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物权总论第一章物一、物的概念•1、物权法的定义:动产和不动产•第2条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2、技术性术语A、非人格性器官移植问题B、支配性月球大使馆C、稀缺性D、有体性技术、信息由何法调整?二、物的分类•(一)动产和不动产•1、定义•88《民通意见》第186条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95担保法第92条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物。•07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条第二款:•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台地民法第66条称不动产者,谓土地及其定着物。•不动产之出产物,尚未分离者,为该不动产之部分。•台地民法第67条称动产者,为前条所称不动产以外之物。•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不动产是不能够移动或虽可移动但却会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2、二者的区别•(1)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不同•(2)设立的他物权类型不同。•(3)权利的限制不同•(4)司法管辖和法律适用不同3、土地和房屋问题(1)权利上的独立性担保法55条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物权法第200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2)转让上的依附性07物权法第146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第147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第182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第183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二)种类物和特定物1、定义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能用品种、型号、规格之等类的分类标准进行归类的物。特定物则是独一无二的物,或者已经被专门指定了的、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种类物。•民草(王)1185条在种类之债中,债务人为交付种类物而完成必要行为时,或者经债权人同意指定其应交付的标的物时,该债成为特定之债•2、区分意义•(1)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种类不同•(2)灭失后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3)所有权移转时间不同•这种分类只有债法上的意义,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三)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1、定义•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通的范围和程度加以一定限制的物。•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明确禁止流通,不能成为交易标的物的物•2、意义•判断具体民事行为的效力•(四)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1、定义•消耗物是指根据物的通常使用方法,一次性使用就会归于消灭或改变原有形态和性质的物。•非消耗物,是指根据物的通常使用方法,可多次使用而不会改变原有形态和性质的物。•2、意义•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五)可分物与不可分物•1、定义•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并且经分割后并不会改变其性质或损害其效用的物。•不可分物是指根据物的性质不能分割,一旦分割就会改变其性质或损害其效用的物。•2、区分意义•决定共有物的分割方法•(六)有主物与无主物•1、定义•有主物是指有确定的所有人的物,而无主物是没有所有人的物。•2、无主动产先占原则•(七)主物和从物1、定义•主物是指由同一所有人所有的,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发挥效用的两物中,不需依赖于他物而能独立存在并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是指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主物更好发挥效用的物。•2、认定从物的要件•从物须为独立之物而非主物的组成部分•从物和主物同属一人•须没有交易上的特别习惯•3、区分意义•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对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物权法第115条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八)原物和孳息1、定义•原物是指依照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孳息是指由原物产生的收益物,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2、区分意义决定孳息的归属(1)一般原则天然孳息一般由原物所有权人或用益物权人取得,法定孳息则依据交易习惯决定归属。物权法第116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合同法解释二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2)例外在买卖合同中,孳息由占有人取得合同法第163条(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九)单一物和集合物•1、定义•单一物是指独立为一体的物;而集合物是指多个单一物合为一体的物。•2、区分意义•(1)一物一权原则•(2)集合物成为物权客体第二章物权和物权法一、民事权利体系(一)法律与权利:权利是法律的原点一切法律制度皆是围绕权利而构建,法律冲突就是权利的冲突,冲突的解决实际上是权利的平衡。(二)财产权的体系1、物权2、债权3、知识产权4、继承权5、其他财产权(三)物权在财产权体系中的位置1、物的支配:归属与利用--所有权和他物权罗马法的所有日尔曼法的利用2、物权和债权构成基本的财产权体系•物权:支配--前提和结果--静态•债权:流转--过程和手段--动态3、物权的体系(1)所有权A、建设用地使用权B、土地承包经营权C、宅基地使用权(2)用益物权D、地役权物权E、特别法上的权利F、习惯法上的典权A、抵押权(3)担保物权B、质权C、留置权(四)债权的体系1、合同2、无因管理3、见义勇为4、侵权5、不当得利6、拾得行为7、缔约过失(五)知识产权的体系1、传统的知识产权: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2、知识产权的发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地理标记、商号、域名、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3、体系的扩展商誉权、信用权、商品化形象权、特许经营权(六)继承权1、财产权和身份权的争议与一定身份关系相联系;专属性2、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期待权3、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既得权(七)特殊财产权1、有价证券从流转的角度看,可以自由背书的票据类似于货币——物权•从变现和追索的角度看,类似于存折、提单——债权2、股权物权说,债权说,社员权说3、信托权(1)英美法系的双重所有权理论受托人是普通法上所有人或名义所有人,而受益人则为衡平法上所有人或事实所有人(2)大陆法系A、物权——债权理论B、物权——管理权理论二、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概念1、英美法系的财产权体系英美法中的财产权,指的是以有体物为客体的支配权。(不列颠百科全书)财产权,指人对物的权利,即以所有权为核心的、以满足主体支配需求为目的的一系列具有经济内容的私法权利的总称。LawofProperty财产法,指规定对物的直接的排他的权利的法律。英美法系财产法与债权法是分立的,比如魁百克民法典,其债权编与财产权编分立。2、大陆法系财产权体系法国民法典: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及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第三编财产的取得方法(继承、赠与、契约和侵权行为、婚姻财产、抵押和时效)德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权;第三编物权;第四编亲属;第五编继承瑞士民法典:第一编人法;第二编亲属法;第三编继承法;第四编物权法;第五编债务法•3、我国物权法立法过程中的争论•(1)“财产法”与“物权法”之争•事件主角:郑成思教授(2)违宪之争巩献田狙击物权法4、物权的本质(1)“对物关系说”:权利人直接对物的“支配性”。(2)“对人关系说”:强调权利的“排他性”。(3)折中说物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财产性权利物权法第2条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二)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支配权•知识产权也是支配权,但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使得权利主体根本无法进行事实上的支配。“千里之外,权利已被侵害,只剩下了无奈”,知识只能依靠虚拟的法律防线进行法律上的支配。•知识产权对法律的完全依赖性,没有执法者,便没有真正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法律塑造的,具有较强的人造色彩。•知识产权同时要受到法律的限制,这种限制要远比所有权的限制更具体、更严厉。•无形的知识产权需要一定的载体来体现出来,发行权用尽、展览权用尽和首卖等原则,体现了知识产权在物权面前的退让。2、物权是绝对权•99合同法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合同法第64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65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3、物权的客体是物。•(1)主要限于有体物,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权利也可以成为物权客体•(2)必须是特定物•(3)一般是单一物(三)物权与债权的相互融合•1、债权物权化•“买卖不破租赁”•“抵押不破租赁”•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权•船舶优先权•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用优先权2、物权债权化•物权的证券化•所有权的期限化•二、物权的分类•(一)民法理论中的分类•1、所有权与他物权•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4、本权与占有•5、普通物权与特别物权•(二)我国实证法中物权的类型•1、所有权•2、用益物权•3、担保物权•4、占有•三、物权法(一)物权法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规定各种物权种类和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物权法是私法物权法能够拯救民众吗?物权法出台的一波三折物权法不能承受之重:物权法作为私法无力解决宪政问题对公民权利的最大侵害来自于政府,没有宪政就没有真正的权利保护,(2)物权法具有强行性(3)物权法为固有法(4)物权法属于一般法•(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的绝对性和排他性使得物权对社会生活影响巨大,不能因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损害公共利益。(1)概念和内容(2)物权法定的意义物权种类法定和物权内容法定物权的种类、内容有法律统一规定,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法定范围之外的“物权”,不具有法律上的物权效力。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迅捷——节约调查成本物尽其用——减轻物上负担清理旧物权——防止封建复辟(3)物权法定的软化(4)违反物权法定主义的法律后果A、不产生想要的物权效力,如果符合债权或者其他物权的规定,产生相应的债权或物权的设立效力B、部分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但其他内容可单独生效的,产生部分效力C、无法取得物权,也不能产生债权的,设立行为无效法律(物权法定主义)————————社会生活相对稳定变动不居适应之物权法定主义软化2、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即是公开,公示原则要求物权变动必须以适当方式向公众公开,在动产为交付,而不动产则登记。公示的效果即是产生公信力,即使公示方法所表现出的物权并不存在,但对于信赖公示而进行物权交易的善意第三人,法律依然进行保护,使其产生与真实物权存在的相同的法律效果。甲乙出租动产AA甲乙出卖不动产A丙登记错误信赖保护信赖保护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