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外资如何募集设立人民币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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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资如何募集设立人民币基金外资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市场上通常采用两头在外的运作模式,即募集资金在境外,获利退出也在境外。但自2006年9月8日国务院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下称“10号文”)之后,中国企业在境外成立特殊目的公司作为上市主体,需要商务部和中国证监会的共同审批,中国企业通过红筹模式进行境外上市的渠道受到极大限制,而据悉迄今为止尚未有一家中国企业获得审批通过。2006年9月8日后以红筹模式境外上市的案例几乎都是10号文生效实施之前就已完成境外上市法律架构的,故10号文颁布实施后外资私募股权基金通过中国企业境外上市后获利退出的运作模式也大受局限。与此相对应,国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2005年启动股权分置改革,中小板市场在2006年开启,创业板的开启也呼之欲出、指日可待。加之投资同洲电子、金风科技等企业的本土私募股权基金动辄获利几十倍的案例不断涌现,给予外资私募股权基金强大动力探索募集设立人民币基金的途径。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合伙企业法》给与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合法成立、续存的法律依据。然而,该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此,如果外国企业或自然人拟在中国设立合伙制企业从事投资的,还有待于国务院制定相关法律加以规定。遗憾的是,国务院至今尚未有任何相关规定出台。尽管如此,目前为止已有多个外资私募股权基金借助《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成功实现了人民币基金的募集和运作。其所采用的法律架构为先设立外商独资创投企业,而后以该投投企业为普通合伙人募集设立本土有限合伙制基金,或直接设立非法人型中外合作创投企业。还有一类是设立中外平行基金,是属于外资PE落地中国的间接模式。6.1募集设立人民币基金的途径6.1.1有限合伙制基金募集设立本土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操作模式鉴于《合伙企业法》对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限制,如果外资基金拟设立本土有限合伙企业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要设立本土的中国企业法人作为普通合伙人(GP),二是要引入本土的投资人即有限合伙人(LP)。1.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实现普通合伙人的本土化外商独资企业从法律形态上是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可否成为普通合伙人无禁止性规定,其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成为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据此,目前有部分外国基金根据《管理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创投企业,也有的仅仅设立了一般性质的外商投资咨询类企业作为本土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当然,设立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也是外资基金解决普通合伙人身份本土化的一种选择,但外商独资企业是更为普遍的一种模式。2.引入本土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LP)中国的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刚刚起步,尚未形成一个成熟的有限合伙人(LP)群体。目前外资私募股权基金募集设立的人民币基金已引入的本土有限合伙人(LP)形式包括:政府财政(引导基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民营企业、富裕的个人投资者、社保基金(养老基金)。银行和保险机构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尚未得到法律许可,证券公司目前已获准,今后必将成为私募股权基金的重要来源。这几类本土投资机构的资金来源及特点如下表所示:主体名称投资目的资金实力管理与操作能力政策障碍未来发展政府政策性目标: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为风险投资提供种子资金有限差小逐步淡化或者转变为类似美国SBA模式国有企业双重目标:战略性目标;获取直接收益强一般小尚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未来投资比重将增加上市公司双重目标:战略性目标;获取直接收益强较强一般积极参与,将会得到适当的发展民营企业双重目标:战略性目标;获取直接收益弱一般小积极参与,将会有所发展富裕个人/家族资金盈利分散差一般潜力巨大,但LP群体有待培养证券公司盈利一般强降低获准试点成立股权投资基金,未来将放开并成为我国创投资金主要来源养老金/社保基金盈利,但遵循审慎投资原则强强降低已获得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许可,将成为创投基金主要资金来源银行盈利强一般很大目前尚不允许进入创投领域保险机构盈利强一般很大目前尚不允许进入创投领域国外基金盈利弱强大政策阻力大,如放开外汇管制将急剧发展募集设立本土有限合伙制基金的发展前景随着10号文的实施对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限制影响逐步扩大和国内资本市场的逐步崛起,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纷纷在中国落地。2008年最为知名的就是弘毅投资和鼎辉投资各自募集设立了50亿的本土人民币基金。弘毅投资成立于2003年,是联想控股有限公司成员企业中专门从事股权投资及管理业务的子公司。自2003年成立以来弘毅投资已募集了三期基金,管理的基金总规模超过55亿元人民币,至今已投资了18个项目。鼎晖投资前身是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CICC)的直接投资部,2002年分拆成立,目前管理的资金规模达30多亿美元。2002年以来,鼎晖投资投资了蒙牛乳业、百丽鞋业等成长型民营企业。弘毅投资和鼎辉投资这两家基金的业绩远高于市场平均水平,正因为如此,结合其特殊本土背景,2008年社保基金获批以出资人的身份分别向这两家基金成立的人民币股权基金天津鼎晖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弘毅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合伙)投资20亿元。据悉,除社保基金投资20亿元外,弘毅投资人民币基金的其他有限合伙人(LP)还包括联想控股和中银投资,两者分别投资20亿元和5亿元,另外5亿元投资者主要由实力企业和私人投资者组成。而鼎晖投资人民币基金的投资人除社保基金外,还包括国家开发公司旗下的中国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和私人投资者。这两只在天津成立的基金预计存续期限均为10年,投资周期为5年。同一时期,红杉资本也在天津注册了外商独资红杉资本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并以其作为普通合伙人(GP)募集了红杉资本在中国的第一期人民币基金,据悉投资人争相认购。弘毅投资、鼎辉投资以及红杉等外资基金在中国落地的成功充分显示了外资基金募集设立本土有限合伙基金广阔的发展前景。6.1.2非法人型中外合作基金(CJV)非法人型中外合作基金产生的背景外资基金在国内募集人民币基金采用的另一种模式为非法人型中外合作基金。所谓非法人型中外合作基金事实是政府部门为了让国内创投业与国际接轨而临时设计的一个法律概念,其成立运作的主要依据仍然是《管理规定》。其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中国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根据该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投资者可以在合作合同中依据国际惯例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机制。非法人型中外合作基金与有限合伙制基金比较非法人型中外合作基金与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明显区别为投资人中有外国主体,二者在法律架构的设计与安排上却非常近似。1.组织形式上,二者均属于非法人型基金。2.投资人数上,根据《管理规定》及《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人数均为2至50人,其中至少有一名必备投资者或普通合伙人。3.法律责任上,《管理规定》规定,“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也可以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在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时由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这类似于《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普通合伙人(GP)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LP)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4.税收上,两者都合法的解决了双重征税问题,特别对于外国投资方作为非居民企业在境内的权益性投资所得应按10%缴纳(预提税),如来自部分国家或地区(如香港、巴巴多斯、毛里求斯等存在双边税收协定),预提税的比例还可降至5%,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可见,非法人型中外合作基金和有限合伙制基金这两类非法人型基金在法律形态上比较接近,特别是《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必备投资者”与《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普通合伙人(GP)”。当然,这两类基金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下表所列详细比较了两类基金的区别。非法人型中外合作基金和有限合伙制基金的区别非法人型中外合作基金有限合伙制基金基金管理人的资格限制对必备投资者有门槛要求。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创业投资管理经验和业绩,如系外国必备投资者,其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万美元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对普通合伙人(GP)没有门槛要求基金管理人的出资必备投资者要求出资额度不低于基金的总额的1%。普通合伙人(GP)可以劳务出资。基金规模最低额为1000万美元无募集最低额的限制投资范围有严格限制。例如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业债券,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贷款进行投资,不得提供贷款或担保等。对投资方向不做限制,除非合伙协议中有约定审批和监管比较严格。设立审批:需先向省级外经贸部门申请,并须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科学技术部批准同意。监管:每年应就上一年度的资金募集和使用情况备案,并作为其参加联合年检的必备材料。设立:备案制,设立程序非常便利。监管: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没有特别监管措施。总之,非法人型中外合作基金和有限合伙制基金非常近似,又有所不同,总体而言,前者的外延较后者更为广泛。非法人型中外合作基金在中国的发展非法人型中外合作基金以契约作为调整投资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最高法则,其在中国法律框架下,最大限度的塑造了与国外PE最常使用的有限合伙制相类似的法律组织形式。非法人型中外合作基金中“必备投资者”相当于有限合伙制种的GP,其他投资人相当于LP;这类基金在税收方面也可避免双重征税,故此,即使在《合伙企业法》颁布实施之后,这类基金也还是部分国外PE进入中国募集人民币基金首选的法律组织形式。据悉,国内第一个非法人型中外合作基金——“英菲尼迪-中新创业投资企业”于2005年在苏州工业园区成立,是中新创投和以色列的Infinity共同建立的。同一时期,软银亚洲信息基础投资基金与天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天津创投”)在天津成立非法人型中外合作基金——“赛富成长创业投资”基金。这两支基金是境外基金结合内资LP发起成立人民币基金的先驱者。近期,德同资本与苏州工业园区共同设立了非法人型的长三角中外合作创业投资企业,首期募资约2.5亿人民币,其中苏州园区FOF出资1亿元,作为基金管理人的GP亦有少量出资,其余部分由德同资本在境外募集。基金存续期为7年。德同资本同时还设立了三角洲创业投资管理(苏州)有限公司,由其作为人民币基金的管理公司。与此同时,苏州还诞生了一家专门以食品饮料为投资方向的中外合作非法人型华穗基金(华穗食品创业投资公司),该基金规模人民币6.14亿,由苏州工业园区出资人民币1亿元,统一中控的两家全资子公司郑州统一和成都统一分别出资1.22亿元,新加坡大华银行和统一中控的两家离岸投资公司出其余资本。此外,据悉上海市工商局于2008年9月注册成立了第三家非法人型中外合作基金即晨兴晨山(上海)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金为一亿元人民币,而此前半个多月,在沪上刚刚成立了新开发联合创业投资企业。6.1.3中外合作平行基金中外合作平行基金是外资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开展股权投资业务的一种新模式,是外资私募股权基金间接落地中国的一种模式。所谓中外合作平行基金就是在境外和国内分别募集两个规模相差不多的投资基金,通过有共同利益的管理公司把两个基金模拟成一个基金管理和运作。我国最早的中外合作平行基金是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台湾最大的创投企业——怡和创投集团合作设立的总额为6000万美元的平行创业投资基金。其后,2007年6月戈壁合伙人有限公司(下称“戈壁基金”)与天津海泰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海泰基金”)以中外合作平行基金的方式建立海泰-戈壁滨海高新创业投资基金。该基金一期规模为1.5亿元人民币,可增加至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在这种平行基金模式下,戈壁基金在中国境外建立一家创业投资基金,海泰基金在国内建立一家创业投资基金或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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