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及对企业劳动管理的影响2007年8月2009年6月补充(2008年9月18日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概况•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共8章98条(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2008年9月18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法律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合伙组织、基金会(08年9月18日实施条例规定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分支机构(实施条例)一、劳动合同法主要规定的解读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和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规章制度的要求•劳动合同的内容(期限、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以及经济补偿•特别规定--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一)劳动合同的订立订立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形式: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订立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満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法不订立的,应当每月支付2倍工资•2008年9月18日实施条例:用人单位书面通知签订否则终止合同。•2008年9月18日实施条例:职工名册具体。(二)用人单位建立规章制度的要求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三)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三种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终止时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或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已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満10年的;•初次实行合同制或国企改制重签劳动合同时,已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双十)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劳动合同法对部分约定条款做出限制规定:试用期按合同期限确定培训服务期的约定限制竞业限制的约定违约金的限制试用期按合同期限确定•合同期限3个月-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合同期限1年-3年的,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合同期限3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不足3个月及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低于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对违约金的限制规定•除保守商业秘密和专业技术培训两种情形可以约定劳动者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保守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相关事项的约定竞业限制人员范围、年限及补偿:•人员范围: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限制期限:不超过2年;•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补偿数额和违约金标准,由双方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但补偿应当按月支付。培训服务期的约定•约定服务期的条件: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者实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增加劳动报酬: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单位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四)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承继履行劳动关系应当承担的责任--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不能变更。非经协商一致,新单位应当履行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合并做为今后可能发生解除劳动合同时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五)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定解除: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禁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因单位欺诈、胁迫、规避法律责任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条件(1)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劳动者欺诈行为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附加义务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与劳动法一致)(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情形;(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情形;(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情形。企业需承担的责任: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变更一次岗位,支付经济补偿。并受禁止解除条件的限制。经济性裁员的情形•法律规定允许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情形:(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济性裁员的人数规模和程序•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经济性裁员的规模和比例:裁减20人以上,或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确定裁减人员方案;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实施裁员,办理相关手续。经济性裁员需优先留用的人员•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优先留用人员:订立较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需抚养老人或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优先招用被裁人员的义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人员。禁止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情形•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诊断观察期间的;•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已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的情形•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非因职工过失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及经济性裁员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的情形•用人单位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除单位维持和提高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支付办法•支付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封顶),每満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考虑企业月均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人月均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3倍的,按3倍的数额支付,支付补偿的最高年限不超过12年(标准和总量双限)。单位办理解除(终止)手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工会说明理由•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解除终止证明应当写明:工作内容、劳动合同期限、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间。•未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对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劳动者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责任: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在办结工作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处理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两种处理方式: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2倍的赔偿金后,劳动合同的解除有效。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六)特别规定•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平均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可随时通知终止,不支付补偿;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工资不低于当地的小时最低工资,并至少半个月支付一次。对劳务派遣机构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设立;•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法定必备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要求;•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无派遣工作期间,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按月支付报酬;•与接受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对接受派遣单位的规定•应当在派遣协议中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可以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3种情形;•接受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对接受派遣单位的规定(续)•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岗位上实施。•禁止单位设劳务派遣公司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接受单位的责任:应当依法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劳动者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工资、绩效奖金、提供与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工资增长机制;进行岗位所必需的培训等。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权利•派遣单位应当告知其派遣协议的内容•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不得向其收取费用•跨地区派遣的,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标准执行•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的,参照单位所在地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参加工会的权利关于接收单位的连带责任•新司法解释的内容:劳动者因劳动力派遣合同履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劳动合同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影响新规定对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影响•劳动法规定的不同用工形式(劳动关系、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