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讲企业法律制度2.1企业法简述2.1.1企业与企业法1.企业的概念与特征企业是依法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活动的独立核算经济组织。(1)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2)企业以营利为目的。(3)企业是独立的经济组织。2.企业法企业法,是指调整企业在设立、组织形式、管理和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1.2我国企业法体系主要表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2.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2.1全民所有制企业简述1.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含义和特征全民所有制企业又称国有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国家所有,实行自主经营的企业法人。它具有下列基本特征:(1)企业资产属于国家所有。(2)经济上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3)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经营权,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狭义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是指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广义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是指调整国家在干预和调控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2.2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进出口权,投资决策权,留用资金支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以及拒绝摊派权。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义务(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对国家的义务(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对社会的义务(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对职工的义务2.2.3全民所有制企业内部领导体制“厂长全面负责,管理委员会协助决策,职工民主管理,党委保证监督”。1.厂长(经理)负责制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是指厂长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定决策,统一领导和全民负责的法律制度。2.职工民主管理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保证职工当家作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环节3.企业基层党委组织加强党组织在企业政治思想领域的核心作用2.2.4全民所有制企业与政府的关系1.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2.政府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责政府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国民经济,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2.3企业破产法2.3.1企业破产制度1.破产的概念破产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由法院主持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2.破产法企业破产法是指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和解、重整延缓清偿债务,避免企业法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于2006年8月27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通过,并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3.企业破产条件企业破产条件也称破产原因,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企业可以宣告破产所达到的客观状况。破产条件的实质标准就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3.2企业破产程序1.破产的申请和受理(1)破产申请破产申请人可以是债务人、债权人或者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破产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2)受理破产案件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破产案件受理后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①意味着破产程序开始.②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③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④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⑤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2.通知和公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3.管理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1)管理人的指定及其报酬的确定(2)管理人的任职资格管理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或者特定的执业资格(3)管理人的职责.负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或者其他法律程序4.债权人会议(1)债权申报债权申报,是指债务人的债权人在接到人民法院的破产申请受理裁定通知或者公告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登记债权,以取得破产债权人地位的行为。(2)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5.重整重整,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债务人继续营业,并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的制度。6.和解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协商解决债务的协议的制度。7.破产清算(1)破产宣告破产宣告,就是法院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2)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③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8.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2.4外商投资企业法2.4.1“三资”企业概述1.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也称“三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1)外商投资企业是由外国投资者参与或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是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3)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以直接投资方式设立的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管理、运营、收益分配和终止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外商投资企业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4.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指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原则,依照中国法律,经过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合营者共同投资举办的股权式经营企业。2.合营企业的设立(1)设立条件申请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要求:A.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原材料;B.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达;C.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D.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A.有损中国主权的;B.违反中国法律的;C.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D.造成环境污染的;E.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明显属不于公平,损害合营一方利益的。(2)设立程序设立合营企业一般要经过以下4个步骤:①由中方合营者向企业主管部门呈报拟与外国合营者设立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②合营各方可商签设立企业的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草本。③由中方合营者向审批机关呈报设立合营企业的有关文件。④合营企业应当自收到批准书后1个月内向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营企业成立之日。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是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在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由注册资本和借款构成,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之间应当保持正确、合理的比例关系。4.合营企业各方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1)出资方式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2)出资期限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企业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5.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1)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2)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①董事会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的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②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7.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解散与清算(1)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2)合营企业的解散(3)合营企业的清算合营企业宣告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2.4.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2.合作企业的设立3.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合作条件(1)注册资本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作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2)投资、合作条件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4.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有两种:一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二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中外合作者可以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6.外国合作者的投资回收2.4.4外资企业法1.外资企业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2.外资企业的设立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并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1)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的开发,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可以替代进口的;(2)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50%以上,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或者节余的。3.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