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建专业检查细则及检查表一、使用说明:1、施工单位管理人员依据“土建检查细则”,每日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要有针对性。施工单位按照每个单元配备《土建检查记录本》(格式见表一),将每日的检查情况记录在此记录本上,记录内容包括:检查时间、检查项目、检查人、存在问题及隐患、整改时间、整改确认人等。《土建检查记录本》纳入施工单位的档案资料管理,使用完毕后存档。2、监理项目部或工程项目组日常的巡检、周检,依据“土建检查细则”对发现的土建问题、隐患按照表一进行填写。3、监理项目部每月组织一次土建检查;工程管理部每月中旬组织监理、施工单位进行一次土建专项(或综合)检查。4、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各监理项目部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认真组织日常检查,定期对施工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并督促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工程管理部对问题整改情况跟踪复查。二、检查细则1、主体单位主要工作及施工准备序号检查内容相关标准1.11.1.1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作情况建设单位应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下发“新版图”时应收回“老版图”或对“老版图”作适当标识。1.1.2统一划分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及质量控制点建设单位应对各参建单位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及控制点进行统一。1.1.3对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委托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签订安全协议,组织施工人员进场一级安全教育。2序号检查内容相关标准1.1.4开工报告、质量监督手续限上项目需在基础设计批复后向总部办理开工报告。开工前需向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得到批复1.1.5材料PS上线根据图纸进行材料批料等PS上线相关工作方式1.1.6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通过会议进一步明确对监理的授权。1.21.2.1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勘察单位应参与验槽,及时解决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②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验收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1.2.2签发设计文件、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强制性的标准,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1.2.3参加有关勘察、设计问题和工程质量问题、事故的处理情况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勘察、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1.3施工单位1.3.1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主要专业工种人员资质(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与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满足项目要求。建立质量及安全管理体系并保证正常运转。1.3.2核查施工机具、装备、工具的配置、使用状况是否满足现场要求且有效①现场是否配置有效的施工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②施工单位配备满足自检要求的相关工、器具及仪器设备。1.3.3对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施工单位应对分包单位资质,项目现场人员执业或上岗资格审查并报业主和监理审核、分包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技术质量控制过程等实施有效控制与管理。对劳务分包实施报告制,对专业分包实施报审制。1.3.4施工过程质量检验、工序管理的落实与执行情况①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入场验收及报验,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方可使用。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③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④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1.3.5工程施工质量验收①施工质量应符合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②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③分部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负责人、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均应参加。④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⑤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⑥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⑦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1.4检测单位1.4.1检测单位资质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检测项目应在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内。负责检测的专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1.4.2检测人员的隶属关系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1.4.3检测内容和方法规范性程度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3序号检查内容相关标准1.4.4检测资料的形成与管理是否符合规定①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②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1.5监理单位1.5.1是否对建筑工程实体的施工质量按规定程序进行了监理控制。(查相关记录资料、文件,必要时核查现场)①监理单位应编制监理规划,根据审批后的监理规划的要求编制监理细则和旁站计划,并履行相应的职责。监理单位需对施工、设计、勘察、检测单位和人员的资质合规性复核。②对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监理工程师应按约定或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③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④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1.5.2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①见证人员应由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1.5.3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①检验批与分项工程的验收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进行。②分部工程由总监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进行。地基、主体分部勘察、设计单位专业负责人也应参加。③单位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总监参加。之前宜由总监组织预验收。1.6施工测量放线1.6.1测量设备周期检定的合格证应在有效期内检查检定书检查使用状态1.6.2测量人员持证上岗检查证书1.6.3水准点引测控制坐标施工前段时间逐次定出控制坐标引测坐标统一编号和图示标定,监理工程师复验批准作为控制网1.6.4施工单位引测加密水准点审查书面成果,现场复核后予以批准,督促施工单位对控制桩的保护1.6.5测量放线方案,测量仪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相关条文,仪器满足要求精度,并经计量部门校验。1.6.6设沉降观测点,进行观测,观测记录检查是否按设计及规范要求设置沉降观测点,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时间测量,监理人员抽样复测。1.7施工前准备审查施工方案、核查钢筋、水泥出厂合格证及试验报告,核查砂、石试验资料①施工单位进行方案报审,监理工程师审查签认,并监督执行。②核查钢筋、水泥等原材料合格证和试验报告和复试报告,合格后同意使用。③监理工程师对上述材料实行见证取样,并进行必要的平行检验。42.地基与基础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标准2.1.1水泥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身复合地基、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及石灰桩复合地基2.1.1.1承载力检验①承载力应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②检查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三处。③需单桩强度检验时,检查数量为总数的0.5%~l%,不少于三根。2.1.1.2承载力检验方式①振冲桩、砂石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石灰桩、土和灰土挤密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②夯实水泥土桩地基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单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对重要或大型工程,应进行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③水泥搅拌桩、高压喷射注浆竖向承载旋喷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和单桩载荷试验。2.1.1.3其他主控项目检测结果应在规范要求的允许偏差或允许值范围内或符合设计要求的标准。2.1.2地基处理规定2.1.2.1施工前试验地基加固工程,应在正式施工前进行试验段施工,论证设定的施工参数及加固效果。2.1.2.2设计前试验设计前应通过现场试验决定其适用性和处理效果。2.1.2.3水泥土搅拌法的方法适用性和施工机械计量装置条件用于处理泥炭土、有机质土、塑性指数大于25的粘土、地下水具有腐蚀性时以及无工程经验的地区,应经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施工要有粉体计量装置及搅拌深度自动记录仪。2.2.1灌注桩2.2.1.1桩位偏差应符合GB50202-2002中表5.1.4规定。2.2.1.2桩顶标高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2.2.1.3砼试件每浇筑50m3,应有一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应有一组试件。2.2.1.4施工对成孔、清孔、放置钢筋笼、灌注混凝土等施工过程及其施工顺序、监测手段应满足相应设计文件及规范要求。钢筋笼主筋间距±10mm长度±100mm钢筋材质检验按设计要求箍筋间距±20mm直径±10mm桩身混凝土孔深+300mm桩体质量检查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混凝土强度按设计要求承载力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垂直度按GB50202-2002中表5.1.45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桩径按GB50202-2002中表5.1.4泥浆比重1.15~1.20泥浆面标高(高于地下水位)0.5~1.20m沉渣厚度:端承桩摩擦桩≤50mm≤150mm混凝土塌落度160~220mm钢筋笼安装深度±100mm混凝土充盈系数>12.2.2.2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l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夹角)。2.2.2.3施工预制桩的制作、起吊、运输、堆放、接桩、锤击沉桩符合JGJ94-2008第7章要求。2.2.3工程桩质量检验2.2.3.1抽检原则受检桩宜选择:施工质量有疑问的桩;设计方认为重要的桩;局部地质条件出现异常的桩;施工工艺不同的桩;承载力验收检测时适量选择完整性检测中判定的Ⅲ类桩;同类型桩宜均匀随机分布。2.2.3.2单桩竖向承载力检验①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②当满足JGJ94-2008第9.4.3条条件之一或满足JGJ106-2003第3.3.5条条件之一时,工程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测。静载试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当总桩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少于2根。③上述②条件外的桩基,可采用高应变动测法进行检测。抽检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得少于5根。④对于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当受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无法检测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时,可采用钻芯法测定桩底沉渣厚度并钻取桩端持力层岩土芯样检验桩端持力层。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应少于10根。⑤对于承受拔力和水平力较大的桩基,应进行单桩竖向抗拔、水平承载力检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l%,且不应少于3根。2.2.3工程桩质量检验2.2.3.1桩身质量检验①工程桩应进行桩身质量检验。②可采用可靠的动测法,对满足下述③或④款的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还应选用钻芯法或声波透射法进行检测。③柱下三桩或三桩以下的承台抽检桩数不得少于1根。④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得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得少于10根。⑤对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应在上述③或④两款规定的抽检桩数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