以部落形式的族群內附,唐政府最終都希望使其成為帝國的編民,融入本地社會。有關內附之民的研究,不僅有助於研究唐帝國與周邊族群的關係,還為研究地方基層社會提供了一有益思路。本文一.前言有關唐代律令的研究課題,歷來廣為學者所關注。隨著浙江省寧波市天一閣所藏《天聖令》的再現1,該研究更是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其中,唐令中關於內附之民的令文,受到了很多學者的重視。如石見清裕先生曾分別就內地羈縻州與賦役負擔、“寬郷附貫、復十年”的對象、“招慰、復三年”的對象以及丁稅銀錢與輸羊的規定進行了研究;在其最近的成果中,他又從天聖令、開元二十五年令等出發,對唐代內附民族對象的規定進行了再檢討2;齊藤勝先生則著重從內附者規定的對象、內附二世百姓化、內附者規定的時效性與對象、《唐六典》與內附者規定等幾方面進行了探討3。此外,其他很多學者也在相關研究中對此有諸多討論,成果豐碩4。本文擬在以往學者的成果基礎上,從唐令出發,探討唐政府對“外蕃之人投化者”及“沒落外蕃得還者”的優待、對內附族群軍事力量的利用及“百姓化”等唐帝國對內附之民的管理政策。二.“外蕃投化”與“沒蕃得還”《通典》卷六《食貨》六《賦稅》下曰:諸没落外蕃得還者,一年以上復三年;二年以上復四年;三年以上復五年。外蕃之人投化者,復十年。又,《白氏六帖事類集》卷一○《使絕域》云:沒蕃得還,及化外歸朝者、所在州鎮給衣食,具狀送省奏聞。化外人、於寬郷附貫安置。落蕃人,依舊貫,無舊貫任於近親附貫也。仁井田陞先生曾據此,結合日本《養老令》復原了唐賦役令第十六條及戶令第十九條5。石見清裕先生在其研究中認為,該賦役令中的復除規定及戶令中的附貫規定當爲一套組合,並且此“外蕃之人投化者(化外歸朝者)”指的是不以氏族等組織或聚落為單位,而是以個人或家族形態而內附之民6。從上引文可見,唐朝對其優待政策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給衣食,寬郷附貫;二、復十年。《天聖令》之《賦役令》中所載不行唐令中也有相關記載,如唐12:諸没落外蕃得還者,一年以上,復三年;二年以上,復四年;三年以上,復五年。各給賜物十段。外蕃之人投化者,復十年。其夷獠新招慰及部曲奴被放附户貫者,復三年。應給賜物,於初到州給三段,餘本貫給7。就內附者而言,該令文中除了與前引文一致的對“外蕃之人投化者”的給復之外,還有關於賜物及新招慰之“夷獠”給復三年的內容8。由上述令文可見,唐朝不僅對“外蕃之人投化者(化外歸朝者)”採取“復十年”的寬厚優待政策,對於“沒落外蕃得還者”也根據其沒蕃的年限予以給復的優待。這在某種程度上體現了唐帝國積極擴大其統治下的編民的態度。作為一個中央集權的帝國,唐朝以戶丁作為其課役的基礎,從這種意義上來說,政府所掌握控制的編戶齊民的多寡往往與帝國的利益直接相關。因此,政府在防止境內戶口隱漏的同時,還積極吸納由外蕃而來的新附貫者,給與相應的優待,一方面,無論對沒落外蕃者還是外蕃慕化華夏者,都可謂一種誘人的吸引政策,有利於使沒蕃者愿還、慕化者投化;另一方面,為新附貫者,尤其是外蕃投化者融入當地社會,成為正式編民提供了緩衝的空間。另外,相對於積極吸納,唐朝政府對於百姓入蕃則台湾共同ゼミ307有較為嚴格的控制。以私與蕃人婚姻獲罪及限制蕃人所取妻妾入蕃為例,《唐律疏議》卷八《衛禁》越度緣邊關塞條有“共為婚姻者,流二千里”的條文,並在該條下疏議中有:又,准別格:“諸蕃人所娶得漢婦女為妻妾,並不得將還蕃內。”又准《主客式》:“蕃客入朝,於在路不得與客交雜,亦不得令客與人言語。州、縣官人若無事,亦不得與客相見。”即是國內官人、百姓,不得與客交關。私作婚姻,同上法。如是蕃人入朝聽住之者,得娶妻妾,若將還蕃內,以違敕科之。由該引文內容所見,此處所謂之“蕃人”當不是前文所討論之“外蕃之人投化者(化外歸朝者)”,而是以“客”的身份入朝者;既不是內附者,更非帝國編民,而是暫住之人,最終是要回其本蕃的。對於這類蕃人,政府不僅限制其與國內官人、百姓的私相交往與私作婚姻,即便已“娶得漢婦女為妻妾”,也限制其“還蕃內”。這與前文所述之唐帝國積極擴大其統治下的編民的態度是一致,即,在積極吸納的同時,限制自身原有資源的外流,這可謂一個硬幣的兩面。三.勁卒與百姓《大唐六典》卷三戶部郎中員外郎條記:凡諸國蕃胡內附者,亦定為九等,四等已上為上戶,七等已上為次戶,八等已下為下戶,上戶丁稅銀錢十文,次戶五文,下戶免之。附貫經二年已上者,上戶丁輸羊二口,次戶一口,下戶三戶共一口。(無羊之處,準白羊估折納輕貨。若有征行,令自備鞍馬,過三十日已上者,免當年輸羊。凡內附後所生子,即同百姓,不得為蕃戶也。)凡嶺南諸州稅米者,上戶一石二斗,次戶八斗,下戶六斗,若夷、獠之戶,皆從半輸。輕稅諸州、高麗、百濟應差征鎮者,並令免課、役。仁井田陞先生據此,結合《舊唐書·食貨志》、《冊府元龜·邦計部·賦稅》、《文獻通考·田賦考二·歷代田賦之制》、《唐会要·租税上》等復原了唐賦役令第六條及第七條9。有關其研究,前賢已取得諸多成果,茲不贅述10。本節主要試圖從“征行三十日以上免當年輸羊”,“高麗、百濟應差征鎮”等內容出發討論唐代對內附民族的管理政策。唐朝是一個多民族國家,由於其特殊的地理和地緣政治等因素,中原與周邊地區形成了特有的族際關係。對於內附族群,唐朝採取的最主要的政策是羈縻制。《新唐書》卷四三下《地理》七下羈縻州條云:唐興,初未暇於四夷,自太宗平突厥,西北諸蕃及蠻夷稍稍内屬,即其部落列置州縣。其大者為都督府,以其首領為都督、刺史,皆得世襲。雖貢賦版籍,多不上戶部,然聲教所暨,皆邊州都督、都護所領,著於令式。今錄招降開置之目,以見其盛。其後或臣或叛,經制不一,不能詳見。……大凡府州八百五十六,號為羈縻云。由上,羈縻制的一個基本特點是在保留內附族群原有的政治體制的情況下,讓其以地方政權的名義進入帝國的政治體系11。採取這種政策的意圖,可略從《通典》卷一九七《邊防》十三《突厥》上貞觀朝時,朝臣們針對突厥降戶的處置問題進行的議論中窺其一斑。其主要意見有三種:第一種為多數朝士的意見:“因其歸命,分其種落,俘之兗、徐之地,散屬州縣,各使耕織,百萬胡虜可得化為百姓”,即解散其原有部落組織,將其散入內地州縣,使其成為帝國編民。這樣做,可使“中國有加戶之利,塞北可常空虛矣。”第二種為溫彥博的意見:“准漢建武時置降匈奴於河南五原塞下,全其部落,得為捍蔽,又不離其土俗,因而撫之”,即保留其原有部落組織,將其於河南安置。這樣,“一則實空虛之地,二則示無猜心”。並且,“我指麾之,教以禮法,數載之後,盡為農人,選其酋首,遣居宿衛,畏威懷德,何患之有?”即以逐漸教化的形式使其成為帝國編民的同時,還能利用其部落的軍事能力。第三種為魏徵的意見:他針對溫彥博的意見予以反駁,認為“宜遣還河北,居其本土。”這樣做的原因是“此人面獸心,非我族類,強必寇盜,弱則卑服,不顧恩義,其本情也。”“且今降者幾至十萬,數年之閒,孳息日倍,居我肘腋,甫邇王畿,心腹之疾,將為後患。”以上三種意見雖各不相同,但都肯定了突厥部落的軍事能力。第一種意見認為“突厥恃強,擾亂中國,為弊日久。今天實喪之,窮來歸我,本非慕義之心。”因此,應解散其部落,瓦解其戰鬥力。第二種意見則認為應當維持其原有部落形式,保留其軍事能力,並使其為己所用。第三種意見則認為這種部落軍事能力具有很大的危險性,易“養獸自遺患也。”因此應當將其遣還本土。太宗最後選擇了溫彥博的意見,這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定下了唐前期處置內附族群的基調,即:利用內蕃部落的軍事戰鬥力,逐漸使其“百姓化”。雖然後來“自結社率之反也,太宗始患之,上書者多云處突厥於中國殊謂非便,乃徙於河北”,但是,前述基調並未改變。前引令文中“若有征行,令自備鞍馬,過三十日已上者,免當年輸羊”及“諸州、高麗、百濟應差征鎮者,並令免課、役”都可反映唐朝對內蕃部落在軍事上的利用。而蕃將與唐代武功之重要關係也為治史者所習知12。關於“百姓化”,上述貞觀朝之議論的三種意見中,有兩種都有“百姓化”的意圖。齊藤勝先生認為,第一種朝士的意見是“積極的(強制的)農耕民化”,第二種溫彥博的意見是“消極的(自發的)農耕民化”,這種作為統治遊牧民的最終目標的“農耕民化”的意願一直持續存在於貞觀至開元時期13。另外,前引《大唐六典》史料的注文中,有“凡內附後所生子,即同百姓,不得為蕃戶也”。王小甫先生認為,這表明了唐朝政府積極促進內蕃政治化和部落解體的政策目標。儘管部落組織有利於保持其戰鬥力,高丹丹:從唐令看唐代對內附之民的若干管理政策308從而強化帝國軍力,但部落組織牢固的血緣關係卻與歷史官僚政權獲取自由流動資源的政策目標有差異。因此,統治者對內蕃群體的政策一開始就是在利用其部落戰鬥力的同時,盡可能將其納入本地社會使其成為帝國編民14。換言之,唐政府希望通過其政策所達到的理想結果是,使這些內附之民,既是帝國的編民,也是帝國的勁卒。不過,這個理想並未完全實現,後來甚至威脅到帝國本身,這便涉及到陳寅恪先生所謂之“外族盛衰之連環性及外患與內政之關係”15,不在本文討論範圍,故此不述。四.結語本文主要從唐令出發,對唐政府對內附之民的若干管理政策及其相關問題進行了探討,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吸納內附者。主要結合相關令文,從唐政府寬厚的優待政策出發,探討了唐帝國對內附之民的積極吸納,而相較於此,唐朝政府對百姓入蕃則有較為嚴格的控制。二、利用內蕃部落的軍事戰鬥力。唐朝對內附族群主要採取羈縻制,保留其原有的政治體制,其目的是爲了利用其部落的戰鬥力以強化帝國的軍事實力。三、百姓化。部落組織雖有利於保持其戰鬥力,但與帝國獲取自由流動資源的政策目標有差異。唐政府希望這些內附之民,既是帝國的編民,也是帝國的勁卒。綜上所述,本文通過對上述問題的探討,梳理了唐政府對內附之民的政策基調,無論是以個人或家族等少數人形式的內附,還是以部落形式的族群內附,唐政府最終都希望使其成為帝國的編民,融入本地社會。這在某種程度上也反映了唐帝國基層社會的多樣性,一方面,在傳統的農耕社會中,散佈著各種自外蕃而來的投化者,在其“漸染淳風”之時,是否對當地社會也產生了某種意義的影響呢?另一方面,除了政府制定的鄉里村坊的基層組織形態以外,還存在著部落等其他形式。這些對於研究基層社會來說都是值得注意的問題,需要進行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因此,有關內附之民的研究,不僅有助於研究唐帝國與周邊族群的關係,還為研究地方基層社會提供了一有益思路。注1.戴建國《天一閣藏明鈔本〈官品令〉考》,《歷史研究》1999年第3期;《天一閣藏〈天聖令·賦役令〉初探(上)》,《文史》2000年第四輯;《天一閣藏〈天聖令·賦役令〉初探(下)》,《文史》2001年第一輯;天一閣博物館、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天聖令整理課題組《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附唐令復原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06年。2.石見清裕《唐の內附異民族対象規定》,氏著《唐の北方問題と国際秩序》,東京:汲古書院,1998年,148-175頁;《唐代內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