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版清单规范交底培训(计价部分)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2014年3月关于贯彻清单规范的几点原则意见1、凡属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款的必须严格执行;2、当10规则(含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与清单规范不一致时,可按综合解释和补充规定执行,如“综合解释”和“补充规定”未明确的,则以10规则为准;3、凡属清单规范新增的条款(如12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13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14工程造价鉴定、15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可遵照执行。1、转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国家标准的通知》(甬发改投资[2014]15号)2、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国家标准的通知”(建建发[2013]273号)3、关于转发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甬建价[2014]5号)4、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有关费用项目和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计﹝2013﹞64号)1、转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国家标准的通知》甬发改投资[2014]15号各市各县(市)区住建局,象山、宁海发改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国家标准的通知》(建建发〔2013〕27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我市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等国家标准。二、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三、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订立施工合同时应当采用单价合同或总价合同方式约定工程合同价款,并约定人工、机械、材料等要素价格承担的风险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约定风险范围和幅度的调整方法。风险幅度可参照以下原则约定: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人工、机械台班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四、各单位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映给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1月8日《浙江省建设工程2010版计价依据综合解释(三)》(浙建站计﹝2013﹞65号)第3点3、发承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如何约定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价格的风险?对于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价格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参照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风险系数签订承包合同,对于未发布风险的,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分别按5%的幅度约定。2、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国家标准的通知建建发(2013)273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等国家标准(以下统称《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以下简称44号文)相关要求,为使《规范》在工程造价管理中发挥更大作用,进一步做好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全面推行清单计价模式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相关制度,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在工程建设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促进建设市场公开、公正、公平秩序的建立,提高投资效益。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各方主体自觉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强条3.1.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强条5.1.1】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强条3.1.4】13清单计价规范相关条文要点说明【条文】3.1.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08条文】1.0.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的计价方式。本条仍然保留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在文字上比“08规范”简化。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的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3)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2.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13清单计价规范相关条文要点说明【条文】5.1.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08条文】4.2.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说明:我国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实行的是投资概算审批制度,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原则上不能超过批准的投资概算。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为了客观、合理地评审投标报价和避免哄抬标价,避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规定最高投标限价。13清单计价规范相关条文要点说明【条文】3.1.4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08条文】4.1.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的计价方法。本条保留为强制性条文。鉴于工程量清单不论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还是措施项目,不论是单价项目,还是总价项目,均应采用综合单价法计价,即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因此,本条删去了“08规范”中的“分部分项”,使“08规范”对此规定比较模糊、易引起歧义的地方变得清晰。招标控制价应按本省计价依据的相关规定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强条4.1.2】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强条6.1.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招标控制价编制质量的监管,充分发挥招标控制价对预防围标串标、虚抬价格的作用,遏制不合理压低工程造价的行为。省建设厅文件:13清单计价规范相关条文要点说明【条文】4.1.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08条文】3.1.2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招标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及其编制责任。本条保留为强制性条文。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发包,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将工程量清单连同招标文件的其他内容一并发(或发售)给投标人。招标人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力。对编制质量的责任规定明确、责任具体: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人报价的共同平台,其准确性——数量不算错,其完整性——不缺项漏项,均应由招标人负责。如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其责任仍应由招标人承担。因为,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在履约过程中发现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错算,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招标人)承担,而非其他编制人,所以此处规定仍由招标人负责。至于因为工程造价咨询人的错误应承担什么责任,则应由招标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人通过合同约定处理或协商解决。13清单计价规范相关条文要点说明【条文】6.1.4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08条文】4.3.2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对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填写原则。本条在“08规范”第4.3.2条的基础上作了文字调整,“应”改为“必须”更加严格,并继续保留为强制性条文。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招标工程量清单,其目的是使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具有共同的竞争平台。因此,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填写的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本规范已将“工程量清单”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合一,为避免出现差错,投标人最好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直接填写价格。二、结合实际,稳妥做好《规范》贯彻实施工作我省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规范》,为保持我省现行计价依据(政策、规则)稳定性和可操作性,本省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规定仍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以下简称计价规则)执行,(13清单规范中的强条基本已在本文件中体现)同时结合《规范》对以下方面做相应调整。注:以下几页为需要说明的问题:2010版计价规则“7.0.5合同价款调整”中2.单价的调整(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数量因计算错误、设计变更等原因增减工程数量达到合同约定的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调整单价。合同未约定的,可以参照以下方法调整:除特大型工程外,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及以上时,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相应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参照投标时的报价分析表对原单价重新组价,或参考投标时的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相关条款9.6.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数量误差,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时,综合单价如何调整?答: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工程数量15%及以上时,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时,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由承包人参照投标时的报价分析表对原单价重新组价,并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提出单价,经发包人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其中“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指的是超过本项工程数量115%或125%的工程量。如:某增加部分工程量超过本项工程数量118%,则可重新组价的工程数量为3%。针对此条《浙江省建设工程2010版计价依据综合解释》(三)(浙建站计﹝2013﹞65号)修改为:10计价规则:7.0.5合同价款调整:5.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变化引起合同价款调整。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工程规费、税金等调整,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本省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