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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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政策解读五大政策解读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政策兜底保障扶贫政策健康扶贫政策教育扶贫政策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一、搬迁目标、任务2016-2017年,全县完成12500人的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5000人)。其中2016年完成易地扶贫搬迁任务4511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00人),2017年底前完成剩余易地扶贫搬迁任务。2016一2017年安置点今年全部开工建设。1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二、搬迁范围和对象易地扶贫搬迁的范围和对象是:居住在深山、库区和地质灾害频发等生存环境恶劣、生态环境脆弱地区,以及限制或禁止开发区域的农村自然村或居住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同步搬迁人口。三、搬迁安置方式1.进园集中安置。2、圩镇集中安置。3.中心村集中安置。4.进城、进圩镇购房安置。1易地扶贫搬迁政策1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版石工业园移民集中安置点1四、建设标准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安置住房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五、补助政策(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人补助2万元。到本县县城购买有正规手续商品房(含二手房)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县财政筹资再给予每人补助0.5万元。(2)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人补助0.8万元,到本县县城购买有正规手续商品房(含二手房)的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县财政筹资再给予每人补助0.2万元。易地扶贫搬迁政策1(3)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按每个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3万元全县统筹安排。(4)除享受易地搬迁建房补助外,搬迁对象符合相关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农村危旧房改造、土地增减挂补偿等政策。进城购买商品房安置的,还可享受其他购房优惠政策。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政策2一、目标任务按照“三年任务、两年完成”的要求,到2017年全面消除农村危房,让农村贫困户全部住上安全房屋。2016年7月底,现有农村存量危房全面启动改造,其中政府统建的农村保障房在2016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房屋主体、装修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2016年12月底前竣工并搬迁入住。各乡(镇)在2017年春节前完成现有存量危房改造任务数的80%以上(其中列为2016年度脱贫的对象必须全部竣工入住),剩余对象在2017年6月底竣工入住。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政策2二、政策措施(一)补助对象。全县辖区内(县城规划区除外)拥有农业户口,且仍居住在危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县城规划区内的危房原则上主要通过建设农村保障房或列入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予以消除。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政策21.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条件的贫困户,通过易地扶贫搬迁安置;2.有一定经济来源且本人有意愿的贫困户,按规划要求实行就地改建安置;3.贫困户中无房户或危房户,且确实需要政府兜底解决住房保障的特困人群,实施“交钥匙”工程,由政府建设农村保障房安置,保障房产权归集体所有,周转使用;4.分散供养且现仍居住在危房的五保户,原则上进入到敬老院安置。各乡(镇)此类人员入住敬老院的户数必须达到90%以上;5.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且赡养人有安全住房,但仍居住在危房的贫困户(俗称“有儿不养”人群)不能列入补助对象,各乡(镇)、村组要通过村规民约、法律手段、精神文明建设倡导等措施,促使他们采取家庭赡养安居方式住上安全住房。(二)改造安置方式。按照“应改尽改、农户自愿、分类处理”的原则,通过以下五种方式解决: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政策2(三)补助标准1.选择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的,按照《安远县易地扶贫搬迁脱贫工作实施方案》(安办字〔2016〕80号)补助标准执行。其中符合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农村危房改造中央、省、市补助资金。2.选择就地改建的贫困户每户给予4万元补助。3.选择农村保障房安置的,县财政通过整合农村危房改造、移民扶贫搬迁及相关涉农项目政策筹措资金,按每套4万元的标准,由各乡(镇)包干使用。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政策21.第一期补助资金为50%,在房屋建到地圈梁时拨付。2.第二期分两类情况拨付:(1)乡(镇)统建保障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督促入住对象拆除原住危房后,一次性拨付剩余补助资金;(2)就地改建的,建好一层且已拆除原住危房后,一次性拨付剩余补助资金,若未拆除危房的暂留一万元,待拆除危房后再行拨付。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拨付到乡(镇)保障房建设专户或补助对象“一卡通”账户。三、资金拨付农村保障房和危房改造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补助资金按照改造建设进度分两期拨付:兜底保障扶贫政策3目标任务按照“应保尽保”的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群众全部纳入农村低保和五保保障范围,全县实现兜底保障18000人以上,确保兜底保障人数占全县农业总人口5%以上。主要项目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项目2、农村五保户保障项目3、临时救助(救急难)项目4、医疗救助项目兜底保障扶贫政策3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项目政策规定: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现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农村家庭给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一)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根据我县现行农村低保政策规定:持有本县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现行农村低保标准(即:每人每月270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农村低保规定条件的,均可获得我县农村低保救助。兜底保障扶贫政策3(二)申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程序1、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2、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委会的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村组干部、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3、听证。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委会的协助下,以村为单位召开听证会,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听证。4、审核。民主听证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召开党政联席会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返回各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5、审批。县民政局收到乡镇上报材料后召开评审会议对乡镇申报拟保对象进行集体评审。对拟批准享受的,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村委会进行再次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有异议的,县民政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作进一步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作出决定。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并由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兜底保障扶贫政策3(三)保障金的核定与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从批准享受低保当月起计发。保障金的发放,通过信用联社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惠农一卡通”账户。保障金额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即:家庭月保障金=(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四)保障对象的管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常补对象”的生活状况,乡镇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入户调查一次,对“非常补对象”的生活状况每半年至少入户调查一次,并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按程序办理维持、提高、降低或者停发低保金手续。兜底保障扶贫政策3二、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对农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行五保供养。(一)享受农村五保供养的条件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农村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1、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2、无劳动能力的;3、无生活来源的。兜底保障扶贫政策3(二)申办农村五保供养的程序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委会民主评议,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示;无重大异议的,由村委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委会报送资料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最后由县民政局作出审批决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目前,我县农村五保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类,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365元,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290元。兜底保障扶贫政策3三、临时救助(救急难)项目救助对象:1、对因灾、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2、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3、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兜底保障扶贫政策32、对因火灾、突发事故等因素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毁无法居住,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其家庭实际困难程度,给予1—2万元急难救助;3、对因单方交通事故导致自身受伤或死亡、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或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伤,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0.5—1万元急难救助;4、对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医疗补充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大病二次补偿和其他社会帮扶资金后,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支出在5万元以上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分别按自负费用的20%、10%予以急难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为3万元。保障措施:1、对于突发事件造成一般性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给予我县低保标准(270元/月)3倍以内的基本生活应急救助;兜底保障扶贫政策3四、医疗救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贫困家庭儿童实施重点救助。对重大疾病的重点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的救助比例由70%提高到90%,年累计救助封顶线由3万元提高到4万元,其中14周岁以下儿童的年累计救助封顶线由5万元提高到6万元,通过医疗救助最大限度减轻贫困户医疗支出负担,降低因病致贫风险。健康扶贫政策4一、工作目标实施九大医疗保障项目:1、“一对一”健康服务项目。2、产权公有村卫生计生服务室建设项目。3、贫困对象新农合参合项目。4、新农合大病保险特殊政策项目。5、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项目。6、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7、中医示范区建设项目。8、强化队伍建设项目。9、贫困户住院分娩实施全部免费。二、重点解读内容(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1、筹资标准:个人缴费120元(建档立卡贫困户政府出资)。2、补偿政策:门诊统筹:乡、村两级实行同一补偿比例,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70%,不设起付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不受封顶线限制。住院补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住院实行分段累加补偿,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住院可报费用不设起付线直接按90%进行补偿。县级、市级、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分别为80%、55%、50%。非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为35%。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报费用不设起付线直接按比例补偿。住院补偿封顶线为10万元。健康扶贫政策4门诊大病补偿:14类疾病列入门诊大病补偿范围,门诊大病的补偿比为40%,不设起付线,封顶线为3000元。同时将地中海贫血(含输血)、恶性肿瘤、肾衰透析等的门诊医药费用按住院补偿办法进行补偿。农村居民重大疾病救治补偿:17类重大疾病救治,实施按病种付费,三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补偿70%,二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补偿75%。3、补偿程序(1)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直补。(2)除意外伤害、正常住院分娩、参加商业保险外,参合人员持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证(卡)及县外就医转诊证明到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实行直补(即时结报)。(3)在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后携相关补偿资料到县行政服务中心新农合办报账窗口进行补偿。健康扶贫政策4(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1、筹资标准:2016年新农合筹资标准:每人30元(由新农合基金支付,不需个人缴费)。2、补偿政策:2016年,建档立卡贫困对象起付线减半即7500元。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对象每段补偿比例提高10%。大病保险年封顶线为25万元。3、补偿程序:新农合基本医保补偿结算后,患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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