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出口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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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出口合同的履行–教学目的:出口合同履行是合同当事人实现合同内容的行为。要使学生真正懂得依法履行合同的重要意义。要掌握出口合同履行的每一个环节:备货、报验、催证、审证、改证、租船订舱、投保、报关、装运、制单和结汇。其中特别重要的环节是审证,要了解审证的内容和改证的方法。–教学重点: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的程序和步骤;掌握进出口合同履行的各个环节应注意的问题以及信用证项下的制单结汇业务。–教学难点:出口合同履行程序,审证、改证;各种单据的缮制–教学方法:精讲教学法和案例讨论教学法–参考书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出版物》第一节备货和报验–若采用CIF贸易术语,并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则出口商履行这类合同时会经历许多环节,其中以货(备货、报验)、证(催证、审证和改证)、船(租船订舱、办理货运手续)和款(制单结汇)四个环节的工作最为重要。一、备货、报验–备货工作是指卖方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按质、按量地准备好应交的货物,并做好申请报验和领证工作。–(一)备货–应注意的问题:–1、有关货物问题–(1)货物的品质、规格。应按合同的要求核实,必要的时候应进行加工整理,以保证货物的品质、规格与合同或信用证规定一致。–(2)货物的数量。应保证满足合同或信用证对数量的要求,备货的数量应适当留有余地,万一装运时发生意外或损失,以备调换和适应舱容之用。–(3)备货时间,应根据信用证规定,结合船期安排,以利于船货衔接。2、有关货物包装问题:–(1)尽量安排将货物装运到集装箱中或牢固的托盘上;–(2)必须将货物充满集装箱并做好铅封工作;–(3)集装箱中的货物应均匀放置且均匀受力;–(4)为了防止货物被盗窃,货物的外包装上应注明识别货物的标签或货物的品牌;–(5)由于运输公司按重量或体积计算运费,出口企业应尽量选择重量轻的小体积包装,以节省运输费用;–(6)对于海运货物的包装,应着重注意运输途中冷热环境变化出现的潮湿和冷凝现象。–(7)对于空运货物的包装,应着重注意货物被偷窃和被野蛮装卸的情况。–3、有关货物外包装的运输标志问题:–(1)刷制运输标志应符合有关进出口国家的规定;–(2)包装上的运输标志应与所有出口单据上对运输标志的描述一致;–(3)运输标志应既简洁,又能提供充分的运输信息;–(4)所有包装上的运输标志必须用防水墨汁刷写;–(5)有些国家海关要求所有的包装箱必须单独注明重量和尺寸,甚至用公制,或英语或目的国的语言注明;–(6)在运输包装上的运输标志大小尺寸适中,使相关人员在一定距离内能够看清楚;–(7)运输标志应该至少在包装箱的四面都刷制,以防货物丢失;–(8)除了在外包装上刷制运输标志之外,应尽量在所有的货运单据上标注相同的运输标志。(二)报验–凡属国家规定法检的商品,或合同规定必须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出证的商品,在货物备齐后,应向商品检验局申请检验。只有取得商检局发给的合格检验证书,海关才准放行。经检验不合格的货物,一般不得出口。检验的内容一般包括商品质量、重量、数量和包装。第二节催证、审证和改证–(一)催证–在实际业务中,有时国外进口商在遇到市场发生变化或资金发生短缺的情况时,往往会拖延开证。对此,我们应催促对方迅速办理开证手续,特别是大宗商品交易或按买方要求而特制的商品交易,更应结合备货情况及时进行催证,必要时,也可请我驻外机构或有关银行协助代为催证。(二)审证–审证是银行和出口公司共同承担的责任。其中:银行着重审核信用证的真实性、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等内容;出口公司着重审核信用证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1、从政策上审核–2、对开证银行资信的审查–3、对信用证的性质与开证行付款责任的审查–4、对信用证金额与货币的审查–5、对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条款的审查–6、对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有效期和到期地点的审查–7、对单据的审查–8、对其他特殊条款的审查审证需要注意的基本内容–1、信用证本身的说明。例如信用证的种类、号码、性质、金额、使用货币及有效期、议付地点、开证申请人、受益人等。还要注意信用证是否可以撤销,可否转让,是否加保,是否循环等。2、信用证对单据的要求。3、保付条款。4、对货物和运输的要求。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在这里都要体现出来。一般信用证容易出现的问题:–(1)信用证两个主要当事人——开证方和受益方,即买方和卖方的名称是否准确无误。(2)信用证是否属于“不可撤销(Irrevocable)”信用证。(3)装期、信用证有效期、交单期是否合理。(4)信用证到期(议付)地点是否在出口国境内。(5)信用证是否列齐。如单据条款、货物条款、效期,目的港、金额等。(6)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在来证中如实反映出来(品名、规格、数量、单价、总值、包装、唛头、装运期、装卸港、保险等)。(7)其他要注意的问题,比如(1)保留性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及不合理要求,及其他信用证软条款;(2)佣金和折扣是否已经内扣,防止重复付佣;(3)银行费用由开证人负担(受益人负担该费用是不合理的);(4)逻辑上要合理,比如提单副本应该在装运后寄给开证人,装运前寄单是不合理的;(5)如果“分运”和“转船”无明确要求,根据《UCP600》规定可视为允许。(三)改证–对国外来证的审核和修改,是保证顺利履行合同和安全迅速收汇的重要前提,我们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认真做好审证工作。《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和受益人同意,不可撤销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取消。因此,对不可撤销信用证中任何条款的修改,都必须在有关当事人全部同意后才能生效。–修改信用证可由开证申请人提出,也可由受益人提出。如由开证申请人提出修改,经开证银行同意后,由开证银行发出修改通知书通过原通知行转告受益人,经各方接受修改书后,修改方为有效;如由受益人提出修改要求,则应首先征得开证申请人同意,再由开证申请人按上述程序办理修摹–受益人——开证人——开证银行——通知银行——受益人。案例分析:–中方某公司与加拿大商人在2002年10月份按CIF条件签定了一份出口10万码法兰绒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加拿大商人于5月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10%。我方正在备货期间,加拿大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保险金额改为发票金额的120%。我方没有理睬,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议付货款。议付行议付货款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问:开证行拒付是否有道理?为什么?第三节租船订舱、投保、报关和装运–一、租船、订舱和装运–在CIF或CFR条件下,租船订舱是卖方的责任之一。如出口货物数量较大,需要整船载运的,则要对外办理租船手续;对出口货物数量不大,不需整船装运的,则安排洽订班轮或租订部分舱位运输。–1、查看船期表,填写出口货物托运单(B/N)–各进出口公司填写托运单(B/N),作为订舱依据。–所谓托运单是指托运人根据贸易合同和信用证条款内容填写的向承运人办理货物托运的单证。承运人根据托运单内容,并结合船舶的航线挂靠港、船期和舱位等条件考虑,认为合适后,即接受这一托运,并在托运单上签章,留存一份,退回托运人一份,至此,订舱手续即告完成,运输合同即告成立。–2、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接受托运人的托运单证后,即签发给托运人装货单(S/O)。–装货单俗称下货纸。其作用有三:一是通知托运人货物已配妥××航次××船,装货日期,让其备货装船;二是便于托运人向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海关凭以验放货物;三是作为命令船长接受该批货物装船的通知。–3、货物装船之后,即由船长或大副签发收货单,即大副收据(Mate’sReceipt)或收货单。收货单是船公司签发给托运人的表明货物已装船的临时收据。托运人凭收货单向外轮代理公司交付运费并换取正式提单。–4、托运人凭收货单向外轮代理公司交付运费并换取正式提单。–做好“四排”、“三平衡”的工作。–“四排”是指以买卖合同为对象,根据合同项下的货物是否备妥、信用证是否开到,货源能否落实,按四种情况进行分析排队,即“有证有货”、“有证无货”、“无证有货”、“无证无货”。–“三平衡”是指以信用证为依据,根据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装船期和信用证的有效期远近,结合货源和运输能力的具体情况,分别轻重缓急,力求做到证、货、船三方面的衔接和平衡,尽力避免交货期不准、拖延交货期或不交货等现象的产生。(二)投保–凡是按CIF价格成交的出口合同,卖方在装船前,须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填制投保单。出口商品的投保手续,一般都是逐笔办理的。–(三)报关–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装船出运前向海关申报的手续。按照我国海关法规定:凡是进出国境的货物,必须经由设有海关的港口、车站、国际航空站进出,并由货物所有人向海关申报,经过海关放行后,货物才可提取或者装船出口。–报关企业的类型有三种: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和自理报关企业。(四)发出装船通知–在货物装船后,应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一般用传真等方式按信用证规定的内容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有的要求以信函形式通知买方,以便了解装运情况,做好进口接货和办理进口手续的准备。特别是按CFR贸易术语成交的出口合同,由买方办理保险,我们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对方能及时办理保险。否则,由于我方未及时或未发出装船通知,对方未能办理保险,如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失,应由我方承担责任。装船通知的内容一般包括信用证号码、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尺码、净重、总值、船名、提单日期、提单号等。第四节单据缮制–我国出口结汇的办法有收妥结汇、押汇和定期结汇三种。–收妥结汇,又称收妥付款,是指议付行收到外贸公司的出口单据后,经审查无误,将单据寄交国外付款行索取货款,待收到付款行将货款拨入议付行帐户的贷记通知时,即按当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拨给外贸公司。–押汇,又称买单结汇,是指议付行在审单无误的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买入受益人的汇票和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余款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拨给外贸公司。–定期结汇,是议付行根据向国外付款行索偿所需时间,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到期后主动将票款金额折成人民币拨交外贸公司。–对于结汇单据,要求做到“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主要单据有汇票、发票、提单、保险单、产地证明书、普惠制单据、装箱单和重量单、检验证书。–处理单证不符情况的几种办法:–1、表提–2、电提–3、跟单托收五、理赔–卖方在处理索赔时,应注意下列各点:–1、要认真仔细地审核国外买方提出的单证和出证机构的合法性。对其检验的标准和方法也都要一一核对,以防买方串通检验机构弄虚作假或国外的检验机构检验有误。–2、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弄清事实,分清责任。–3、要合理确定损失程度、金额和赔付办法。–4、遇有良好出口机会,但进口商不愿开立信用证;–5、出口商有融资要求;–6、对进口商资信情况及清偿能力存在顾虑,希望解除帐面管理和应收账款烦恼,以避免坏帐损失。第五节出口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一、出口收汇核销–出口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时,应该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是指对每笔出口收汇进行跟踪,直到收回外汇为止。我国从1995年7月开始采取事后监督与事前监督并举的方式,将外汇管理局、银行、税务、海关及出口企业有机地结合起来,防止出口单位高报出口价格骗税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建设“中国电子口岸”的文件精神,由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信息产业部等部门联合开发建设的“电子口岸”部分联网应用项目已于2001年6月1日在全国推广。“电子口岸”通过联网的方式,为外管局、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和进出口企业提供口岸业务综合服务。通过“电子口岸”的“出口收汇系统”和“企业管理系统”,企业可以在网上向有关管理部门申领核销单、办理核销单交单以及挂失等系列操作。–即期业务在90天内办理核销;远期业务必须提交出口合同,在外管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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