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合同样本(2财富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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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仓库租赁合同样本-2-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仓库”的位置、面积、价格第三章“租赁仓库”的物业管理第四章“租赁仓库”的交付第五章仓库租金、保证金、物业管理费的支付第六章电信、水、电等其他费用的支付第七章“租赁仓库”的用途及乙方责任第八章保险第九章不可抗力第十章命名权及标识第十一章合同的变更、解除与违约责任第十二章期限届满第十三章通知第十四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十五章附则附件一“租金”及“仓库租赁及设备维修保证金”缴纳标准附件二甲方、乙方相关情况;甲方和乙方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附件三“租赁仓库”的基本情况及平面图附件四仓库的装修、附属设施、设备及能源供应情况及交接书附件五物业管理内容及服务标准附件六安全生产管理协议-3-仓库租赁合同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仓库及其附属设施事宜(以下简称“租赁仓库”),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二章“租赁仓库”的位置、面积、租赁期限、价格第二条甲方将座落于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天物流园的J库-3单元内L1区域出租给乙方使用。第三条“租赁仓库”的出租期自2011年月日(工商注册前)起至年月日。经双方协商,“租赁仓库”租金单价及收费标准见《附件一》。第三章“租赁仓库”的物业管理第四条甲方代天津港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乙方按季度及“租赁仓库”面积收取“租赁仓库”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见《附件一》。第五条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见《附件六》。-4-第四章“租赁仓库”的交付第六条乙方应在签约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支付“租赁仓库”租赁及设施维修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收取标准为1个月租金),甲方于收到“保证金”的当日向乙方交付“租赁仓库”。乙方应于当天正式接收“租赁仓库”并于交接现场签署本合同《附件四》项下的“交接表”。第五章“租赁仓库”租金、保证金、物业管理费的支付第七条租金付款方式按以为周期预付租金的方式,详见《附件一》,第一周期租金及物业管理费起租日前5日付清,下一周期租金、物业管理费于上一周期到期前5日付清。逾期支付,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日数乘以欠款项总额的千分之一。第八条“保证金”的计收标准见附件一。租赁期满后甲方将“保证金”余额(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第九条在本合同执行期内,甲方有权在不影响本合同规定的或法定的其他救济措施的前提下使用“保证金”全部或部分支付乙方未支付费用和因乙方违约而引起的损害、伤害、费用或责任(以下统称“应付款项”)甲方使用保证金应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第十条甲方从乙方“保证金”内扣除相应金额冲抵乙方应应付款项后,所持“保证金”少于本合同规定的“保证金”数额时,乙方须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五日内将“保证金”补足。如乙方未能按时将“保证金”补足,应按日向甲方支付“保证金逾期违约金”,“保证金逾期-5-违约金”每日按拖欠数额的千分之一计收。第十一条本合同因乙方违约行为而提前终止的,甲方不再退还全额“保证金”,乙方亦不能要求将该“保证金”用于抵充租金、违约金等任何乙方应付款项。第十二条本合同因甲方违约行为而提前终止,甲方双倍退还乙方“保证金”。第六章电信、电力等其他费用的支付第十三条乙方在仓库租赁期间内,固话通讯乙方直接向天津港通信导航公司办理,网络由甲方提供有偿服务,电力费用按乙方的耗电量依天津港电力公司收费标准计收。水费根据乙方用量计收。(水费标准待天津港供水管理所确定后双方再做确定)租赁期限内,甲方对属于公用事业单位、通讯服务单位原因造成的为“租赁库场”提供的能源及通讯服务的持续性或质量不承担任何责任,但甲方提前得到相关部门通知的须及时通知乙方。乙方不得以能源供应、电信服务等为由提出异议,要求减少租金、提前终止本合同或提出其他要求。第十四条乙方没有按本合同第十三条之规定,按时向相关部门或甲方缴纳电、网络等的能源费用、通讯服务费用的,甲方在乙方应付款但未付款的第三日可从乙方“保证金”内提取相应金额代付乙方上述应付款项,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5日内将“保证金”补足。乙方未能按时将“保证金”补足,应按照本合同第九条之规定,向甲方-6-支付“保证金逾期违约金”。第十五条如乙方要求就“租赁库场”已有的供水、电力、排水、等设备及能源供应量进行改造、扩容及另外增加(或安装)能源的,应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并负责此类额外的能源的安装、连接和维护。第七章“租赁仓库”的用途及乙方责任第十六条乙方所承租仓库用于业务。乙方在承租期间内如需改变仓库用途,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单方改变仓库用途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乙方赔偿相关损失。第十七条乙方应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获得适用于本合同第十六条规定用途的所有批准和许可证书,且保证该批准、许可证书在租赁期限内持续有效。需要甲方协助办理的,甲方有义务协助办理。第十八条乙方在“租赁仓库”从事的各项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和甲方的管理规定,若因乙方经营的业务或其他行为、活动违反或触犯有关法律规定,对甲方造成任何损失的,乙方向甲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第十九条未征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移、转让租赁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不得将“租赁仓库”转租、分租给第三方或由第三方继承。第二十条乙方在经营期间若按自身需要对“租赁仓库”进行装修,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合同终止时,甲方不承担对乙方所做的装修-7-及增设的附属设施、设备的补偿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对租赁库场进行的装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所租仓库恢复原状。第二十一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从“租赁仓库”内移动或移走任何甲方所有的基础设施及物业设施、设备。第二十二条租赁期限内,乙方承担由于乙方原因在“租赁仓库”范围内发生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如甲方作为“租赁仓库”权利人依法先行承担的,有权向乙方追偿。第二十三条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应对仓库的供水、通讯、电力、通风、监控、消防等辅助设施进行妥善保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上述设施的损坏,由甲方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维修,乙方承担相关的零件、材料、人工等费用。第二十四条乙方在生产经营中,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保障各方财产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对于因乙方人员的过失造成的安全事故及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第二十五条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天津市有关消防规定,积极配合甲方主管部门做好消防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第二十六条乙方须保持“租赁仓库”的消防设施达到甲方的保险公司及消防机构的要求,不得破坏该等设备或影响该等设备的动作状态。乙方不得妨碍任何消防设备的正常操作或阻塞消防通道。-8-第二十七条“租赁仓库”内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须经甲方主管部门及消防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八条甲方(或甲方授权代表)有权事先通知后检查“租赁仓库”的防火安全。第二十九条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租赁仓库”的设施设备的使用要求,不能超过其安全载荷。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水、电等设施的损坏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负责。第三十条如乙方使用“租赁仓库”地址或其一部分设立新的机构,须获得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并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后的七日内,向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手续将其本身和新机构的相关登记迁出“租赁仓库”,并向甲方提供迁出已全部完成的有效证明。第三十一条乙方应该允许甲方在提前3天通知乙方并说明其进入“租赁仓库”的目的,进入“租赁仓库”进行对“租赁仓库”的状态或其附属设施、设备的检查、维修等工作。第三十二条如甲方认为出现了紧急情况或紧急时间或应政府部门的要求时甲方有权立即进入“租赁仓库”,不承担因此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第三十三条在租赁期限内,双方从任何政府有关部门收到的关于“租赁仓库”的任何通告或送达文件,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第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内,双方牵涉任何诉讼的,应于诉讼发生后-9-的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第三十五条甲乙双方承诺对在本合同项下对方提供的所有资料进行保密。未经提供方同意,不得向任何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泄露(但双方向为本合同所聘请的法律、财务等专业顾问提供或法规、交易所上市要求及上市规则、司法及行政部门命令等要求除外)。第八章保险责任第三十六条在租赁期限内,甲方负责购买“租赁仓库”库体保险,乙方负责购买租赁仓库内乙方的财产、货物及其它必要的保险(包括责任险)。若甲乙方未购买上述保险,由此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及责任则分别由甲乙各自承担。第九章不可抗力第三十七条若任何一方由于法定不可抗力事件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执行本租赁合同的义务,那么该方应当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四(14)天内以传真、电报或电传方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可能的话,还应当积极行动来降低损失。并且,该方应当在此后三十(30)天内向另一方提供该不可抗力事件的详细情况、相关机关出具的证明书以及说明该方无法执行本租赁合同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声明。第三十八条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任何一方不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上升的成本或另一方承担的损失负责。声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设法重新开始执行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根据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决定是否修订或终止本租赁-10-合同。第十章命名权及标识第三十九条在租赁期限内,甲方保留对“租赁仓库”的命名权,有权更改“租赁仓库”或其任何部分的名字。第四十条在租赁期限内,乙方须按照甲方的要求,制作安装代表其公司或集团的标识。涉及相关政府批准手续由乙方办理第十一章合同的变更、解除与违约责任第四十一条在租赁期限内,经相关部门认定,由于“租赁仓库”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的“租赁仓库”被迫停止作业的,甲方负责维修并视乙方损失情况免除维修期间的租金。第四十二条在租赁期限内,如因政府行政决策、公益事业需要、进行区域公共设施、设备建设等原因,需要占用“租赁仓库”时,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7日内,按照甲方要求对有关区域进行清理。由此引起的“租赁仓库”面积变化的,双方以补充协议方式重新约定租金。第四十三条在出现下列情况时,甲方可无条件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1.乙方在“租赁仓库”内开展东疆保税港区内禁止开展的业务。2.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擅自更改“租赁仓库”仓库用途、建筑结构或严重损害“租赁库场”的、擅自将“租赁仓库”进行转让、转租、分组、赠与、投资、合作、作价抵押等的。第四十四条租赁期限内,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或合同规定的费用超-11-过一个月,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交纳欠款之日起7日内,乙方未支付有关款项,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租赁仓库”的使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若遇乙方欠交租金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在甲方以传真或信函等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之日起,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有权留置乙方租赁仓库内的财产并在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后,甲方将申请拍卖留置的财产用于抵偿乙方应支付的因租赁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第四十五条在租赁期限内,双方都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如任何一方确需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若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继续租赁仓库的,甲方除应如数退还乙方的租赁保证金外,还应赔付乙方相当于当年租金费率2个月的租金。如乙方需提前解除合约,须履行完毕以下手续:1.向甲方交回租赁仓库;2.交清实租期的租金及其它因本合同所产生的费用;3.应于本合同提前终止前一日或之前向甲方支付相等于当年租金费率2个月租金作为赔偿。甲方在乙方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后五日内将乙方的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第十二章期限届满第四十六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后,乙方若希望继续租赁本合同项下“租赁仓库”,需在本合同期满前90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续租申请,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并在获准续租后,重新签订新的租赁合同。-12-第四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