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T】劳动合同法之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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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之特别规定主讲人:周吉龙劳动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劳动合同法》之特别规定1、集体合同2、非全日制用工3、劳务派遣集体合同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劳动关系劳动者上级工会组织职工代表企业工会组织用人单位组织成立签订《劳动合同》等指导推举签订《劳动合同》等集体合同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劳动者用人单位口头协议劳务派遣劳务派遣的定义及劳务派遣制产生和发展的社会背景1、所谓的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即: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即: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务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务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简单地讲,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劳务派遣机构形成劳动关系,再由该劳务派遣机构派到用工单位劳动,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三方关系劳动者用人单位(派遣公司)用工单位(用工企业等)《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关系劳务派遣劳务派遣的定义及劳务派遣制产生和发展的社会背景2、劳务派遣制产生和发展的社会背景:知识经济和人才流动。知识经济与工业经济最明显的不同之处,便是通过不断地满足各种消费群体不断变化的多种需求,来实现企业经营活动的良性循环,所以,知识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对劳务工人的需要更为多样性,更为动态化。由此应运而生的一个新的具有高度专业技术知识、经验与能力的特殊劳务群体,应不同企业之邀,在不同企业、行业、国家之间流动着、这是知识经济时代劳务工人流动的一个新景观。伴随着这种劳务流动,根据各种企业对人才的多种需要,劳务资源组织和配置的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也应运而生了。劳务派遣劳务派遣的定义及劳务派遣制产生和发展的社会背景在一些发达国家,年轻人更乐于接受劳务派遣制这种用人模式,这些年轻人不但受到了更高级的专业职业教育,而且择业观念上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他们不像在工业经济时期老一辈人那样希望在一个名牌大企业中做终身雇员,而是愿意寻求一个既能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又能在自己喜欢的时间、场所获得自己满意收入的相对自由的职业。具体到我国,劳务派遣是我国在建立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实践过程中提出的一个现实课题,是我国劳务经济中比较新的一种形式,也是目前发展很快、问题很多的一种形式。在认清劳务派遣实质的前提下,更重要的是要探讨劳务派遣在吸纳就业方面的潜力有多大。对于像我国这样拥有数量巨大的低素质劳动力资源的发展中国家,劳务派遣等劳务经济比较适应我国的要素禀赋,比较能够充分发挥我国的资源比较优势。特别是在近几年来我国传统的就业岗位不断减少、而劳动力供给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发展劳务派遣意义更加重大。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务派遣真的比自己用工风险小吗现在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愿意使用劳务派遣工,认为这样可以回避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对单位不利的《劳动合同法》风险,也有些单位不具备用工资格,要用工必须和派遣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到底直接用工好还是使用派遣劳务工好呢?劳务派遣真的比自己用工风险小吗首先,劳务派遣对用工单位的优势或获益:⑴无需招聘和办理招退工手续,减少用人单位人事管理成本;⑵专业的劳务输出公司更加熟悉劳动用工法律法规等规定;⑶可能减少劳动争议。劳务派遣真的比自己用工风险小吗其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⑴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支付服务费⑵执行国家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⑶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⑷支付加班工资、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⑸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⑹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⑺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8)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真的比自己用工风险小吗第三、现行《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限制性规定:1、劳务派遣单位资格的限制性规定:⑴劳务派遣单位应该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并且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⑵用人单位或其所属单位出资或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本单位或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2、劳务派遣岗位限制: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3、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真的比自己用工风险小吗最后,用工单位应注意的事项以避免用工风险:1、审查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2、审查劳务派遣单位执行《劳动合同》的情况,避免承担连带责任。3、定期跟踪劳务派遣公司对于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发放、社保缴纳情况(特别是工伤保险)。4、用工单位与劳务公司的派遣协议要尽量详细,如约定不明,仲裁和法院的一般做法均是要求两家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5、最好,定期了解劳务派遣公司的资金情况,确保他们有赔偿能力。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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