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发布文号】办保函〔2008〕183号【发布日期】2008-03-19【生效日期】2008-03-1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关于鹿邑太清宫遗址保护展示设计方案的意见(办保函〔2008〕183号)河南省文物局:你局《关于报批〈鹿邑太清宫遗址保护及展示方案〉的请示》(豫文物发〔2008〕7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一、鹿邑太清宫遗址应以文物本体保护为主,不同意在遗址保护范围内新建太极殿、圣母殿以及圣母宫前门等。有关太清宫遗址的展示,可纳入《鹿邑太清宫遗址保护规划》中统一考虑。二、应进一步加强对遗址保存现状评估,对遗址所在区域进行地质勘察,分析地下水位等因素对文物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统筹考虑太清宫建筑基址、碑刻和现存文物建筑的保护问题,制定保护方案,按程序另行报批。三、请你局组织专业考古研究单位进一步加强对鹿邑太清宫遗址的调查、勘探工作,弄清遗址的分布范围和布局,为遗址的保护展示提供基础资料。四、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联合专业考古研究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鹿邑太清宫遗址保护规划,科学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统筹考虑太清宫遗址的保护展示和环境整治工作,并按程序报批。国家文物局二○○八年三月十九日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