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公证制度概述第一节公证的概念、法律关系和特征一、公证制度的概念Notarization——aPreventiveLegalSystemofCertification公证是一种预防性的法律证明制度公证(notary)是指公证机构依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规程和准则。二、公证的法律关系公证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据国家赋予的职权,在公证活动中由公证法所确认和调整的与当事人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三、公证的特征1、公证的根本特征是证明活动(形式证明VS实质证明)2、公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活动3、公证是非营利性的证明活动(一)公证与认证的关系认证(AuthenticationofNotarialDeed):亦称“外交认证”、“领事认证”。一国外交机构对本国或驻在国公证文件的真实性加以证明的法律行为。其证明内容不涉及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仅涉及公证形式的真实性。通常适用于涉外民事法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公证与认证的关系:没有公证,便没有认证;没有认证,公证则无法在外国发生法律效力。公证是认证的前提和基础,认证是对公证的证实和鉴别。(二)公证与鉴证的关系鉴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维护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对已经签订的经济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地审查、鉴别和核实,予以证明,借以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一种活动。★公证与鉴证的区别1、行为的主体不同,公证行为的主体是公证机构;鉴证行为的主体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2、两者的作用不同。公证仅能证明经济合同的确实性与合法性,鉴证还有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作用。3、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鉴证的对象只有经济合同;公证的对象是指一切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4、依据的法律不同,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第二节公证制度与民商法及民事诉讼法的关系一、公证制度与民商法的关系(一)联系:1、民商法是公证制度的重要依据:公证制度必须有实体规范,没有实体规范,公证制度将变的毫无意义和目的,所以,民商法是公证制度赖以存在的依托,公证活动必须以民商法为依据办理公证事项。2、公证制度是正确实施民商法的重要保证:通过公证的证明活动,可以从纵横两方面调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商事、经济活动,使其纳入法制化、制度化,并且有效的保证公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二)公证制度与民商法的区别:1、调控的对象和解决的问题是不同,民商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公证制度是与有关公证法律加以调控。2、公证制度属程序法的范畴;民商法属实体法的范畴。3、公证机构是国家公法范畴;民商法是标准的私法范畴。4、从法律的类别区分,民商法属于国家的基本法律规范,公证法属于国家的专门性法律规范。★★二、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重)(一)联系:1、两种法律制度是相近和相连的。如:都必须严格遵循客观事实的原则、合理合法的原则、独立从事职业活动的原则、回避原则、保密原则、便民原则。2、公证制度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公证属于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健全公证制度,提高公正效力,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3、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4、经过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能在民诉中得已实现。(二)区别:1、性质不同,公证是非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是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的审判活动。2、当事人不同,在民诉活动中,必须有原告和被告,而且双方的民事权益处于侵犯与被侵犯的对立状态。公证活动中,只有申请人,没有被申请人。3、法律依据不同。民诉活动依据《民诉法》,公证制度依据《公证法》。4、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按民诉法,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作出判决或达成调解协议;有时通过强制执行,结束诉讼活动。公证制度的公证证明活动,是对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加以认可,赋予法律上的证明效果。5、不服法院的裁判与不服公证解决的方式不同。在民诉中,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有权提起上诉,引起二审。在公证活动中,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误的,可以向公证机构提出更改错误的复查,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节公证机构的任务1保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公证的根本任务2证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3维护法制、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的发生,建立和睦团结的社会环境第二章公证机构的设置和监督管理体制InstallationofNotaryOfficeandSystemofNotarialSupervision&Management第一节公证机构的性质《公证法》第6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性质:重点一、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的机构二、公证机构是履行证明职能的机构三、公证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机构四、公证机构是依法独立行使证明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公证机构以其财产对他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公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第二节我国公证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组成一、公证机构(NotaryOffice)的设置: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置。(一)公证机构设置的规定体现的价值:第一,满足社会需要,方便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事务。第二,实现各个公证机构法律地位的平等。(二)公证机构的设置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2、有固定的场所3、有两名以上公证员4、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公证机构的开办资金数额,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三)公证机构的审批程序: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公证机构的设置我国采取了许可设立主义,即设立公证机构除了应当具备法定条件的,还要求经过主管行政机关的批准。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批准设立或者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四)公证机构的人员组成:公证处通常由公证员(NotaryPublic)、公证员业务辅助人组成,此外还设有一些其他必不可少的其他辅助人员,如办公室秘书、财务人员、档案管理员等。(五)公证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一是应当具有公证员资格(QualificationforNotaryPublic);二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六)公证机构负责人产生方式和产生程序:公证机构负责人的产生采用推选制和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制,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产生,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第三节公证员的条件、资格取得与任免一、公证员的条件与资格取得(一)公证员应当具备的必要条件:1、公证员的必须是中国公民。2、年龄应当在25周岁以上至65周岁以下3、品德条件: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4、资格条件。应当通过国家司法考试5、实习或从业条件。担任公证员应当在公证机构实习两年以上,如果是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要求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二)公证员的排除条件1、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3、被开除公职的人;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人。(三)公证员资格取得1、考试:通过司法考试作为担任公证员的必备条件之一。2、考核: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业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二、公证员的任免(AppointmentandDismissalofNotary)(一)公证员的任命程序1、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或考核意见,逐级报省级人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并附具必备材料。2、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要求填写公证员任职申报表,报请司法部任命。3、司法部收到报请任命公证员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制作并下达任命决定。4、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司法部任命决定的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二)公证员职务的免除:法定情形:1、丧失中国国籍。2、年满65周岁或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3、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4、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三)免除公证员职务的程序:1、由公证员所属公证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上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2、再由被上报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司法部依职权予以免除。3、公证员依法免职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发布公告第四节公证监督管理体制一、公证监督管理体制(SystemofNotarialSupervision&Management)指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员协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权限的制度规范。我国公证机构受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同时也受公正协会的行业自律(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1、司法部对全国公证机构、公证员、公证协会监督指导。2、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监督事项:监督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定条件情况、公证机构执行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等事项。3、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具体的监督事项:国家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人事务所的档案管理情况、财务制度执行、公证质量情况、执业活动情况、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等监督。(二)公证协会对公证机构的自律监督:公证协会在进行行业监督中享有受委托调查权、行业处分权、提请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处罚建议权。第五节公证协会公证协会:指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中国公证员协会(ChinaNotaries’Association)公证协会的职责:1、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管理、指导全国的公证工作,指导各地公证员协会的工作;2、维护公证员的合法权益,支持会员依法履行职责;3、举办会员福利事业;4、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会员的违纪行为;5、负责制定行业规范;6、负责会员的培训,组织会员开展学术研讨和工作经验交流;7、负责全国公证赔偿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对各地公证员协会管理使用的公证赔偿基金进行指导和监督;8、负责公证宣传工作,主办公证刊物;9、负责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开展有关公证事宜的研讨、交流与合作活动;10、负责海峡两岸公证书的查证和公证书副本的寄送工作;11、负责公证专用水印纸的联系生产、调配,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管理工作;12、对外提供公证法律咨询等服务;13、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司法部委托的事务。第三章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PrinciplesofNotary第一节合法原则一、合法原则: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二、合法原则的内容:1、公证的事项与内容合法。2、公证程序合法。法条:第四章公证程序3、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合情合理。第二节客观公正原则客观公正的原则: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证明时首先要审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意义:这是办理公证的前提和基础,是整个公证业务的出发点、立足点和置信点,是办理公证的灵魂和核心。客观公正的原则的内容:1、审查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的愿望是否确系本人真实意志的表示。2、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必须如实地向公证机构陈述需要证明公证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以及证明的具体要求和证明后要达到的目的。3、公证人员必须客观、公正地核实证据。欺诈公证的法律责任:《公证法》第44条: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