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餐饮业现榨果蔬汁专项卫生监督检查的通知--浙卫监函[2009]字第001号(来源:省厅卫生监督局作者:办公室发布时间:2009-01-09)各级卫生监督所:近期,经媒体报道和杭州市卫生局检查发现,个别餐饮业提供给消费者饮用的“现榨果蔬汁”系使用“饮料浓浆”(即现媒体称呼的“现榨果蔬汁伴侣”。是食品生产单位生产的果蔬汁的浓缩液,经稀释后可供人饮用。)加部分现榨果蔬汁兑制而成。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地方标准《现榨果蔬汁卫生标准及规范》(DB33/533-2005)。根据省卫生厅在《关于做好2009年春节期间食品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浙卫办监督[2009]001号)文件精神,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开展春节期间食品卫生专项监督检查时,重点加强对餐饮业现榨果蔬汁加工情况等的监督检查,现就开展此项监督检查工作提出以下具体要求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省卫生厅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立即开展此项监督检查工作,在1月14日前完成此项工作,不得延期进行。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不留检查盲点。二、抓住重点,严肃查处对所有自制自销现榨果蔬汁的餐饮店,其供应的“现榨果蔬汁”要检查其是否添加了“饮料浓浆”、色素、香精香料或其他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经现场查实的,要根据食品卫生法,按违反浙江省地方标准《现榨果蔬汁卫生标准及规范》(DB33/533-2005)进行严肃处理。餐饮店不得外购现榨果蔬汁或将现榨果蔬汁加工业务外包,发现有外包的,应立即溯源追查,一旦发现外包单位(人)在制作现榨果蔬汁时添加“饮料浓浆”、色素、香精香料以及其他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等,必须依法从严处罚。三、举一反三,着眼长效要以这次事件为启发,举一反三,结合餐饮单位食品添加剂整治的要求,认真思考和排查餐饮业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的情况,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等食品及原料的采购索证登记制度,建立起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餐饮业不出现卫生监管死角,确保责任区内不存在“普遍问题”。四、及时上报监管信息在本次专项检查中如果发现外包单位(人)在制作现榨果蔬汁时添加“饮料浓浆”或其他色素、香精香料以及其他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的,应立即上报上级卫生监督所及我局(报告格式见附件1)。县级卫生监督所应于2009年1月14日前把本地区检查总结和报表(报告格式见附件2)报市级卫生监督所,市级综合后于2009年1月16日报我局。本次检查工作要正确把握好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和舆论宣传作用。本次专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将列入2009年度卫生监督工作考核内容。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联系人:蒋贤根,联系电话/传真:0571-87838237,电子邮箱:wsjd_jxg@zjwst.gov.cn。附:1、外包单位(人)在现榨果蔬汁中违法添加“饮料浓浆”等情况报告表2、餐饮业现榨果蔬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汇总表二○○九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