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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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关系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一、法律关系的涵义与特征所谓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第五章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事例:孙某与李某签订购房合同规定:孙某将租借张某的房子于2004年10月1日前出卖给李某,李某支付人民币12万元。李某明知该房屋属于张某,仍于2004年9月将房款交给孙某。张某得知消息后,将孙、李二人告至法院。法院审理后确认孙、李两被告侵权成立,宣布其购房合同无效,并向张某支付赔偿金3000元。第五章法律关系(二)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三)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第五章法律关系二、法律关系的种类(一)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二)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第五章法律关系事例:季某与杨某系多年交往的好友。季某生前立遗嘱,表示死后将所藏徐悲鸿画作一幅赠与杨某。杨某得知后表示接受赠与,但愿意将自己祖传的一对清代乾隆年间青瓷花瓶作为回赠。季某不允,而将自己的赠与遗嘱到公证处公证。第五章法律关系事例:“阳光公司”欲出售“荷花”牌洗衣机40台给一国营企业(简称“A单位”),合同约定A单位支付货款4万元。在交货之前,40台洗衣机暂时寄放在临近“阳光公司”的一所福利工厂(简称“B单位”)的废旧仓库,“阳光公司”委托个体运营者赵某将货物按时运抵A单位。第五章法律关系(三)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四)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案例:法律关系的种类第五章法律关系(2004司考卷一83题,不定选)甲京剧团与乙剧院签订合同演出某传统剧目一场,合同约定京剧团主要演员曾某、廖某、潘某出演剧中主要角色,剧院支付人民币1万元。演出当日,曾某在异地演出未能及时赶回,潘某生病在家,没有参加当天的演出,致使大部分观众退票,剧院实际损失1.5万元。后剧院向法院起诉京剧团,要求赔偿损失。针对此案,下列意见中何者为正确?(C)第五章法律关系A.在这一事例中,法律关系主体仅为甲京剧团与乙剧院B.京剧团与剧院的法律关系为保护性法律关系C.京剧团与剧院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不是绝对的D.在这一事例中,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针对的主体是不特定的第五章法律关系第二节法律关系主体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种类(一)公民(自然人)(二)机构和组织(法人)(三)国家第五章法律关系二、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权利能力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二)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第五章法律关系第三节法律关系的内容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第五章法律关系事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交付租金的合同。”村民黄某根据此条款将自己的房屋租借给邻居郑某用作豆腐房,两人约定:郑某每年向黄某支付租金1000元。二、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之界限第五章法律关系第四节法律关系客体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第五章法律关系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一)物1.应得到法律之认可2.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3.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4.须具有独立性第五章法律关系(二)人身Q:人体器官可否成为法律关系客体?(三)精神产品1.不是物质财富,但能带来物质财富2.是无形的财产3.与人身相联系4.具有地域和时间性(四)行为结果第五章法律关系事例:肖女士为了改变自己的面部形象,到“芬芳”美容院要求为其美容,为此支付人民币5000元。美容院答应其提出的条件,派美容师郝某为其整容。郝技术精湛,为肖女士完成整容手术,效果很好,得到肖女士的称赞。第五章法律关系习题:1.(2005年卷一92题,不定选)下列有关法律关系客体的何种表述是错误的?DA.所有的法律关系客体均包含着某种利益B.无法律关系客体就无法律关系C.多向(多边)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有主次之分D.在确定法律关系客体的标准时,不涉及法的价值评价第五章法律关系2.(2006年卷一51题,多选)汪某和范某是邻居,某天,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范某怒而挥刀砍向汪某,致汪某死亡。事后,范某与汪某的妻子在中间人的主持下,达成“私了”。后汪某父母得知儿子身亡,坚决不同意私了,遂向当地公安部门告发。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之后,移送检察院。最后,法院判处范某无期徒刑,同时判决范某向汪某的家属承担民事责任。第五章法律关系就本案而言,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BCDA.该案件形成多种法律关系B.引起范某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属于法律事件C.该案件中,范某与检察院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D.范某与汪某的家属之间不形成实体法律关系第五章法律关系第五节法律事实一、法律事实的概念所谓法律事实,就是具有法律关联性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第五章法律关系二、法律事实的种类(一)法律事件(二)法律行为第五章法律关系习题1.(2005年卷一6题,单选)郝某的父亲死后,其母季某将郝家住宅独自占用。郝某对此深为不满,拒绝向季某提供生活费。季某将郝某告上法庭。法官审理后判决郝某每月向季某提供生活费300元。第五章法律关系对此事件,下列哪一种理解是正确的?BA.该事件表明,子女对父母只承担法律义务,不享有法律权利B.法官作出判决本身是一个法律事实C.法官的判决在原被告之间不形成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关系D.子女赡养父母主要是道德问题,法官判决缺乏依据第五章法律关系(2005年卷一91题,不定选)林某,9岁,系某小学三年级学生。一天放学回家路上遇到某公司业务员赵某向其推销一种名为“学习效率机”的低配置电脑,开价5800元。林某信其言,用自己积攒的“压岁钱”1000元交付了定金,并在分期付款合同上签了字。事后林某父母知晓此事,以“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为由要求赵某撤销合同并退款。第五章法律关系对此,下列何种理解是正确的?ACDA.从法律角度看,林某表达的意思都是无效的B.林某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性质,所以不享有人身自由C.林某父母要求撤销合同所持的理由是一种法律事实D.根据行为能力的原理,林某父母所持理由在本案中不成立第五章法律关系本章推荐阅读材料1.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版,第94-105页2.《杭州小保姆受百万遗赠案》第五章法律关系本章习题韩先生某日持所购京剧票去北京某剧院观看“新新京剧团”排演的现代京剧《智取威虎山》,不料该剧团在外地演出,因路途遥远未能及时返京,致使在京的演出不能如期举行。该剧院被迫安排了一场交响乐,韩先生以剧院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剧院违约事实成立,判令剧院赔偿韩先生票款及路费等人民币250元。剧院又向法院提起诉讼,告“新新京剧团”违约,要求赔偿损失。第五章法律关系根据上述案情,分析以下问题:(1)上面哪些人、单位或机构之间的关系构成法律关系?(2)这些法律关系指向的客体是哪些?(3)这个案例中,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的法律事实有哪些?(4)在上面的法律关系中,何为第一性的法律关系,何为第二性的法律关系?第六章法律行为第一节法律行为的概念一、法律行为界定所谓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包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等等。第六章法律行为“非法律行为”:是指那些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即不受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第六章法律行为例:某甲答应赠与某乙500元,资助乙上学(乙为在读的中学生)。甲在给乙300元后,就不再资助。乙认为甲已答应赠与就应全部赠给,于是向甲索要未交给的200元。第六章法律行为《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消赠与。第六章法律行为二、法律行为的特征1.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2.法律行为具有法律关联性3.法律行为是能够为法律和人们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4.法律行为具有价值性第六章法律行为第二节法律行为的结构一、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法律行为外在表现的一切方面。它包括外在的行动(行为)、行为方式(手段)和结果等要素。第六章法律行为(一)外在的行动(行为)指人们通过身体或言语或意思而表现于外在的举动。西方法谚:“无行为即无犯罪亦无刑罚。”马加爵案现场第六章法律行为“我只是由于表现自己,只是由于踏入现实的领域,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马克思第六章法律行为1.身体行为2.语言行为(二)行为方式(手段)行为方式(手段)是考察行为的目的并进而判断行为的法律性质的重要标准,是考察法律行为是否成立以及行为人应否承担责任、承担责任之大小的根据。第六章法律行为(三)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指行为的完成状态。判断法律行为结果,主要有两个标准:①行为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②该结果应当从法律角度进行评价第六章法律行为二、法律行为构成的主观要件是法律行为内在表现的一切方面。它们是行为主体在实施行为时一切心理活动、精神状态及认知能力的总和。第六章法律行为(一)行为意思(意志)是指人们基于需要、受动机支配、为达到目的而实施行为的心理状态。包括三个层次,即需要、动机、目的。(二)行为认知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的认识第六章法律行为认识错误:主观认识与客观存在之间不相一致的情况:1.“事实错误”:行为人所认识的内容与所发生的客观事实相背离2.“法律错误”:行为人对事实认识无误,但由于误解或不知法律而对该事实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认识有误。第六章法律行为第三节法律行为的分类一、根据行为主体性质和特点所作的分类(一)个人行为与集体行为、国家行为(二)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三)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第六章法律行为二、根据行为的法律性质所作的分类(一)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二)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三、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与相互关系所作的分类(一)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二)主行为与从行为第六章法律行为四、根据行为构成要件所作的分类(一)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二)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三)完全行为与不完全行为第六章法律行为1.判断一个行为的法律性质和类别,除了要看有没有法律规定和有什么样的部门法规定以外,还应当参考以下标准(ABC):A.行为的主体B.行为的程序C.行为的时效D.行为的客体第六章法律行为2.法律行为的特征是(ABCD)。A.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B.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C.法律行为具有意志性D.法律行为是能够为人们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第六章法律行为3.以下哪些是事实行为(ACD)。A.先占B.赠与C.遗失物的拾得D.埋藏物的发现第六章法律行为4.根据行为主体的特性不同,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ABD)。A.个人行为B.集体行为C.团体行为D.国家行为第六章法律行为5.以下属于多方行为的是(BCD)。A.遗嘱B.赠与C.代理行为D.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六章法律行为6.以下属于从行为的是(BC)。A.遗嘱B.添附C.担保D.赠与第六章法律行为本章推荐阅读材料1.王利明:《法律行为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中国法学》,2003(5)。2.朱庆育: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第六章法律行为课后案例讨论分析题:被告人李某,女,21岁。某日李骑自行车途遇一男青年企图抢其自行车,李某不敢反抗,便主动表示“可以把车推走,但不要伤害她”,同时李又说车上打气筒是借的,要求留给李某。男青年表示同意。李某趁其不备用气筒男青年击倒在地,并骑车去报案。第六章法律行为当李某来到就近的一个屯子时,四周一片漆黑,只有一户人家尚有灯光,李便投灯光而去。这家有母女二人,李向主人说明遭遇后,母女深表同情,李即留宿该户。母亲恐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