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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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党日红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第二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三节本章的其他犯罪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特征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自学)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客体公共安全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类犯罪行为所针对的是不确定的人身或不确定的财产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体自然人主体单位主体一般主体特殊主体主观方面故意过失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失火罪、交通肇事罪等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114条、115条)★★★★决水罪过失决水罪第二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放火罪二、爆炸罪三、投放危险物质罪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节摇纱工董某在工作期间,因偷窃被公司开除,1998年12月11日因发现其仍滞留公司宿舍而遭公司经理训斥和驱赶,董怀恨在心,伺机报复。12月13日凌晨3点40分,董拿了一些火柴走到四楼货仓的楼梯边,乘四周无人,把仓库西南角的晴纶纱(俗称毛球)点燃,酿成大火烧毁四楼仓库内所有的货物和仓库北部用木版违章隔成的女工宿舍,仓库货物燃烧时放出的大量毒气进入仓库外的女工宿舍。致61名员工被大火烧死和毒死,15名女工受伤(一人重伤、14人轻伤),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案例问题请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分析董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放火罪放火罪故意放火烧毁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作为的方式不作为的方式用火源、引火物点燃公私财物负有防止火灾发生职责的人,不履行义务,导致火灾发生主体自然人14周岁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火灾,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方面故意年龄起点第二节放火罪第二节放火罪★认定中应注意的问题引燃物已经将燃烧目的物引燃,并且已经独立燃烧,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本罪与失火罪的区别失火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失火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起点不同罪过形式不同对结果的要求不同失火罪的转化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放火行为是否为手段行为是否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的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等罪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节放火罪第二节爆炸罪被告人陶永刚,男,27岁。1997年12月17日,陶永刚来到吉安市长途汽车站,将自制的爆炸物和引爆装置连接在一起绑于腰间,并将自己的手放在上衣右下兜内。当他见到夏华服装厂厂长李常德出现时,趁其不注意,在靠近他两米左右时将电雷管引爆。由于炸药受潮,爆炸药物未能爆炸,电雷管引爆后,仅将陶的双手和腰部炸伤,没有造成其他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陶曾是夏华服装厂的职工,因工作表现不佳被开除;至此,对厂长怀恨在心,认为“李不给他活路,李也别想好活”,故决定与其同归于尽。案例问题对本案的定性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陶想与李常德同归于尽未得逞,也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定故意杀人罪(未遂);另一种意见认为,陶永刚在公共场所引燃爆炸物,危及公共安全,应以爆炸罪论处。哪一种意见是正确的?分析陶水刚的行为构成爆炸罪。被告人陶永刚将事先连接好的引爆装置和爆炸物带到长途汽车站,并使爆炸物处于一触即发的状态,且是在车站——这一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引发爆炸装置。他虽然在主观上是想与李常德同归于尽,希望并追求李死亡这一结果的发生,但是他的具体行为既有杀人和自杀的心理,也有与此同时置社会的公共安全于不顾的间接犯罪故意。其行为侵犯的客体己不只是某个具体个人的生命安全,而是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安全,应当构成爆炸罪。至于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的客观结果,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因为爆炸本身是一种杀伤力、破坏性极强的危险方法,一旦发生,就会造成较大范围的危害后果,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作为一种危险犯罪,我国刑法对爆炸罪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两种情况分别作了规定。本案中被告人陶永刚的行为虽未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失,但这只能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并不影响其爆炸罪的成立。第二节爆炸罪爆炸罪故意引发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客观上主体主观方面实施了爆炸行为作为的方式不作为的方式故意引发炸弹、手榴弹、炸药、雷管以及各种固体、液体、气体等易燃、易爆物品的行为某单位锅炉工因住房问题对领导不满,为泄愤,故意不给锅炉加水,引起锅炉干烧爆炸,锅炉紧连单位的办公楼,造成楼房倒塌,多人受伤的结果自然人14周岁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意年龄起点第二节爆炸罪个体商贩董某在某小学校门口摆摊卖气球,他用氢氧化钠、牙膏皮、热水作原料放入罐中,土法制造氢气为气球充气,正赶上小学生放学,一名学生丁某(男、10岁)买气球,另外十几人围观。董某在为丁买的气球充气时,气罐突然爆炸,致丁等六人受重伤,五人受轻伤,董某自己也受重伤。董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董某构成过失爆炸罪案例问题结论第二节爆炸罪★认定中应注意的问题本罪与过失爆炸罪的区别过失爆炸罪,是指行为人过失引起爆炸,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观上出于过失造成严重后果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引起严重后果过失过失爆炸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危险状态故意爆炸罪刑事责任年龄(犯罪主体)危害结果(客观方面)罪过形式(主观方面)区别罪名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等罪的界限第二节爆炸罪讨论案例:2000年6月,行走在吉林省吉林市黄松甸子镇一乡间公路上的村民丁某突然听到一声巨响,当他顺着声音来到山脚时,发现了躺在地上的本镇派出所民警许斌和治安员刘洪斌,两人被严重炸伤,许斌的神志还清醒,对丁某说:“丁大哥快去报警,到医院找人给我们治伤。”那么,爆炸是如何发生的呢?原来,正在镇派出所值班的许斌和刘洪斌接到电话,一个自称陈文利的人说在南顶子四社的一个小卖部,被两个买货不给钱的人捅了,要求民警出现场。接到电话后,由于警车不在所里,许斌、刘洪斌合骑一辆摩托车,赶往南顶子村出警。爆炸案发生的公路是连接镇派出所与南顶子村的必经之路。到了南顶子村后,没有发现任何异常,才知有人报了假案,而就在两人返回的路上,炸药响了……吉林市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勘察现场:在爆炸现场一共发现了6个炸点,布置有序,这种布雷方法在煤矿叫“三花眼”炸药底下还发现了导线,寻着导线,找到了引爆者藏身的地点,这里既能看到黄松甸子来的方向,也能看到南顶子回来的方向,引爆者可以根据车速和拐弯的位置,确定引爆的时间和地点。在藏身现场附近,还找到了引爆丢下的一把匕首和两枚自制的手雷炸药包。问题,此案应如何定性?爆炸袭警案第二节投放被告人李某、孙某到白云乡四村龚某家买牛未果,便共谋用鼠药毒死耕牛,再卖死牛肉出售赚钱。后李某、孙某先后购买鼠药甘氟钾盐70余瓶,并勾结张某、王某于1997年冬至1999年两年期间,采取白天佯装买牛到农户家窥测肥壮耕牛,夜间潜到养牛农户处,将鼠药洒在草料上或者直接将鼠药灌入牛嘴内等手段,先后在白云等五个乡镇12个自然村作案45次,毒死耕牛45头,后又收购死牛肉出售牟利。案例1温某、刘某为出售牛肉牟利,二人骑着摩托将事先准备的鼠药氟乙酰胺洒在某村的公共牧场上,然后低价收购死牛肉到集市上出售。案例2问题这两个案件分别构成什么罪?为什么?投放危险物质罪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客观上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投毒行为自然人14周岁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意年龄起点在公共牧场、饮用水源、粮食、食品或食料中投放毒物的行为砒霜、氰化钾、毒鼠强等第二节投放★认定中应注意的问题本罪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过失投放危险物资罪,是指过失投放毒物,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观上出于过失造成严重后果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引起严重后果过失过失爆炸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危险状态故意爆炸罪刑事责任年龄(犯罪主体)危害结果(客观方面)罪过形式(主观方面)区别罪名第二节投放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周某是某村村民,多年来在该村防洪坝外西高地种了一晌多地,1998年麦播后,发现常被邻村村民散放的牛啃踏,虽多次轰赶,并告之牛的主人,但不见效果,因此怀恨在心,将豆饼切碎,用盐水浸泡后,到入鼠药拌成毒饵,撒在麦地边上,将邻村张某、曹某两家的8头牛毒死,价值13700元。第二节投放故意地使用与放火、爆炸、投毒、决水等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客观上主体表现为与放火、爆炸危害性程度相当的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自然人16周岁故意年龄起点主观方面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推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向人群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埋设蚁穴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盗窃下水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以上只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几种表现形式,其罪名仍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的犯罪,按照刑法的规定认定认定时应注意其他危险方法的危害性程度必须与放火等犯罪相当,其范围不能无限制的扩大小结是否危及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财产、公共生活的安全被告人江某,卡车司机。被告人江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某女工刘某,后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数日,刘某提出中断恋爱关系。江不死心,又到刘的宿舍找刘。正恰看到刘与本车队的另一青年吴某亲热,六还故意刺激江某,致江气愤离去。某日下午五点种左右,江开空车回单位,看见刘正在等车,就把刘某骗上车,企图制造车祸杀刘、自杀的目的。刘坐好后,江问:“你怎么不与吴某一起走。”刘说:“他骑车在前面先走了。”江遂加速驾车,去撵吴某,想从后面轧死他(即吴某)。行了一段仍未发现吴某,就闯过红灯,首先将路边右侧执勤的一交通民警撞到,当时,坐在车上的刘某忙叫:“车撞人了。”江某说:“今天撞死人,我也不活了,咱们同归于尽。”于是,江既不减速又不刹车,仍曲线前进,又撞倒了路边行走的于某、郭某、曲某等人,致曲当场死亡,民警头部受伤,于某肋骨骨折,郭某大腿肌肉擦伤。接着,江驾车冲撞某商亭,最后,由于汽车熄火,才被迫停车,江即拿起扳手对着刘的头部连击数下,至刘头部多处受伤,经抢救后脱险。请问,对江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案例作业第三节本章其他犯罪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客观上表现为破坏交通工具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可作为,也可不作为。使用危险的方法破坏破坏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位(使其发生功能性破坏)对象五种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对象的特定性主体自然人、一般主体,年龄起点16周岁主观方面故意在飞机上装控制电路企图爆炸案的定性问题?认定中应注意的问题本罪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果实破坏上述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罪过形式不同;(2)对结果的要求不同。本罪与劫持航空器罪的区别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犯罪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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