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一、问题的由来历史研究表明,中国古代法并不具有人们惯常所认为的那种连续性和单一性,相反,它实际上是由多种渊源构成的复合体,其间充满了离散、断裂和冲突。具体而言,在相对统一的朝廷律令之外,还有所谓民间法,后者的源流尤其杂多,不但有民族的、家族的和宗教的,而且有各种会社的和地方习惯的。民间法上的这些源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重要性,它们各自与官府之法的关系也不尽相同,不过,正如这个名称所暗示的那样,民间法生长于民间社会,其与普通民众日常生活秩序的关系更加有机和密切,以至当政体变更,国家的法律被彻底改写之后,它仍然可能长久地支配人心,维系着民间社会的秩序。至少,直到本世纪上半叶终了之前,情形就是如此。(梁治平,1997b;1996)问题是,正是在最近的50年里,中国社会发生了极具戏剧性的变化,在此过程之中,社会结构出现了根本性的转变,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更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局面。曾有一度,国家权力不仅深入到社会的基层,并且扩展到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以至在国家权力之外,不再有任何民间社会的组织形式。这些,不能不对当代中国社会的法律与秩序产生深刻的影响。因此,我们要问,在现代国家和法律的建构过程中,民间法的命运怎样?它是否还具有生命力?如果是,其社会基础是什么?当然,我们也要了解,今天我们能在什么意义上谈论所谓民间法,以及,这是否意味着传统的包括民间法上多种源流在内的法律多元格局以某种方式得以延续?我们还想知道,面对民间的知识、信仰和秩序,新的国家采取了怎样的立场和态度?现代法律制度取代民间规则与秩序的努力是否成功?等等。本文将分五个部分来检讨上述问题。首先,我将从乡土社会的概念入手,简单地回顾本世纪尤其是最近50年以来中国乡村社会的变迁,并且检视这种变迁的意义。然后,我将从秩序的角度去审视乡村社会的组织、规范以及乡民的知识与习俗。接下来将讨论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主要考察一些国家正式制度与民间非正式制度遭遇的案例。最后,在本文结束以前,我将从传统资源再生与再造的角度重新考察民间秩序及其与国家正式制度的关系问题。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无意对中国当代民间秩序作系统详尽的描述,毋宁说,我的兴趣在于了解上面所提出的问题,并且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提出问题。而我之所以将讨论的范围限定在乡村社会,固然是因为对乡村社会的考察足以帮助我们回答上面的问题,但更重要的还是因为,中国至今仍是一个农业大国,80%以上的人口居住在乡村,城乡之间的差别依然十分巨大,而正是这一部分社会以及生活于其中的人的活动,最不容易得到居住在都市的受过现代知识训练的立法者、行政官和理论家们应有的理解。二、变迁中的乡土社会乡土社会这个概念取自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出版于1947年的《乡土中国》一书。据费氏的观察和概括,中国社会的基层是乡土性的。乡土社会的特点之一是,乡村里的人口似乎是附着在土上的,一代一代的下去,不太有变动。当然,这并不是说乡村里的人口是固定的,事实上,人口的增加超过一定规模,就会出现人口的流动和分殖现象,不过,老根是不常动的。大多的农民聚村而居,使得村落成为中国乡土社会的基本单位。从外部看,由于人口的流动率低,社区之间的往来不多,因此,乡土社会的生活是富于地方性的。而从内部来看,人们在这种地方性的限制之下生于斯、死于斯,彼此之间甚为熟悉,因此,这又是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法律是用不上的,社会秩序主要靠老人的权威、教化以及乡民对于社区中规矩的熟悉和他们服膺于传统的习惯来保证。(费孝通,1985)自然,这是一幅相当纯粹的图景,现实中的村社比这要杂乱得多。事实上,就在费氏所处的时代,中国的乡土社会正经历着缓慢但是深刻的变化。新国家的权力,连同新式的法律,已经开始伸展到中国社会的基层。在费氏的笔下,我们也能够看到新旧两种事物之间的龃龉,看到国家的正式制度与民间非正式制度相遇时所造成的尴尬局面。(费孝通,1985:58-9)尽管如此,作为一个理想型(IdealType)的概念,乡土社会仍不失为有助于我们了解中国乡村社会及其变迁的分析工具。研究中国问题的历史学家和社会学家,无不对1949年以后国家权力对于社会的全面渗透和绝对控制印象深刻,然而,发生在本世纪后半叶的这一事件实际只是早先历史进程的一个后续的环节,而不是一段崭新的历史。事实上,现代民族国家的建构始于清末新政,而展开于民国时期,其核心内容是要建立合理化的官僚制度,使国家的行政权力深入基层社会,加强国家对乡村社会的监控和动员能力。民国时期,政府在乡村推行保甲制度,打破了传统以乡族为村政单位的格局。在经济方面,则加强税收和商业管理,并且通过向乡民提供低息贷款和建立合作社组织对乡村福利事业进行直接的干预。与此同时,政府还积极提倡新式教育,普及科学,开展新生活运动,反对迷信,禁止陋俗。(王铭铭,1997:88-9,95-100)不过,总的来说,由于种种原因,民国时期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渗入和控制是相当有限的。研究这一段历史的学者发现,当时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竟与地方上的无政府状态同时发生,换句话说,政权的正式机构与非正式机构同步增长。正式的国家政权虽然可以依靠非正式机构来推行自己的政策,但它无法控制这些机构。这种情形被称作国家政权的内卷化。(杜赞奇,1994:66-8)。1949年的革命大大加速了国家政权建设的进程,然而,它所用的手段异常激烈,采取的方式也相当彻底。大体说来,这一过程经历了这样一些阶段。先是在50年代初开展土地改革运动,然后是实行旨在控制粮棉生产和贸易的统购统销政策。其结果,多种经营的经济形态被改造成单一的农业经济,小生产者逐渐失去经营上的选择权。随同旧的土地制度一起瓦解的,还有各种族内的公田,以及建立在旧的社会组织基础上的耕作制度与合作制度。为了填补这种互助与合作上的欠缺,政府于1954年开始全面推行互助组制度。此后,官方的集体化运动迅速升温,在短短的几年之内,便从初级的互助形态过渡的高度集体化的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公社化造就了一套自上而下的经济控制与行政控制网络,使得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渗入和控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规模和深度。(黄宗智,1992:167-95;王铭铭,1997:104-7)与上述经济改造和政治控制同时进行并且与之互为表里的,是自上而下地建立新的意识形态的努力。在50和60年代的一系列思想教育运动当中,民间固有的许多知识、信仰、观念、仪式和行为方式,被目为愚昧落后陈旧过时的东西遭到批判和禁止,族谱、村庙、家祠等被认为是旧时代的遗迹而遭毁弃。旧的社会关系不断松懈和瓦解,新思想新观念如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科学、民主等则得到反复的宣传和灌输。社会主义的思想教育运动在文化大革命的10年中达到极至,其结果是民间文化传统的大量灭失。(王铭铭,1997:108-15)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的农村经济改革,戏剧性地改变了中国社会的进程。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把农民从原有的种种束缚中解放出来,使他们重新获得了经营自主权和一定程度的择业自由。与之相应的是国家权力的向上收缩。具体说就是,政、社分开,人民公社制度让位于新的乡(镇)、村体制,原来具有行政职能的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被实行乡民自治的村所取代。值得注意的是,80年代以来,一方面,在过去数十年间一直是作为国家政权压制、打击、禁止和消灭对象的旧的思想、行为、组织和信仰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恢复,因而使人们不能不怀疑以往思想教育和文化革命运动的有效性与合理性;另一方面,新的商品经济和乡村工业化对农村社会生活的影响是如此巨大,以至人们不得不重新去认识中国的乡土社会。如果说,在费孝通先生写作的40年代,中国农村社会尚保有乡土社会的一般特性的话,那么,在经历了1949年以后史无前例的规划的社会变迁(费孝通语),以及最近十数年的乡村工业化之后,乡土社会的特质还剩下多少?作为一个分析性概念,乡土社会这种说法还有多大的价值?毫无疑问,1949年以后国家政权实现了对乡村社会政治、经济乃至文化生活的全面监控,然而这种监控乃是建立在一套僵化的统治体制之上:农民被固着于土地上面,从事单一的农业生产;严格的户籍制度在城市和乡村之间划下一道鸿沟,也使农民很少有改变身份的机会;这种体制同时还有效地限制了人口的流动。这些,从某种意义上说,不是瓦解了而是保留甚至强化了乡土社会的一些特性。自然,家族组织已经不复存在,各种迷信活动也已被禁止,但是,一些研究者发现,在无论哪一种集体形式当中,家族制度的许多基本内容都被原封不动地保留下来:父系的财产继承,从夫居,男性为主的家庭生活方式,等等。(波特夫妇,1990。转见王晓毅,1996:6)许多研究者还认为,即使是在人民公社制度发展的鼎盛时期,家族的影响力仍在或大或小的范围里存在,在诸如干部选举、利益分配、派系斗争以及纷争的解决等许多方面发挥作用。(王晓毅,1996:6;王铭铭,1997:109,114;何清涟,1993:142;钱杭,1993:152;聂莉莉,1996:911)事实上,即使不考虑家族因素,即使是在那些家族力量十分微弱甚至全无影响的地方,我们也不难想象,在物质生活水平低下、文化生活贫乏、资讯不发达和单调闭塞的环境中,本地的知识将是怎样顽强,难以祛除。[1]从这个角度看,80年代以来的社会变革对于乡村社会生活的改变可能意义更加重大。伴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过去单调闭塞的环境有了很大的改变;大众传媒的进入农村,不但改善了乡民的文化生活,而且让他们看到了外面的世界,刺激了他们的欲望和想象力;城镇之间以及城乡之间正常的人口流动达到了前所未有的规模;乡镇企业的迅速崛起极大地改变了乡村的面貌。然而,所有这些仍不足以让我们放弃乡土社会的概念。研究当代中国农民生育行为的社会学家发现,无论是在北方还是南方,也无论贫穷还是富裕,面对国家严厉的计划生育政策和人口控制措施,同时也面对养育子女、为子女操办婚事和盖房等的沉重经济负担,中国农民总是顽强地力争多生育。对于这种行为的合理解释来自所谓村落文化。根据定义,村落文化以村落内部的信息共享为主要特征。它的其他特征包括:村落的规模以一般人相互熟知的极限为其极限;村落成员的流动性不大;村落中的人有相互竞争的倾向;村落中的成员有在生活的各个方面趋同的压力。所有这些都与都市生活环境形成鲜明的对照。在村落文化的环境中,在生儿育女、婚丧嫁娶、盖房修墓这些大事上,每个人都受到压力,要按照既定的规矩办事,并力争超过别人,否则就可能没有面子。无视这些规矩,将招来村民的议论,在一个生于斯,死于斯的环境中,这种议论足以置人于死地。因此,没有人敢用自己一生的名誉来冒险。(李银河,1994:57-84;郭正林,1996)这正是我们熟悉的乡土社会中的情形。此外,上面提到的最近十几年里各种民间记忆的再现,也使一些人类学家敏感地意识到现代政治过程中乡土传统的持续性及其重要意义。(王铭铭,1997:10-13)当然,这并不是说本世纪以来的种种变化对于乡土社会完全没有影响,更不是说乡土社会具有某种不可改变的神秘特质。我要说的是,乡土社会存在于特定的历史条件之中。毫无疑问,今天的历史和社会环境不但比之于100年前已经全然不同,就是与费氏写作《乡土中国》的1940年代相比也有了极大的改变。乡土社会一直是在蜕变当中,而且今天仍在变化之中,只是,所有这些变化尚不足以使它消逝。近年出现的意义重大的乡村工业化并没有带来城市化,而是造就了一批半工半农的村庄。(黄宗智,1992:291-304)换言之,在变化了的历史条件之下,乡土社会的轮廓依然清晰可辨,它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我们下面将要考察的问题的背景。三、乡土社会中的组织、规范与行为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看,社会组织和团体对于社会秩序的产生和维护具有重要意义。着眼于这一点,我们可以说,本世纪以来发生在乡村社会的最重大的变化之一正是由国家权力深入社会基层所促成。具体说就是,国家的正式制度在进入社会基层的过程中,不但结束了乡族自治的传统,而且逐渐地影响、改变和控制民间的非正式制度,直到将它们取而代之。不过,正如上面所指出的那样,1980年代以来,乡村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