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二OO八年八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简称“基金项目”)的管理,发现和培养青年科学研究人才,培育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推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工作,为自治区重大产业化项目奠定基础,根据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基金项目主要支持关系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重大应用基础研究;优先支持自治区支柱和优势产业中具有产业化前景的应用基础研究;对自治区有研究基础或人才团队优势的基础研究项目也予择优支持。第三条基金项目宏观布局遵循“顶层设计、突出重点、兼顾均衡”的原则;遵循“跨区合作、优势互补、多方共赢”的开放原则;遵循实现项目目标、创新人才团队培养相协调的系统原则;遵循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与企业紧密结合的需求导向原则;遵循不同科技计划相互衔接的联动互动原则。第二章资助类型及条件第四条基金项目资助类型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博士基金项目四种类型。(一)基金重大项目1、基金重大项目的资助对象是科技领军人才领衔的创新团队,有望争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承担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者。2、基金重大项目的支持方向是我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具有扎实研究基础,或多学科多专业交叉融合,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处于国内前沿,有突出研究优势和新经济增长点的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3、基金重大项目应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厚实的研究基础和良好的研究条件。(二)基金重点项目1、基金重点项目的资助对象是自治区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和新引进的高层次科技人才。2、基金重点项目的支持方向是自治区具备较好基础和积累的特色优势研究领域和具有潜在发展优势的创新性研究工作,特别是对学科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关键科学问题和科学前沿的研究,以及对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应用前景,能够发挥我区资源、自然条件特色的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三)基金面上项目面上项目的资助对象原则上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支持科技工作者尤其是学科、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在一定研究基础上自由选题,开展创新性、探索性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四)博士基金项目博士基金项目资助对象是已获得博士学位的科技工作者,支持其围绕自治区优势特色学科和新兴学科,开展前沿探索性、原创性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第五条基金项目资助的基础性研究应具备下列条件: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足,研究技术路线可行,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和潜在的应用价值,符合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同国内其它单位不重复或有独到之处,三至五年内可望取得科研成果;申请者和合作者具备相应的研究实力。新申请者须有工作基础或发表过相关文献综述;申请连续支持的项目应提供中期评估报告。申请项目确需经费资助且经费预算合理可行。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六条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基金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基金委)及其下设学科组在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指导下对基金项目实施管理。第七条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和办法设立与调整自治区基金委及其下设学科组。第八条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自治区基金委、学科组、受资助单位、项目负责人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管理与实施。第四章申请与立项第九条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和博士基金项目申报人一般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学位等申报资格;基金面上项目申报人原则上不受学位、资历限制。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凡因各种原因调离专业技术岗位的科技人员不得申报。第十条项目主持人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报一个基金项目;正在承担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者原则上不得申请新的基金项目。第十一条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每年集中受理基金项目的申请工作。申请基金项目要按照有关要求准确、规范、详尽地填制有关表格,提供相关材料。第十二条基金项目的评审遵循“宏观引导、平等竞争、客观公正、择优资助”的原则,按照初审、学科组专家评议、基金委评审、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定的程序进行。第十三条在评审中坚持机制创新,引入区外专家,扩大网络评审,逐步建立评审专家诚信档案。第十四条自治区基金委在对学科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的基础上,提出资助项目及经费建议。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据基金委建议确定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第五章实施与管理第十五条获得基金项目资助的申请人应详细认真填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科学制定研究目标,合理规划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目标。第十六条自治区科技厅依据《计划任务书》,按照基金项目实施进展要求,将项目经费一次或分批划拨给受资助单位。项目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第十七条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委托自治区基金委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不遵守规定,违反财务制度,造成项目无法按计划实施的,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直至撤销资助等处罚。第十八条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按要求委托相关科技中介机构,对基金重大项目进行中期评估。第十九条已签订《计划任务书》的项目,原则上不允许擅自变更和延期,要严格按计划实施,确实因为不可抗力需变更和延期的,应报请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第二十条基金项目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应为项目实施提供相应条件,满足和保证研究所需时间,并督促负责人及研究团队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第二十一条基金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自治区基金项目管理要求按时报送项目实施相关材料。第二十二条受资助的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结题,因不可抗力造成未完成任务的,可根据其提供的令人信服的证明给予结题处理。第二十三条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还应报请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验收。博士基金项目可视资助强度及研究工作开展情况参照基金重大、重点项目或面上项目执行。第六章回避与保密第二十四条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基金委委员在基金项目申报和评审中,应遵守回避制度,保证基金项目管理工作的公平性。第二十五条参加评议、评审工作的所有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保密制度,尽到保密责任,不泄露有关申请项目及评审工作中的秘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03年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二OO八年八月一日)第二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能力,进一步规范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简称“基金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基金项目的申请、立项、评审、验收等各项工作。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基础性研究包括:以认识自然现象,探索客观规律为主要目的的基础研究;有广泛应用前景,为自治区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提供原始创新源,以获得新原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目的的应用基础研究。第四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基金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基础研究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基金项目的组织管理和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修订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二)设立、调整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基金委)并指导其工作;(三)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科学技术发展的方针、政策与规划,发布《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指南》;(四)确定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与管理。第六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设立基金委,并根据各单位推荐,在综合考虑任职资格、学科专业布局和工作需要的基础上确定组成人员。基金委实行任期管理制,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3—5名,委员若干名。基金委委员每届任期4年,连任时间不超过两届,换届时新委员原则上应占到总数的50%。基金委的主要职责是:(一)为自治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宏观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和咨询服务;(二)协助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发布《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指南》,提出主要资助范围、重点领域和定向课题,指导申请;(三)接受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委托,审查基金项目学科组评审结果,组织基金重大项目答辩,开展跨学科、跨专业联合评审,提出资助项目经费的建议。第七条基金委下设学科组。学科组组长由基金委委员担任。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建立基金项目专家库,根据自治区学科、专业专家及引进人才工作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基金项目学科组成员应根据基金项目申报情况,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从专家库中选择符合条件的专家出任,一般应是教授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学科组的主要职责是:(一)开展自治区基金项目申报课题的同行评议,推荐基金重大、重点、面上及博士基金项目资助名单。(二)受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委托,对基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第八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基金委、学科组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自治区基金项目的管理与实施。第三章申请与立项第九条基金重大和重点项目申请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已获得博士学位。基金重大项目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重点项目组成成员不少于3人。第十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每年集中受理基金项目的申请工作。申请基金项目,要填写《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填报的内容要真实可靠,经费预算合理。第十一条对于多单位联合申请的基金项目,课题组成员须在《申请书》的“项目组主要成员”栏上签名,对人员排序予以确认;合作单位应在《申请书》的“合作单位意见”栏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联合申请重大项目须由合作各方参加答辩。引进人才作为主持人申报基金项目时应以区内工作依托单位名义申报。第十二条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对多单位联合申请的项目,第一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须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研究的必要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及填报内容的真实性等进行预审。第十三条经预审后筛选出的优秀项目,由(第一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在《申请书》上签署具体意见、加盖公章;并将拟申报项目的纸质《申请书》(一式五份,全部为原件)和电子文档及汇总清单,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报送至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基础研究办公室。第十四条基金项目评审按照初审、学科组专家评议、基金委评审、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定的程序进行。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基础研究办公室负责基金项目的初审,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核准后,不予继续评审。学科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议,基金重大项目视需要采取国内同行专家函评方式进行,在此基础上向自治区基金委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自治区基金委对学科组推荐的项目进行审核,并组织基金重大项目答辩,提出基金项目资助意见。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根据自治区基金委的评审意见,综合考虑自治区经济、社会、科技发展需要,申报项目水平以及申请人以往主持的基金项目完成情况确定立项的数量和支持力度。第四章实施与管理第十五条获得资助的基金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合作者,在规定的时间内与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签订《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一式五份)并提交电子文档。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计划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第十六条基金项目《计划任务书》中的考核指标应反映人才培养和建立创新团队的情况。第十七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不遵守规定,违反财务制度,造成项目无法按计划实施的,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将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直至撤销资助等处罚。第十八条对已签订《计划任务书》的项目,一般不允许变更项目名称、研究内容及其它有关约定(包括项目负责人)。因故确需调整、变更有关约定(包括研究方案的重大修改),须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对于多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须由联合承担项目的单位共同提出书面申请,由第一承担单位主管部门报自治区科技厅基础研究办公室提出意见,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批准后方可调整、变更和终止有关约定。对擅自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