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管理法规体系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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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饲料管理法规体系概况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2011年生产情况商品饲料产量1.81亿吨(↑11.7%),产值6348亿,配合14900万吨(↑15%),浓缩2500万吨(↓4%),预混600万吨(↑4%)。增长动力来自配合饲料增长1.产量提升,产品结构调整;2.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3.产品质量水平不断提高;4.行业管理进一步加强;5.综合成本持续上升;6.产业化迅速发展;7.原料供应压力增大;8.质量安全形势更加复杂。数据来源:农业部博亚和讯当前饲料行业发展特点和趋势饲料管理法律法规文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609号令)《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3号令)《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4号令)《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5号令)《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业部令)饲料管理法律法规文件《饲料原料目录》(农业部公告)《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1126号公告)《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1224号公告)《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168号公告)《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农业部公告)《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农业部公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行政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饲料标签标准》和《饲料卫生标准》禁止性文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176号公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的物质》(农业部1519号公告)商品饲料产品分类饲料添加剂,营养性和一般(《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复合预混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多矿)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多维)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单一饲料(《饲料原料目录》)管理制度和规定(一)饲料行业管理体系★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保障监管工作开展★管理部门职能行政管理机构(组织、许可、指导)监督执法机构(监管、办案、执法)监测检验机构(监测、检测、预警)★行业协会(桥梁、组织、协调)调整范围:生产企业、经营者和使用者(第一责任人)饲料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管理制度和规定(二)生产许可证制度和生产管理核心:全部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3号令)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有效期内实行年度备案管理,企业报送备案材料管理制度和规定(二)生产许可证制度和生产管理★委托生产资质要求:对等原则委托合同:明确双方在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备案要求:双方向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标签要求: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还应当标明受托方取得的生产该产品的批准文号。其他规定:1.受托方的生产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2.委托方和受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管理制度和规定(三)产品批准文号制度和文号管理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当办理产品批准文号。变化:★批准文号不再设立有效期★批准文号申报材料简化(如取消饲喂效果报告)★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复核检验简化同一产品类别中,相同适用动物品种和添加比例的不同产品,复核检验只需提交一个产品的样品。★申请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需提供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除外管理制度和规定(三)产品批准文号制度和文号管理★定制产品管理(1)定制产品范围: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为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2)定制产品标识:定制产品应当附具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标签,并标明“定制产品”字样和定制企业的名称、地址及其生产许可证编号。(3)定制产品使用:定制产品仅限于定制企业自用,生产企业和定制企业不得将定制产品提供给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养殖者。★企业内部流通产品条例的制度和规定(四)企业原料使用制度★原料使用范围(三个目录)《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允许生产、使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条例的制度和规定(四)企业原料使用制度★遵守限制性使用规定《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1224号公告)《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168号公告)(时间限制、对象限制、国别限制、用量限制)★兜底条款: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条例的制度和规定(五)生产管理制度1.原料检验查验制度(条例十七条)2.原料采购记录制度(条例十七条)3.产品生产记录制度(条例十八条)4.产品留样观察制度(条例十八条)5.产品出厂检验制度(条例十九条)6.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条例十九条)条例的制度和规定(六)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八章五十条适用范围: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核心目标:规范生产、保障安全,实现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程控制核心作用:企业生产管理的基本守则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条例的制度和规定(七)经营环节监督管理制度经营条件:硬件、人员、制度经营者查验义务: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建立购销台账制度禁止拆包、分装,不得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条例的制度和规定(八)养殖环节管理制度1.养殖者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添加剂使用遵守《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2.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3.不得对外销售自配饲料。4.其他限制性规定禁止使用农业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养殖动物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除乳、乳制品外的动物性成分禁止使用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质量标准、无检验合格证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条例的制度和规定(九)饲料、饲料添加剂召回制度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十)禁用公布制度饲料、饲料添加剂在使用过程中被证实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或者环境有害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禁用并予以公布。条例的制度和规定(十一)监督抽查和信息公开(黑名单制度)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监督抽查,并建立监督管理档案。(十二)执法检查手段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查封场所条例的制度和规定(十三)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制度调整范围:(1)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单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2)评审,但不发证书,不设定保护期。饲料添加剂扩大适用范围的、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获新产品证书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的、其他情形。评审程序:二个阶段(材料评审、质量复核)监测期设定:5年,不受理生产和进口登记申请(3年例外)监测期企业责任:收集安全信息监测期管理:进行跟踪监测,存在问题,公告停用。条例的制度和规定(十四)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明确进口登记范围:内外一致需评审产品: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生产地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与国内需评审产品相同的其他情形。依照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程序组织评审。评审程序:二个阶段(材料评审、质量复核)续展登记: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报代理制度:代理资质销售代理制度:销售资质(条件)进口饲料产品标签、包装管理监督抽查(依照进口复合检测标准)建议:生产企业:★学习条例新要求★做好已获行政许可申报、换发等工作★合理规划原料采购、耗材使用★配合、浓缩、预混、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落实《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制度建设仪器补充人员培训体系文件★饲料添加剂和单一饲料企业参照《条例》和《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企业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关注新发布的行业管理动态和管理文件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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