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学习改革与社会工作部:提纲•一、生育保险概述•二、生育保险基金建立的相关规定•三、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四、生育保险相关手续的办理•五、生育津贴发放的相关规定•六、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简介一、生育保险概述1、生育保险的概念•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障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她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2、生育保险的重要意义•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生育保险制度的实施,对于深入用工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均衡企业负担,保障女职工权益,消除就业歧视,促进计划生育国策的落实和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3、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和人群•重庆市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为本市所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生育保险覆盖以上单位的所有职工,即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分男女,均参加生育保险。•4、国家和重庆市生育保险有哪些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列》和《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81号)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5、公司建立生育保险的目的和依据•为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企业稳定,保障公司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必要的医疗需求,根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26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的通知》(渝劳社发(2005)4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长安公司实际,制定了公司生育保险实施办法。6、公司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改革与社会工作部负责生育保险的政策制定、对内对外的协调工作;群工一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群工二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为公司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证明、生育生活津贴及相关事务的办理工作;公司人力资源部每月按规定比例提供缴纳生育保险费相关资料给财务部,财务部按此资料每月拨付生育保险费用•7、公司参加生育保险的时间•公司于2005年12月参加生育保险,公司在职参保职工从2006年6月1日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二、生育保险基金建立的有关规定•1、国家有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规定•根据劳部发〔1994〕504号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2、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自求平衡的原则筹集。3、重庆市有关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规定•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81号令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4、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生育生活津贴;•(二)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四)国家及重庆市政府规定列入生育保险基金开支的其他费用。•5、生育保险基金由哪些项目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三)生育保险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6、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范围的规定?•严格执行《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等规定,其中医疗保险规定需个人先部分负担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7、生育保险不予支付的范围?–违反《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因犯罪、自杀、自残、吸毒、医疗事故等造成妊娠终止的费用;–到零售药店购买避孕药品,避孕工具等费用;–依法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生育所发生的除产前检查、分娩、终止妊娠、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及生育生活津贴外的费用;–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三、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标准•1、产前检查费限额支付标准•一级医院15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250元。•2、分娩或终止妊娠医疗费限额支付标准•(一)顺产或7个月以上引产(含死胎、畸形)•一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1000元,三级医院1200元。•(二)难产•一级医院l0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三级医院1400元。•其中剖宫产(宫外孕):•一级医院1800元.二级医院2100元,三级医院2400元。•(三)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引产•一级医院45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750元。•(四)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150元,三级医院200元。•3、生育并发症医疗费限额支付标准和限额以上部分的支付比例•生育并发症(产后出血超过500毫升、前置胎盘、好娠高血压综合症、妊振胆淤、产褥期感染、妊娠糖尿病、急性脂肪肝、羊水栓塞、子宫破裂、胎盘早剥、母婴血型不合、产后尿潴留、乳腺炎)限额标准为500元。•超过限额部分的医疗费用,累计分段按比例支付,即500元(不含,下同)至1500元(含,下同)的部分,个人自付20%;1500元至2500元的部分,个人自付30%;2500元至3500元的部分,个人自付40%;3500元以上的部分,个人自付50%。••4、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支付标准•(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一级医院45元,二级医院50元,三级里院65元。•(二)皮下埋植术•一级医院50元,二级医院70元.三级医院80元。•(三)取出皮下埋植术•一级医院45元.二级医院55元.三级医院65元。•(四)绝育手术•一级医院90元,二级医院100元.三级丢院110元。其中输卵管结扎术: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550元,三级医院700元;•输精管结扎术:•一级医院250元,二级医院350元,三级医院500元。•(五)复通手术•一级医院1600元,二级医院1800元,三级医院2000元。•(六)符合政策生育后再次怀孕实施人工流产手术•一级医院80元,二级医院90元,三级医院100元:四、生育保险相关手续的办理•1、《(再)生育服务证》的办理•(一)参保职工在怀孕两个月时,须到所属计生办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二)办理《(再)生育服务证》须提供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女方一寸免冠照片2张,符合国家政策生育二胎的还须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三)计生办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生育二胎在70个工作日内),到所属街道为女职工办理《(再)生育服务证》;•(四)生育证明在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2、生育就医证明的办理•参保职工在妊娠3个月后,须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就医证明,办理时须提供以下资料:•(一)《(再)生育服务证》;•(二)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三)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四)如委托他人代办,还应提供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3、就医证明办理的时间及程序•(一)参保职工在妊娠3个月后,且已办理《(再)生育服务证》的,到所属计生办登记,并自行选定一家生育保险定点协议服务机构(即具有生育医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就医,协议服务机构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得更改;•(二)由计生办统一到重庆市江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办理《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证明》,同时领取《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个人费用结算单》。•4、围产期保健及分娩•公司女职工凭江北区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出具的《生育就医证明》,到自行选定的协议服务机构建立诊断检查记录档案(即《孕产妇保健手册》)并进行围产期保健及分娩。•5、生育或终止妊娠相关手续办理时限•生育或终止妊娠相关手续办理的终止日期为女职工分娩或终止妊娠之日起60日内到所属计生办办理。•6、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向计生办提交下列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二)街道办事处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再)生育服务证》;•(三)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流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和节育手术证明;•(四)病历、医疗费用清单、发票等相关凭据;•(五)代为申领的,要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六)江北区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7、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的办理•(一)参保职工妊娠及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限额以内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支付,超过限额的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二)妊娠及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包括产后出血(超过500mml)、前置胎盘、胎盘早剥、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妊娠胆瘀、产褥期感染、妊娠糖尿病、急性脂肪肝、羊水栓塞和子宫破裂等。•(三)参保职工生育发生并发症,须在诊断结论作出之日起3日内,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到所属计生办进行登记,计生办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到江北区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备案。经核实,属于治疗并发症发生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8、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方式:•(一)参保职工因生育、终止妊娠以及治疗并发症,在江北区范围内的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应由职工个人支付的部分,协议服务机构与参保职工直接结算;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职工选定的协议服务机构同江北区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进行结算•(二)参保职工因生育、终止妊娠以及治疗并发症,在江北区以外的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先由个人全额垫付,治疗结束由协议服务机构出具该院级别证明并加盖公章,出院后凭诊断证明、结算凭据、费用明细清单、双处方以及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材料,于60日内到所属计生办进行登记,再由计生办带上相关材料到江北区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按规定办理。五、生育津贴发放的相关规定•1、生育津贴发放的程序•生育津贴发放的程序有:提出申请、申报审批、单位停薪、津贴计算、津贴发放、社会保险缴纳等。•2、如何申请和审批生育津贴•申请:职工在休产假一周内,必须向所在单位劳资员提出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申请,填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申请表》,此表一式四份,职工本人一份,职工所在单位一份,计划生育办公室一份,所属人劳部门一份。同时附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申报审批:单位劳资员须在职工填报《申请表》后三日内,将申请表及医院证明报公司计生办审批、备案。•3、生育津贴发放中单位如何停薪•公司在册参保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休假期间公司停止支付其正常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工资等),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发放生育生活津贴。单位劳资员将公司计生办审批结果报各级人劳部门,同时根据《申请表》确定的职工休产假日期及天数,从职工休产假第一天开始停薪,按月支付职工生育生活津贴,至产假结束为止。•4、生育津贴如何计算和发放•单位根据计生办审批的职工休产假天数,按对应的生育生活津贴发放标准核算员工休假期间津贴。•生育生活津贴以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为月度计发标准(公司统一采用职工当年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为月度计发标准),计算公式如下: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当年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30天×产假天数。•生育生活津贴每月随员工月度工资一并发放•5、发放生育津贴期间社会保险费用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职工休产假期间的生育生活津贴纳入职工保险缴费基数(即公司允许将生育生活津贴并入当年员工收入总额之中),企业和个人应缴部分按公司规定代扣代缴。六、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简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