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庄规划编制,提高村庄规划质量,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村庄,包括农场、林场、工矿区居民点等(以下统称为村庄),组织编制规划,应当遵循本办法。第三条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原则,贯彻资源优化配置与节地、节水、节能和节材的方针,因地制宜,尊重地方与民族特色和优良传统,立足于改善居住条件和村庄环境面貌,保护历史文化,方便群众生活和生产,保障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村庄包括行政村、中心村和基层村。行政村是指村民委员会所管辖的行政区划范围;中心村一般是指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或在经济、文化等方面对周围地区具有一定服务功能的村庄;基层村一般是指由村民经过长时间聚居而自然形成的村落(含农场、林场和独立工矿区居民点)。第五条村庄规划一般分为行政村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与整治规划。编制行政村总体规划应一并编制所辖村庄建设与整治规划;经济条件有限的地方必须包含中心村和重点基层村的建设与整治规划。行政村与基层村重叠的直接编制村庄建设与整治规划。第六条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循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确定的规划原则,符合《村镇规划标准》、《云南省村庄建设与整治技术导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标准规范。同时,要以上层次和同级法定相关规划为依据。第七条村庄规划必须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成果中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含义清晰;图纸所表达的内容应与规划文字说明一致。对于农民关心的项目,规划要力争做到让农民看得懂,以便广泛征求意见。村庄规划成果文件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由县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存档。第八条编制村庄规划,须进行基础资料收集。基础资料由县和镇(乡)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并协助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完成基础资料汇编。第九条编制村庄规划,须广泛征求农民意见,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按程序上报批准实施。第二章行政村总体规划编制要求第十条行政村总体规划是对村民委员会行政区划范围内的中心村、基层村等各类居民点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第十一条行政村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根据镇域、县域经济和区域市场的发展情况,确定行政村的产业发展方向,明确行政村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预测行政村及所辖居民点的人口发展规模和结构变化,确定规划期内有可能并入和迁出规划范围的人口数量。根据村庄产业发展趋势及其所处周边环境,预测剩余劳动力数量及其主要流向。行政村总体规划布局,根据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进行行政村的总体规划布局。主要包括生产力布局规划和空间调控规划,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以及已建区;进行行政村功能组织,划定生产区、生活区,并提出相关控制要求;确定村庄整治类型,包括原址建设与整治、并入扩建、移民新建、规模限制、撤消搬迁等;确定村庄的空间位置、层次、规模等;原则确定建设用地标准和主要用地指标。行政村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按照建设部《村镇规划标准》(建标[1993]73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行政村级各项设施的内容、标准、规模、位置。安排交通、供水、排水、供电、电讯等基础设施,确定工程管网走向和技术选型;安排卫生院、学校、文化活动场所、商店等主要公共建筑;合理安排防灾、消防等设施。景观风貌建设规划。位于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或国道、省道两侧的村庄,规划应当提出明确的控制建设地段以及景观风貌、建筑风格等要求。提出生态建设与环境建设目标以及原则性要求。确定行政村级的重点建设项目及其规划方案,确定其建设时序,估算工程量和投资。此项内容须附重点建设项目组成及投资估算(概算)一览表。确定实施规划须采取的政策措施。规划要保证各项建设在技术、经济两个方面切实可行,因此,要明确实施的措施和手段。第十二条行政村规划强制性内容包括:行政村范围内的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以及已建区。行政村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设施的建设目标和规划布局。历史文化保护与景观风貌建设规划。第十三条行政村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0—20年。第十四条行政村总体规划应该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县域经济发展规划等相衔接。第十五条行政村总体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等)。行政村总体规划文本格式根据规划内容确定;行政村总体规划的基本图纸应包括:1.行政村现状综合分析图(1:10000—1:50000);2.行政村总体布局规划图(1:10000—1:50000)。3.重点建设项目规划图(1:500—1:2000)不同规模和类型的行政村可以按照上述规划成果要求对规划内容进行适当的增减调整。第三章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要求第十六条村庄建设规划是对中心村、基层村等农村居民点的各项建设的具体安排。第十七条村庄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确定提升村庄产业的具体项目。预测村庄人口发展规模。村庄建设规划布局,包括各类用地构成比例和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进行功能组织;协调好新区建设与旧村整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确定村庄内需要配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标准、规模、位置。住房建设规划。包括居住水平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建设项目;确定村庄宅基地标准;确定村庄民居的主体风格,规划要提供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传统建筑文化、地域环境特点相吻合的民居建筑方案供农民选择。方案要求经济适用,并宜于组合成大小不同户型。村庄绿化及景观(风貌)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确定当地传统文化的保护内容和要求,列入历史文化名村的村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编报保护规划。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重点建设项目规划。确定村庄重点建设项目内容和规划方案,安排建设时序,估算工程量和投资。此项内容须附重点建设项目组成及投资估算(概算)一览表。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第十八条村庄建设规划强制性内容:村庄规划范围内的红线、黄线、蓝线、绿线、紫线的控制范围及控制措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村庄规划控制范围内村委会、文化中心(站、室)、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室、商业服务网点等公共设施和村民从事体育、休闲与社交活动场所的设置。村庄规划控制范围内基础设施的设置及其工程管线的敷设规划。村庄规划控制范围内重点地段的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村庄民居的建筑风格。第十九条重点建设项目要达到直接指导建设或工程设计的深度,将建设项目落实到指定范围,有四角坐标、控制标高,示意性平面;道路或公用工程设施应标有控制点坐标、标高,并说明项目的规划要求。第二十条村庄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10年至20年。第二十一条村庄建设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文本、图纸和附件(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等)。村庄建设规划文本格式参照第二十二条规划内容。村庄建设规划基本图纸为:1.村庄位置图:标明村庄在乡镇域的位置、所在行政村的范围以及和周围地区的关系,比例尺根据实际情况而定。2.村庄现状综合分析图:主要标明村庄各类现状,包括建筑物的性质、位置、体量和质量,土地使用和地上、地下各项设施分布情况。比例尺为1:500~1:5000。3.村庄建设规划总图:规划内容是根据该村近10~20年发展要求进行总体布局,划出各类发展用地,确定工业、副业、居民点、村中心公共设施、对外交通、乡村道路、居民点道路及绿化等。比例尺同上。4.道路交通规划图:标明道路的走向、红线位置、横断面、道路交叉点坐标、标高,变坡点控制标高,室外地坪规划标高,停车场等交通设施用地界限。比例尺同上。5.绿化与景观环境规划图:标明绿地的位置与用地界限、植物配置,公共活动空间、环境小品等景观设计意向。比例尺同上。6.工程管线规划图:标明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管线的走向、管径、主要控制点标高,以及有关设施和构筑物位置、规模。比例尺同上。7.重点项目建设规划图:标明各类建筑、道路、绿化、环卫等设施和管线的布局;标明道路交叉点、变坡点控制标高,室外地坪规划标高。确定相应技术经济指标。比例尺为1:500。8.建筑方案图:要求有总平面布置图(院落布局、户型组合等)、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彩色效果图。第四章村庄整治规划编制要求第二十二条村庄整治规划是基层村、中心村、行政村或更大区域范围等重要区域实施的改水、改路、改厕、改房、改灶,治理脏、乱、差等整治工程直接做出的具体安排。村庄整治规划是制定村庄整治行动计划或实施方案的依据。一般应与村庄建设规划一并编制,位于水源地等原因限制规模扩张的村庄,可单独编制村庄整治规划。第二十三条村庄整治规划内容应根据农民要求最迫切解决的和受益最直接的问题来确定。村庄整治要充分立足现有基础进行房屋和设施改造,防止大拆大建,防止加重村民负担。第二十四条规划须确定重点整治项目,其规划设计要达到直接指导治理、改造、修缮或工程设计的深度。第二十五条村庄整治规划期限一般根据项目的实施周期确定。第二十六条村庄整治规划成果应当规划说明书应包括村庄整治现状分析、整治规划的原则和总体构想、重点整治工程的规划设计及工程量及投资估算、其他专业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实施整治规划的政策措施等。图纸及其比例1.整治区现状综合分析图,其比例尺根据村庄规模大小可在1:1000~1:5000之间选择,须用地形图做底图。2.整治区规划总平面图,其比例尺与现状分析图一致。3.整治区重点整治项目和其他各专业整治项目的规划设计图,其比例尺采用1:200~1:1000。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试行。附件:云南省村庄规划收资目录云南省村庄规划收资目录一、编制行政村总体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1.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乡(镇)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要基础设施规划、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2.行政村土地利用现状,包括用地结构,数量,用地分类划分至中类;3.行政村人口发展情况和现状人口性别、年龄、劳动构成资料;4.行政村建筑物分布,包括房屋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层数、建筑质量、占地面积资料;5.行政村基础公用设施及道路、管网现状,农林水利设施等资料;6.当地历史文化、建筑特色、风景名胜等资料;7.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资料,农业区划和农业生产情况;8.当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防洪等资料;地质灾害多发区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或地质灾害评估报告。9.地方材料及建筑工程造价资料;10.行政村地形图:比例为1:10000~1:50000。二、编制村庄建设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1.县(市、区)域村镇体系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前一轮村庄建设规划;2.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情况以及综合评价情况;3.现状人口数量、民族构成、文化构成、年龄构成、性别构成、劳动力构成、职业构成以及近5-10年常住人口变化情况;4.气象、水文、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源、灾害评估等资料;5.村庄的历史沿革、当地的风俗民情、历史文化、建筑特色、风景名胜等资料;6.经济发展资料,包括近几年村庄国民生产总值、社会生产总值、产业结构、人均生产总值、人均收入等资料。7.村庄规划范围内的农业、工业、第三产业的现状及发展资料;8.各类公共设施资料,包括行政办公用地、教育科研用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商业金融用地、文物古迹用地以及其他宗教活动场所等分布、占地面积、规模等现状及发展需求;9.公用工程设施现状资料,包括道路和交通、给水、排水、供电、电讯、燃气防灾等工程设施的现状及发展需求;10.建设工程造价资料;11.地形图,比例尺为1/500~1/2000。三、编制村庄整治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1.农民对村庄整治及其人居环境改善意愿调查;2.现状人口数量、民族构成、文化构成、年龄构成、性别构成、劳动力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