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发布文号】文物保函〔2008〕114号【发布日期】2008-02-22【生效日期】2008-02-2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关于高家镇遗址应急抢险护坡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文物保函〔2008〕114号)重庆市文物局:你局《关于上报〈丰都县高家镇遗址应急抢险护坡工程设计方案〉的请示》(渝文物〔2007〕2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采取方案一,即“以预制混凝土块护坡为主、局部地段抗滑桩为辅并结合排水”的综合治理思路对高家镇遗址实施保护。二、该方案还需作以下修改和完善:(一)应进一步明确护坡的防洪设计标准,以确定合理的坡顶高程,确保文物安全。(二)应补充开展拟施工区域,尤其是预制板护坡坡脚处的地质勘探,为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依据。(三)建议补充计算强风化带砂岩滑面、强风化泥岩滑面以及强风化砂岩与泥岩结合处滑面的稳定性,并合理应用砂岩与泥岩饼状岩芯的摩擦强度,以确定合理的保护措施。(四)应补充说明支护工程完成后,低洼地大范围回填对遗址的影响,并将施工生活区和管理区设在遗址区外,以确保文物安全。(五)应补充遗址重点保护区内的排水设施设计。三、请你局组织方案设计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经你局核准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完成所有审批手续后实施。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管理,确保文物和施工安全。四、请你局组织专业考古研究单位,在施工前对施工涉及区域开展必要的考古工作,并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监管,遇有重要考古发现,应及时调整设计方案,以确保遗址安全。国家文物局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