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光大学受托经营草山行馆之餐饮委外招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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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光大學受託經營草山行館之餐飲委外招商公告一、廠商資格:1、營利事業登記證:需具餐飲項目。2、廚師證照影本:需為丙級以上資格者。3、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二、招商須知與領標時間:自公告日起至96年3月29日中午十二時止,請上佛光大學網站下載,或親至草山行館櫃台領取。三、收件截止期限與方式:96年3月29日中午12時止。將相關文件以郵寄(需於截止日當天中午12時前寄達)或親送至佛光大學總務處,逾期不予受理。四、綜合評選時間:96年3月30日上午9:30。地點:佛光大學雲起樓106開標室。五、本案連絡人:佛光大學總務處邱小姐,連絡地址:宜蘭縣礁溪鄉林美村林尾路160號。連絡電話:(03)9871000轉11310。佛光大學受託經營草山行館之餐飲委外招商需知一、廠商資格文件:請備妥下列文件,影本資料請蓋上公司章與負責人章,並備妥正本備查。1、營利事業登記證:需具餐飲項目。2、廚師證照影本:需為丙級以上資格者。3、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二、投標文件內容:企劃書一式五份。三、企劃書內容與評分比:企畫書內容最少需包括:1、廠商組織、人力之簡介。佔20%。2、過去類似案件履約績效之呈現。佔20%。3、餐飲特色:包括餐飲訂價、風格、菜單形式、招牌、餐廳布置、廣告傳單及行銷活動等。佔25%。4、餐廳經營創意:即針對本館之特殊性在餐廳經營上的創意呈現。佔15%。5、場地清潔管理費等回饋條件。佔20%。四、營業時間:每日上午10時至晚上10時。五、限制條件:草山行館為公告之歷史建築,故餐廳注意要維持良好通風與排水,以防蟲害及潮氣侵蝕,並不得使用瓦斯、木炭、酒精等易燃之器具。六、領標方式:自公告日起至96年3月29日中午十二時止,請上本校網站下載,或親至草山行館櫃台領取。七、收件方式與截止期限:請於96年3月29日中午十二時前,將文件以親自送達或郵寄方式(亦需截止日當天中午12時前寄達)至佛光大學總務處。八、綜合評選日期及注意事項:1投標截止後進行資格審查,通過資格審查者即通知參加次日之綜合評選。2綜合評選在96年3月30日上午9:30於本校雲起樓一○六開標室舉行。3綜合評選以抽籤方式決定簡報先後順序,每個廠商簡報人員至多2人,簡報時間約10分鐘,問與答時間約10分鐘。4依各廠商提供之企劃書及簡報內容評分,以總平均分數最高者為得標廠商。5參與綜合評選廠商請自備筆記型電腦,單槍投影機由本校提供。6通知參與綜合評選廠商未於指定時間到場參加者視同放棄。九、本案連絡人:佛光大學總務處邱小姐,連絡電話:(03)9871000轉11310,本校地址:宜蘭縣礁溪鄉林美村林尾路160號。草山行館地址:台北市北投區湖底路89號。草山行館飲和堂餐飲委外經營契約書(草案)立約人甲方佛光大學以下簡稱甲方乙方以下簡稱乙方甲方同意乙方使用草山行館飲和堂(位於臺北市北投區湖底路89號主行館內),以進行餐飲服務之經營業務,雙方同意約定之合作條款如下:第一條甲方於96年4月1日起至96年6月30日止,接受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臺北市文化局)代管草山行館(以下簡稱本館),提供本館飲和堂場地供乙方經營餐飲服務使用。第二條本契約之履約期間自民國96年4月1日起至96年6月30日止,契約期滿時:(一)、若甲方已與臺北市文化局簽訂正式合約,且乙方經營情況良好,經甲方審查委員會同意後,本契約得延續至96年12月31日止;乙方經營情況持續良好,次年得以優先續約。(二)、若甲方未與臺北市文化局簽訂正式合約,則本契約自動解除。第三條本館飲和堂每日營業時段為早上10時至晚上10時,營業日期、每日營業時段、及銷售價格非經甲方同意不得變更。乙方所提供之經營企畫書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應按實履行之,相關餐飲風格、菜單形式、招牌、餐廳布置、廣告傳單及行銷活動等,應與本館整體風格相互搭配,並經甲方同意後運用。第四條乙方應於每月五日前支付場地清潔管理費新臺幣萬元現金或即期支票予甲方,並由甲方開立收據憑證之;但乙方每月總收入超過新臺幣八十萬元時,應額外提撥超出部分百分之作為場地清潔管理費。(納入計分標準)第五條乙方應於簽訂本契約時,交付履約保證金新台幣30萬元予甲方,可用現金、即期支票或銀行本行之本票繳納;本保證金不得做為場地清潔管理費之繳納或扣抵款。第六條甲、乙雙方同意平均分攤主行館水費與電費之支出。乙方應於每日營業時間結束後全面檢查、關閉所有水電開關,並設定保全系統,以樽節電力及確保公共安全。第七條乙方營業時應以電子式發票機確實開立統一發票,並依中華民國稅法繳納賦稅。乙方每月應核實提供營業額資料予甲方,不得有造假及推諉情事;如有違反者,甲方應以書面告知改善,乙方經甲方三次書面告知後仍不善盡相關義務時,甲方得逕行解除本契約,沒收全額履約保證金。第八條為維持本館餐飲服務之正常運作,乙方應負責食品清潔衛生,並依相關衛生法令提具食品來源安全佐證資料,如因所提供之餐飲衍生中毒、食品保存不良導致疾病意外等之相關紛爭,應由乙方負擔完全責任,概與甲方無涉。第九條為避免本館因發生公共意外而徒增理賠事件糾紛,乙方應負擔本契約期間餐飲部門使用場地內之相關產物責任險等費用。如因乙方過失致使任何災害之發生,應自行負擔民、刑事件爭訟之完全責任。本館主行館場所若發生火災事件,經鑑定為乙方之責任時,乙方需負擔全部有關人員醫療、場地及器具維修等之費用。第十條本館內水、電線路非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自行任意更動,並不得非法使用租賃場地或存放危險物品,以確保公共安全。第十一條甲乙雙方同意於每日開館時間共同負擔洗手間及其他共同使用空間之整潔工作;每日下午5點之後則由乙方負擔。第十二條乙方應負責處理餐廳營運所衍生之垃圾,並維護排水系統之暢通;其廚餘之處理,應於餐廳之各水盆及容器落水設備間裝置油脂截留器,以善盡環境保護之責。第十三條乙方對甲方提供之場地、設備,負有維護保養及保持完整之責任,由乙方負責維修保養,所發生之費用由乙方負擔。除因天災地變不可抗力之情事外,如因乙方之過失或使用不當,致使相關場地毀損時,乙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乙方維修時應通知甲方業管人員監督,不得私自更換次級品取代。惟若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修理之責。第十四條乙方得視需要自行添置其他設施及餐具。甲方所提供之廚房餐飲設施器具,經雙方點交列冊登記後,保管及維護均由乙方負責。契約結束當天中午12時前,需如數歸還,若有損毀依價賠償(原價每年折舊百分之五)。桌、椅若有遺失,由乙方付賠償費用。乙方如逾越期限,甲方有權代為處理,並由履約保證金中扣除修復、遷空與清潔相關費用。第十五條乙方如認為飲和堂之場地有改裝設施之必要時,需經甲方之同意後以不損害原有建築並合於法令之原則下自行裝設,乙方返還該場地時應負責回復原狀。第十六條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妥善使用相關場地,廚房須固定清掃,每年進行大掃除及消毒工作。第十七條乙方應自行聘用經營服務人員,並負擔相關薪資、福利、遣散與保險義務,其相關人員應配合遵守本館之一切經營管理規範。第十八條乙方廚師需具備丙級以上廚師證照,並為創造本館之整體優良形象,乙方應力求餐飲服務品質之完善。第十九條本館因辦理活動之需要,得優先無償使用飲和堂之全部或部份場地,但每月以不超過兩次為限。活動辦理中所需之餐點倘為乙方可供應者,本館得優先向乙方協調訂購,並按所需份量以標價8折之標準付費。第二十條為共同達成促銷本館知名度及推廣餐飲服務,乙方同意於營業項目內,每月免費提供餐飲公關額度予甲方,本項額度之使用僅限於招待媒體、貴賓之運用,並於每次使用時,由甲方陪同之相關人員簽名為憑。第二十一條乙方同意提供員工餐點予本館工作同仁付費使用,每份員工餐點之收費以新臺幣60元爲原則。第二十二條甲方在宣傳品及媒體行銷上所為之開銷,除雙方另有議定者外,不得以任何名義向乙方收取費用。第二十三條乙方在對外宣傳時,應以「草山行館飲和堂」名義行之,不得以「草山行館」之名義,否則視同違約。第二十四條乙方未經甲方之同意,不得私自將飲和堂全部或部份使用權利出借、轉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式交由他人使用。亦不得經營餐飲之外之項目。第二十五條甲方若因臺北市文化局終止或解除與甲方之契約,而需收回所提供之全部餐飲場地時,乙方不得異議。第二十六條乙方如因特別事故須於契約期滿前先行解約時,應於30天前提出書面申請,經甲方同意後始得提早解約。第二十七條乙方在契約書有效期間內,未經甲方同意無故中斷供應餐飲服務而擅自停業,經甲方書面告知,乙方若仍不予理會且持續停業時,將視同違約,甲方得逕行解除本契約,沒收全額履約保證金。第二十八條乙方若有違反本契約之情形時,甲方得隨時終止合作關係,並沒收全額履約保證金,乙方不得異議。第二十九條若發生上述第七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事宜時,乙方應於解除契約三日內完成遷移、財產清點與場地復原等工作。第三十條甲乙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時,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而致生訴訟,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三十一條本契約1式3份,除甲、乙雙方各執1份為憑外,並送臺北市文化局一份核備。立約人甲方:佛光大學法定代理人:地址:宜蘭縣礁溪鄉林美村林尾路160號電話:統一編號:乙方:法定代理人:地址:電話:統一編號:中華民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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