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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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第七章建筑基地出入口及停车第八章居住区配套和建筑绿地控制第九章工程管线综合第十章城市景观和环境第十一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表三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表四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指标附录一本规定用语含义附录二计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巢湖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规定为《巢湖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巢湖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管理。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暂行规定。第四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规划应符合已颁布的各类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及用地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与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规定执行。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编制调整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获准后执行。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七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低层居住建筑为500㎡;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高层居住建筑为2000㎡;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临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第八条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应不超过表二《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的规定。第九条建筑基地原有的容积率已达到规定值的,除特定必须的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该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第十条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人防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建筑项目在满足自身功能需求外,为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开放空间的条件见附录),可在本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基础上按表三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批准总建筑面积的20%。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一条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要求,同时执行本规定。第十二条受遮挡建筑为违法建筑时其日照间距不予考虑。有日照需求的建筑不宜东西向布置。住宅建筑应确定一面为主朝向,其他朝向为次要朝向,可不考虑其日照要求。第十三条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确定。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遮挡建筑为多、低层建筑的,应采用间距系数法计算建筑间距且按最不利点确定。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应采用日照分析法核定建筑间距。第十四条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且受遮挡建筑为住宅时,应对受遮挡的住宅进行日照分析。受遮挡的住宅每户必须有一个(每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居室的宜为两个)居室满足大寒日满窗有效日照三小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有效日照不低于一小时)。并应结合本章相关规定确定建筑间距。第十五条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正面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多层居住建筑,其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25;旧城改造项目内部建筑之间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20。2、高层居住建筑之间、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层数居住建筑之间,应进行综合日照分析,保证有效日照时间符合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高层居住建筑位于南侧时,同时须满足最小间距规定:新区30米,旧城改造区24米(二)侧面间距1、多层条式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宜小于6米,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宜小于9米,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宜小于13米。2、高层塔式居住建筑、多层和中高层点式居住建筑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的居住建筑之间应符合视线卫生防护间距要求。第十六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正面间距1、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位于东西向布置的居住建筑东西侧的,其间距按居住建筑要求确定。非居住建筑位于南北向布置的居住建筑东西侧的,除应满足消防要求外,还必须满足居住建筑规定日照要求。2、非居住建筑(第十九条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最小间距为:高层24米;多层15米;低层9米。(二)侧面间距1、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最小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2、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贴建的,必须满足居住建筑规定的日照、卫生防护、消防要求,其建筑按整体建筑考虑,同步实施。第十七条非居住建筑(第十九条除外)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高层非居住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2、高层非居住建筑东西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5米。(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最小值为13米。(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12米。多层非居住建筑东西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且最小值为10米。(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按消防规定控制,且最小值为6米。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不小于消防间距规定控制。第十八条工业建筑、仓储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等按相关的消防、安全间距控制。第十九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校教学楼、老年公寓应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多层建筑不宜小于南侧多层建筑高度的1.5倍。学生宿舍按住宅建筑间距控制。第五章建筑退让第二十条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流、铁路、各类管线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消防、防洪、环保、管线工程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须同时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应按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确定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退让间距只能作为道路拓宽、防灾救灾、人流疏散和沿街绿化用地。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有规定外,沿街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表四规定的控制指标。第二十二条沿城市道路所建的大型商场、游乐场、影剧院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控制,未制定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按人、车流集散需要确定,且不应小于10米。第二十三条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任何建筑物其地下基础、化粪池、坡道等附属设施和构件不得占压或超过道路红线,建筑物的空中悬挑部分不得超过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的三分之一。第二十四条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两侧边沟外缘,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其它道路不少于5米。第二十五条相邻用地单位进行房屋建设时,相互必须以用地界限为准,留出适当距离,退让最小距离为规定建筑间距的二分之一,间距小于消防间距的,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现状周边已有建筑的,退让间距应按满足建筑日照间距要求控制。第二十六条沿城市环城河、天河、陆家河等水系进行建设的,须退让河道蓝线不低于15米并符合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严禁在城市排水渠(撇洪沟)上进行各类建筑物的建设。第二十七条建筑物后退铁路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铁路干线两侧建筑物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15米,铁路两侧围墙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10米,围墙高度不应大于3米。第二十八条建筑物后退电力线的距离应满足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规定,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在电力线保护区(高压走廊)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建筑物距各级电压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宜小于以下规定:电压水平距离1—10KV5米35—110KV10米150—220KV15米330—500KV20米第二十九条在文物古迹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的,其退让距离和保护要求应符合相关规定,并附相关部门明确的书面意见。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第三十条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建筑日照间距退让、消防、风景旅游、文物保护、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应符合本章规定。第三十一条在有净空限制的气象台及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保护高度的规定。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的控制高度,一般应符合以下规定:多层建筑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道路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高层组合建筑物高度按以下控制:A≤1.5L(W+S)A——沿路建筑以45度高度角在地上的投影面积(即1∶1的投影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宽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建筑后退红线的最小距离。第三十二条建筑物直接临接道路或临接广场、绿地、河道、电力走廊,除应满足有关规定外,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绿地、河道、电力走廊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道路红线宽度。第七章建筑基地出入口及停车第三十三条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斜交布置时不宜小于75°。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宜右进右出。第三十四条各类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距城市主干道交叉口道路红线交点不应小于70米,距离次干道交叉口道路红线交点不应小于50米,距桥、隧道的起坡线距离不应小于30米。建筑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的,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第三十五条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置净高与净宽均不小于4米的消防车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第三十六条城市各类建设项目除应按《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等相关规范或相关规划配建停车场外,须符合本规定。类别单位指标小型汽车自行车住宅(经济适用房指标×0.6)车位/户0.50.5办公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54博物、图书、展览观文化中心同上0.5-1.01.5大型体育中心车位/100座420中小型体育场同上2.512剧场、影院、礼堂同上415大中专院校车位/100师生580中小学校同上0.4中70、小20医院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8-11.5商场车位/100平方米营业面积0.67.5农贸市场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58.5餐饮、娱乐(含旅馆、酒店配套餐饮、娱乐)车位/100平方米营业面积1.73.6旅馆、酒店车位/客房0.50.2第三十七条停车位面积应按以下确定: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25~30平方米/车位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30~35平方米/车位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16~20平方米/车位摩托车停车位3~3.6平方米/车位自行车停车位1.5~1.8平方米/车位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以下换算:车型微型汽车小型汽车中型汽车普通汽车铰接车换算系数0.71.02.02.53.5第三十八条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必须与其相配的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未按规划要求建设停车场(库)的,不予进行规划验收。严禁改变停车场(库)的使用性质。第八章居住区配套和建筑绿地控制第三十九条城市居住区应按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商业服务、邮电金融、市政公用、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具体配建项目和面积可根据居住区的分级配建标准结合现状条件及居住区周围现有的设施情况核定。第四十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项目及各项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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