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一、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任务与原则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1.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包括:(1)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2)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3)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4)接受捐赠的资产接受捐赠的资产(5)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2.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包括:(1)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2)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3)接受捐赠的资产;(4)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按照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的要求,建立与公共财政体制相适应的,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管理体制,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归属清晰、权责明确、配置合理、处置规范、运作高效”的目标。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1)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2)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3)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5.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中行政事业单位应遵循的原则:(1)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2)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3)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6.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二、资产配置(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2.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3.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4.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勤俭节约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二)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1.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2.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3.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4.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5.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6.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三、资产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具体管理包括以下方面:1.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2.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尤其是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3.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5.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的应当以不影响本单位完成正常事业计划为前提,必须进行可行性认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6.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加强收益管理。(1)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出租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四、资产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1.闲置资产;2.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3.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5.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6.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主要程序:申报——审批——评估——处置——审批——评估————备案五、资产评估(一)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1.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2.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3.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四)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六、资产统计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事业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财政部门与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进行资产清查的实施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需要,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事业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办法,由开展产权登记工作的财政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七、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事业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