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第三人民医院医学装备发展规划、计划的实施方案如东县第三人民医院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法规、制度和本机构的规模、功能定位和事业发展规划、科学制定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如东县第三人民医院要优先考虑配置功能适用、技术适宜、节能环保的装备,注重资源共享,杜绝盲目配置考核闲置浪费。第一条设备科和各职能科室应当根据装备配置和保障要求,编制年度装备计划和采购实施计划。第二条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采购实施计划应当由如东县第三人民医院院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方可执行。设立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的,如东县第三人民医院办公会研究前还需经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需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获得批准后执行。经批准的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年度装备计划和采购实施计划,不得随意更改。第三条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医学装备均应当纳入年度装备计划管理。单价在1万元以下或一次批量价格在5万元以下的,由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根据本机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方式。第四条单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医学装备计划,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内容应当包括配置必要性、社会和经济效益、预期使用情况、人员资质等。单价在50万元医学的,由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论证方式。第五条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医学装备采购管理。第六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医学装备,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并首选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采取公开招标以外其他方式进行采购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第七条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医学装备,应当首选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其他方式进行采购。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年度装备计划和采购实施计划。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采购。因特殊情况确需计划外采购的,应当严格论证审批。第一条如东县第三人民医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地应急采购预案。因突发公共事件等应急情况需要紧急采购的,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应急采购预案执行。第二条需采购进口医学装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进口设备采购审批程序。第三条设备科应当加强医学装备采购合同规范管理,保证采购装备的质量,严格防范各类风险,确保资金安全。第四条设备科应当建立医学装备验收制度。医学装备到货、安装、调试使用后,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使用部门、供货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完成后应当填写验收报告,并由各方签字确认。第五条医学装备验收工作应当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完成。经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办理索赔。第六条如东县第三人民医院申请和购置纳入国家规定管理品目的大型医用设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如东县第三人民医院应当建立医用耗材准入管理制度。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遴选。不在集中采购目录内但确需使用的,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严格论证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第八条如东县第三人民医院应当建立医用耗材入出库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第九条如东县第三人民医院应当加强一次性使用无菌器械采购记录管理。采购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原产地、规格型号、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采购日期等,确保能够追溯至每批产品的进货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