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汉家岔乡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提高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预案。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较大生态环境破坏等,影响和威胁我乡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以下在我乡行政区域内突发的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局域暴雨洪水、河流超标准洪水、水库垮坝洪水和干旱缺水等水旱灾害,暴雨、冰雹、暴雪、沙尘暴、寒潮、霜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以及森林草原火灾和较大生物灾害等。(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公路等较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较大安全事故,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供气、供暖等生命线事故,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较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0157、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禽流感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较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以及较大动物疫情等。(四)、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较大外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五)、其他各种类型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第四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应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强化和规范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促进全乡形成统一领导、科学决策、协调一致、联动有序、保障有力、社会广泛参与的高效应急管理体系,为我乡的发展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第五条突发公共事件应怠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科学高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依靠乡村两级干部,专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建立科学、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提高科学指挥能力和应急工作科技水平,不断完善救助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二)、预防为主,平战结合。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把预防突发公共事件作为应急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预测、预警、预防工作;把平时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急工作与国防动员工作结合起来,实现平时预防减灾与战时消除战争后果的有机统一。(三)、依法规范,果断处置。一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都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采取措施。要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制。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要依法果断处置,严防事态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四)、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认真贯彻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把乡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同各部门分工负责紧密结合起来,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五)、资源整合,信息共享。按照条块结合、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各村各单位和各行各业的现有资源,充分发公安派出所、基干民兵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确保救援实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联络系统,使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工作机构之间实现网络互联,通信畅通,信息共享。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乡政府成立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委员会”),乡长任主任,副乡长、助理调研员和乡人武部部长任副主任,乡政府办公室、乡教管中心、公安派出所、乡民政保障事务所、农技农经站、水保站、林业站、乡卫生院、乡广电站、安监站、粮管所、信用社、邮电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应急委员会是全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最高领导、议事和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部署全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各村各单位制定和组织实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二)、制定和修订《会宁县汉家岔乡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三)、本乡行政区域内有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领导、组织和协商应急工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本预案。(四)、根据需要协商乡人武部和基干民兵突击队组成救灾抢险队伍,参与应急工作。(五)、向县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第七条应急委员会下设应急指挥中心,为常设办事机构,设在乡政府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主要职责:(一)、汇总、核查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及时报告应急委员会,为应急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二)、在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本预案后,通知并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实施。(三)、督促检查各村,各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四)、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五)、承办应急委员会日常工作。第八条乡政府分别设立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确定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单位以及参加部门和单位,具体负责指挥各类单一较大、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主管副乡长任总指挥,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各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相应牵头部门和单位,指挥场所在牵头部门和单位开设,如果条件不具备,则由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在乡政府办公室或其他适目地方开设,充分利用现有指挥系统硬件设施,指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一)、设立乡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指挥较大、重大和特大地震灾害应急工作。又乡政府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乡政府办公室、乡教管中心、公安派出所、乡民政保障事务所、农技农经站、水保站、林业站、乡卫生院、乡广电站、安监站、粮管所、信用社、邮电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二)、设立乡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较大、重大和特大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三)、设立乡水旱灾害应急指挥部(与现有向抗旱防汛监测站部合署),指挥较大、重大和特大旱灾、暴雨洪水灾害和重点小型水库,重点防洪区、祖厉河流域超标准洪水、特大局地暴雨洪水和大范围人饮缺水应急工作。乡水保站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乡政府办公室、乡教管中心、公安派出所、乡民政保障事务所、农技农经站、水保站、林业站、乡卫生院、乡广电站、安监站、粮管所、信用社、邮电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四)、设立乡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全乡因较大、重大和特大病虫害、冻害等引发的农业灾害应急工作。乡农技农经站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乡政府办公室、乡教管中心、公安派出所、乡民政保障事务所、农技农经站、水保站、林业站、乡卫生院、乡广电站、安监站、粮管所、信用社、邮电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五)、设立乡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暴雨、冰雹、暴雪、沙尘暴、寒潮,霜冻等气象灾害应怠工作。(六)、设立乡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指挥较大、重大和特大森林火灾应急工作。乡林业站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乡政府办公室、乡教管中心、公安派出所、乡民政保障事务所、农技农经站、水保站、林业站、乡卫生院、乡广电站、安监站、粮管所、信用社、邮电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七)、设立乡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较大、重大和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工作。公安派出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乡政府办公室、乡教管中心、公安派出所、乡民政保障事务所、农技农经站、水保站、林业站、乡卫生院、乡广电站、安监站、粮管所、信用社、邮电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八)、设立公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较大、重大和特大公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公安派出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乡政府办公室、乡教管中心、公安派出所、乡民政保障事务所、农技农经站、水保站、林业站、乡卫生院、乡广电站、安监站、粮管所、信用社、邮电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九)、设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较大、重大和特大矿山(含煤矿)及工业、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以及烟花爆竹生产事故应急工作。安监站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乡政府办公室、乡教管中心、公安派出所、乡民政保障事务所、农技农经站、水保站、林业站、乡卫生院、乡广电站、粮管所、信用社、邮电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十)、设立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较大、重大和特大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用行业等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乡政府办公室、乡教管中心、公安派出所、乡民政保障事务所、农技农经站、水保站、林业站、乡卫生院、乡广电站、安监站、粮管所、信用社、邮电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十一)、设立爆炸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较大、重大和特大爆炸事故应急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县财政局、县城建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十二)、设立环境污染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较大、重大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乡政府办公室、乡教管中心、公安派出所、乡民政保障事务所、农技农经站、水保站、林业站、乡卫生院、乡广电站、安监站、粮管所、信用社、邮电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十三)、设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较大、重大和特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安检站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乡政府办公室、乡教管中心、公安派出所、乡民政保障事务所、农技农经站、水保站、林业站、乡卫生院、乡广电站、安监站、粮管所、信用社、邮电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十四)、设立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较大,重大和特大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农技农经站会同林业站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乡政府办公室、乡教管中心、公安派出所、乡民政保障事务所、农技农经站、水保站、林业站、乡卫生院、乡广电站、安监站、粮管所、信用社、邮电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十五)、设立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较大、重大和特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乡畜牧兽医站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乡政府办公室、乡教管中心、公安派出所、乡民政保障事务所、农技农经站、水保站、林业站、乡卫生院、乡广电站、安监站、粮管所、信用社、邮电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十六)、设立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较大、重大和特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以及相关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等事件的应急工作。乡卫生院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乡政府办公室、乡教管中心、公安派出所、乡民政保障事务所、农技农经站、水保站、林业站、乡卫生院、乡广电站、安监站、粮管所、信用社、邮电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十七)、设立乡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食品(食物)在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中发生的较大、重大和特大安全事件的应急工作.第九条成立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组,由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单位以及参加部门和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为应急委员会研究部署应急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参与应急指挥。第十条各行政村各单位要依照乡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和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第三章预测、预警第十一条突发公共事件应怠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各村、各单位要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对有关突发事件进行全天候监测。要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辖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存在的影响稳定的重点问题,特别要关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要害部门,定期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较大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如有重要情况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上报。第十二条应急指挥中心、各专项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都要指定联络员,具体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工作。第十三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各部门得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及时分别向乡政府和上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