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发表中的著作权问题中国心理卫生杂志编辑部主任杂志社法人代表周东丰常见问题著作权泛化--与论文无关者署名抄袭--侵犯著作权抄袭他人著作著作被他人抄袭自我抄袭二次发表--著作权或产权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通过,2001年修订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共十三类,论文属于第一类。(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第十九条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抄袭与被抄袭论文出现与属于他人著作权的论文5%的一致,将被《中国知识基础建设设施工程网》(CNKI)制作的软件检出,是否为抄袭由编辑再作判定。例如方法学可能重复,应当尽量将其简化,并引用原文出处;讨论、结论等与其他已发表论文一致,则需考虑为抄袭;问题:个人系列研究发表数篇论文各有侧重,可能出现较多方法学重复。著作权转让第二十五条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发表论文通常都将著作权转让给杂志社或出版集团,个人再次发表须向产权单位说明获准,否则也被视为侵权。二次发表问题作者给杂志社投稿时签署著作权转让合同,著作权转为杂志社或出版集团。如某杂志再次公开发表,即侵犯原杂志社著作权,被视为侵权行为,甚至可能受到起诉。在境外以不同语种再次发表,必须向原杂志社申请授权书,在此杂志发表一周后发表。最好摘要或节选发表。二次发表时应告知第一次发表在何处,产权归何机构。不经原杂志社授权被视为侵权行为。医学研究中的伦理问题周东丰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伦理学基本概念伦理学大致可以定义为有关善恶、义务、道德原则、道德评价和道德行为的科学,伦理学研究的核心主要是对于有关正当(right)和应当(ought)的研究。医学伦理学从形式上可以归为规范伦理学(Normativeethics):它包括一般规范伦理和应用伦理学助人的伦理学人帮助人的情况与人类的历史一样古老。为人服务的工作(humanservices)是一种助人职业,帮助人们解决身体的,心理的,和社会交往等方面的困难与问题。助人的职业社会工作者,心理学家,咨询师,精神科医生,理疗师,艺术治疗师,舞蹈治疗师和其他一般的治疗师等。助人服务的目的是:①增强或者改善个体、集体和社会的生活状况;②预防可能引发个体、集体和社会功能失常的情况;③帮助个体、集体和社会解决现有的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引起功能失常或者妨碍成长与变化(Burger,2000)。助人伦理学的8条原则1、效用原则所作所为一定要结果。所采取的行动应取得最好效用;在助人过程中要取得最大的净效应不造成伤害,要尽量不偏依以及要一视同仁。2、尊重人的自主性要由人自己作主。视对方是人而不是物。即使是为了对方好或者是为了结果好,也不能控制或代替对方来做决定。在对方做决定前,我们要尽可能地提供全面的信息,让他们在全面信息基础上做自己的决定。Barnes&Murdin(2001)助人伦理学的8条原则3、要讲真话,守诺言和尊重隐私权4、不要伤害或夺去别人的生命。(躯体伤害、心理伤害)5、不要造成伤害只有在确定不会伤害到对方时才能开始考虑如何使对方获益。6、公平与公正地待人7、要符合自然的生活8、要有关(caring)有爱(loving)医学伦理学运用一般伦理学的道德原则,来解决医疗卫生实践和医学科学发展中人们相互之间、医学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而形成的一门科学,它既是伦理学的分支(应用规范伦理学),又是医学的组成部分相关的公约、准则《希波克拉底誓言》公元前400年1988《中华医学会会员职业道德公约》1988《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1989《心理谘询与治疗道德准则》(中国心理学会)1977《夏威夷宣言》(WPA)1996《马德里宣言》(WPA)2000《赫尔辛基宣言》精神医学伦理学的应用知情同意第一,努力让患者自主、理性地做出决定是为了体现对患者基本人权的尊重;第二,让患者或其家属更直接主动地参与到诊疗方案的制定与选择中来,有利于提高治疗的依从性、改善远期预后和总体功能;第三,出于防卫性医疗的需要,即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医务人员能够举证指出相关诊治内容已经取得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充分理解与同意,从而有利于免除或减轻法律责任。法律规定患者的同意应当是自愿的。因此医师不得以任何引诱、强迫、欺骗、欺诈的手段来影响患者的决定过程。精神障碍诊治中的伦理问题合理诊断合理治疗药物治疗电抽搐治疗--非强制性,需要书面知情同意书脑外科手术—非强制性,有创治疗,且机制不详,疗效缺乏循证依据,无自知力的患者不是适应症,戒毒、抑郁症、强迫症目前暂被卫生部叫停。历史回顾--第一普鲁士守则医学研究中有关伦理问题的正式提出于1898年,淋病球菌的发现者AlbertNeisser教授想要研究一种治疗梅毒的血清,他将从梅毒病人血液中提取的带有梅毒的血清注射到了不知情,也没有同意的被试,主要是一群年轻的妓女(最年轻的才十岁),看看能否产生免疫力。被试多呈现出了梅毒症状,这项失败的实验成为一大丑闻。AlbertNeisser教授被普鲁士皇家训诫法庭处以罚款,理由是他本来应该先获得被试的同意。这一裁决被后人称之为第一普鲁士守则(TheFirstPrussianDirective)。《纽伦堡法典》二战结束后,在纽伦堡审判中成立了一个专门的委员会来审查纳粹以医学实验研究的名义所进行的人体实验的罪行,在此基础上,制定了10条普遍适用于医学人体实验的基本原则,即《纽伦堡法典》。其主要内容包括:平衡危险和收益,知情同意必须是自愿的,实验设计要基于并预期结果,被试可以在任何时候随时退出实验,研究者有责任保护被试等。《赫尔辛基宣言》世界医学学会于1964年颁布《赫尔辛基宣言》医学伦理标准,此后六次修订,最近的一次于2000年颁布。《赫尔辛基宣言》第一版强调科学和社会的兴趣绝对不能优于对被试福祉(well-being)的考虑。这是为了反对德国纳粹和臭名卓著的日本军国主义731部队等杀人“医学家”以“为更有益(forthegreatergood)”为借口进行惨无人道的人体实验。指出每一个病人,包括对照组的病人,应该确保受到最好的诊断和治疗;《赫尔辛基宣言》1975的第二版提出允许当被试者在法律或身体上没有行为能力表示同意时,由代理人同意来参加研究,并建立研究伦理委员会来审核研究方案和计划。《赫尔辛基宣言》2000年版中,进一步强化了伦理委员会的作为实验研究和研究经费方面(如经费来源)的管理者的角色。并提出只有在被试的生理/心理情况(如失去意识或是重性精神病患者)使得其不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在没有获得其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研究。并且要在研究方案中要说明为什么要这样做,即便如此也还必须在尽可能快的时间里取得被试和其合法授权代理人的同意。医学科学研究的四项基本原则尊重自主权:包括个人的自由,隐私,自愿,能作选择并为所作的选择负责。无害:源自于希波克拉底誓言,首先是无害。这一点在对健康的被试进行研究以发展新的治疗方法中,尤为重要。善行:通过防止或去除伤害来使得被试获益的责任。不仅是不做有害的活动,还需要采取积极的行动。公正:在社会中,公平的分配利益和负担。此外,精神病学临床非自愿治疗不能参加医学试验,因无法取得知情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