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法律体系一、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点1、定义: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也可以定义为:一个国家以宪法为统帅、以部门法为骨干、以现行法律规范为基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2、特点:(1)、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2)、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3)、其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4)、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二、法律体系与相关概念之异同(一)、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法制体系: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包括了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律监督体系(二)、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法学体系: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有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发展的主要动力法学体系反过来会成为法律体系发生变化的原因和根据1、法学体系中起指导作用的是法理学而法律体系中是宪法2、法学体系具有跨国性,法律体系具有属国性3、法学体系在一个国家中可能多种并存4、法学体系的研究范围比法律体系广泛的多(三)、法律体系与法系法系:由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渊源的一种法的类型区别:1、法系是由若干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组成的;法律体系由一国的法律组成2、法系是根据法律的历史传统对各国法律进行分类而组成的3、构成法系是跨历史时代的,包括现行的和历史上的(四)、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立法体系是法的外在表现形式的系统,是国家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体系1、立法体系的基本因素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和法律条文法律体系的基本因素是法律规范和法律部门2、立法体系是按照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范围而划分成的多层次的等级体系法律体系是按照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方法的不同而形成的法律部门及其所组成的统一整体三、法律体系的基本属性(一)、主观性与客观性反映了一定时代法学家和立法者的理论、观念最终决定于社会生产方式或经济关系(二)、统一性与和谐性(三)、稳定性与变动性(包括更替和内部的发展变化)(四)、层次性第二节法律部门的划分法律部门: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特点(1)是法学概念也是客观的基本要素(2)各法律部门可以继续划分若干子部门(3)总和性(4)多来源性和总和性(一)、划分标准1、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二)、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1、整体性原则2、均衡原则3、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第三节、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1、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2、民族区域自治区方面的法律3、特别行政区基本法4、立法方面的法律5、保障公民民主权利,扩大基层民主方面的法律6、涉及国家领域、国家主权、国家象征、国籍及公民的有关政治权利等方面的法律(二)、民法法律部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拍卖法等商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三)、行政法法律部门1、规范行政机关行政权力、加强内部监督方面2、国防、外交方面3、公安、国家安全方面4、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方面5、司法行政6、环境保护(四)、经济法法律部门1、加强宏观调控方面2、规范市场秩序和竞争规则方面3、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方面4、促进重点产业的振兴和发展方面5、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五)、社会法法律部门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六)、刑法法律部门(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