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核心-----宪法一、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与制度二、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3、我国的法律体系母法子法子法每个部门法都有其独特的味道:刑法的味道是苦的,因为它的主要作用是“打”和威慑;民法的味道是酸的,因为它的主要的目的在于恢复原状;而宪法的味道却是甜的,因为它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公民免受违宪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定的处罚。——王磊《宪法的司法化》案例李某在某高校收发室工作。他利用工作之便,隐匿、毁弃和拆开学生信件数百封,并在学生中传播扩散了信件中的隐私内容,将大学生张某(女)的一封信件拆阅后涂改内容,写上淫秽语言,画上淫秽图像装入信内,不但使这个学生与亲人的联系中断,而且造成很坏影响。讨论1、李某的行为是否为犯罪行为?2、李某的行为触犯了哪些法律、法规?•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宪法的这一规定,同时也触犯了刑律。属于我国(刑法)笫252条规定的“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的犯罪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们权利的纸——列宁宪法是一种精神,一种价值,一种民族的一种共识。另外一个就是宪法它对一个国家的这种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推动作用。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交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把国家权力选举其他国家机关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共权力行使宪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约束约束监察委什么是宪法:理解的维度时间:宪法是现代社会的产物。性质:对国家的权力做出限制,对人民的权利进行保护。功能:宪法是对国家政治生活的总体设计。9宪法是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关系以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具有突出地位和重要作用。我国宪法确认了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取得的辉煌成果,规定了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性质和根本制度,明确了国家未来建设发展的根本任务和总的目标,是党的指导思想、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序西方宪法的产生1.英国是资产阶级革命发生最早的国家,英国是世界上最早产生宪法的国家。也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权利法案》(1689)2.美国是世界上最早产生成文宪法的国家。1776的《独立宣言》;1787年《美国宪法》。3.法国宪法的产生:1789《人权宣言》,1791《法国宪法》。5.苏俄宪法(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产生)1918年的制定的苏俄宪法,是第一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4.德国的宪法:1919《魏玛宪法》序中国宪法的历史1.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2.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肯定了主权在民,三权分立等原则。3.“五五宪草”(1936)中国第一部确立一党的党义为全国的政治纲领,实行党国一体政治统治的宪法。4.《中华民国宪法》(1947)1949年(共同纲领)(起临时宪法作用)1954年(106条)1975年(30条)1978年(60条)1982年(138条)↓↓↓↓1988年宪法修正案(2条)1993年宪法修正案(9条)1999年宪法修正案(6条)2004年宪法修正案(14条)1、健全了国家机构的设置恢复设置了国家主席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明确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配合制约的关系明确了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建立中央军事委员会2、充实了公民基本权利公民享有人身自由公民住宅不受侵犯3、调整了宪法结构顺序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章调整到“国家机构”一章之前2018年宪法修正案(21条)我国宪法的内容体系第32修正案序言增加“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第33修正案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增加“改革”二字);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增加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第34修正案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增加“和谐”二字。)第35修正案“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第36修正案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第37修正案“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增加“监察机关”。)第38修正案“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增加“和谐”一词。)第39修正案“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增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40修正案“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第41修正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人大选举的人员中增加了“监察委员会主任”)第42修正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人大罢免的人员中增加了“监察委员会主任”。)第43修正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增加了“监察机关”。)第44修正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第45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取消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的限制)第46修正案国务院行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删去了监察)第47修正案增加:“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第48修正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49修正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第50修正案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第51修正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中删去了监察。第52修正案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增加五条,分别作为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具体内容见后。本次宪法修改体现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了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了有力的宪法保障。(二)我国宪法的地位宪法不是一般的法,宪法是最高法,是管法的法,作为最高法,宪法至上地位主要体现在其特有的作用、效力和内容等方面。宪法的下位法把宪法赋予我们的权利具体化•一元多层次的立法模式:(三)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1.党的领导原则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了党的领导地位.在宪法和法律上保证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执政地位,保证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并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概念与历史发展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从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宣布政府的正当权力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宣布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以来,西方国家宪法在形式上一般都承认人民主权,并将其作为资产阶级民主的一项首要原则。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普遍规定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实质上也就是人民主权。在宪法中的体现宪法第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规定了人民主权的具体实现形式与途径。如第2条第2、3款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为了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宪法规定了选举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程序。2.人民主权原则概念与发展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的主体是“人”,首先是指自然意义上的人。就人权最原始的意义而言,它在本质上首先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十七八世纪,西方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学说,强调人人生而平等,享有生命权、自由权、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人权逐渐被政治宣言和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从《共同纲领》开始,我国历部宪法都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特别是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后,基本人权原则成为国家的基本价值观。我国宪法还规定了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基本权利。3.人权保障原则4.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概念概念和历史发展法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管理的一种方式。其基本价值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法治思想的核心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十七八世纪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十分重视法治的意义。如洛克认为,政府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潘恩认为,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我国宪法第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中的“法治国家”既包括实质意义的法治内涵,也包括形式意义的法治要素。在我国宪法文本中,“法治国家”是政治共同体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生活的原则、规则与未来指向性的价值体系,其实质要素包括人的尊严、自由和平等,形式要素包括法律至上、人权保障与权力制约从宪法文本的规范体系来看,“法治国家”包含法治社会。民主集中制,是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结合。民主集中制是集中全党全国人民集体智慧,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和主要途径。5.民主集中制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国家权力统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通过民主形式集中起来,并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四)我国宪法确立制度(1)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国家性质)(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权组织形式)(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3)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础民主形式的方式)2、基本政治制度3、基本经济制度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