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的一审程序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第十四章一审程序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卡尔·马克思主要内容第一节审判概述第二节公诉案件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自诉案件的审理一、审判的定义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总称。二、特点1.程序启动的被动性;2.审判的中立性;①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不得成为该案的法官②法官不得与案件结果或争议各方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关系;③法官不得存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诉讼参与者的偏见3.对案件处理的权威性和终局性;4.集中体现了诉讼的公开性和民主性;一、公诉案件的一审程序1.对公诉案件的审查(形式审查)2.庭前准备3.开庭审理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宣判庭审现场:庭前准备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2.将起诉书副本开庭十日前送达被告人,并保障其辩护权的行使。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4.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前送达。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和开庭时间和地点。6、必要时召开庭前会议。召开庭前会议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召开庭前会议: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2、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3、社会影响重大的;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解决范围1、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2、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3、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4、是否提供新的证据;5、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6、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7、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8、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如果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或新的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无论出现那种情况,法庭审理都必须以被告人最后陈述告终。评议不管是公开审理的案件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合议庭的评议都应秘密进行。评议笔录不允许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查阅。辩护律师也无权查阅。合议庭成员也不得向外界泄露有关评议的情况。如果合议庭成员的意见不一致,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宣判宣判分为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当庭审判就是法庭审理完毕休庭,合议庭退庭进行评议并作出判决后,立即复庭,由审判长口头宣告判决的主文或主要内容。当庭宣判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判就是法庭审理后,另行确定日期宣告判决的内容。定期宣判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以及被害人和辩护人;宣判后,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二、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一)非法证据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2、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认定“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程序1、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同时告知其在开庭审理前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2、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3、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4、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5、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可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6、经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排除。三、判决种类序号案件的不同情形裁判结果1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有罪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有罪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判决宣布无罪4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判决宣告无罪5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有罪或无罪的;事实不清部分不予认定判决种类序号案件的不同情形裁判结果6被告人因不满16周岁,依法不予刑事处罚。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7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依法不予刑事处罚。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8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裁定终止审理9被告人死亡。裁定终止审理;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司考题2002-21.被告人郑某在法庭审判期间死亡,同时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已能够确认郑某无罪。对此案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处理决定?A.以判决宣告无罪B.以裁定终止审理C.以决定终止审理D.撤销案件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到影响进行审判的情形时,决定休庭,顺延时间继续审理。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况有: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四、延期审理五、中止审理中止审理是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因出现使案件在较长期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情形,而决定中止审理。第二百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六、一审期限1、一般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2、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三个月审结的案件:(1)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2)有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3)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3、特别期限: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一、适用范围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2、符合下列条件:(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二、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三、简易程序的审理1、审判组织: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组成合议庭也可独任审判;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2、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3、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审序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4、简化程序: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等程序可以简化。5、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6、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一般应当当庭宣判。四、简化庭审1、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3、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4、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五、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一、自诉案件的范围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二、自诉案件的审查人民法院接到自诉人的起诉后,应对案件进行审查,审查后,可以作出如下处理:1.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15日以内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2.对于符合立案条件并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3.对于已经立案的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二、自诉案件审判程序的特点(一)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第三种除外)(二)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出反诉。(四)自诉案件的可分性。调解1、人民法院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2、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3、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4、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和解与撤诉1、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2、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3、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4、部分自诉人撤诉或者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反诉的条件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的自诉人。2.反诉的内容是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3.反诉的案件必须是属于自诉案件的前两项。4.反诉最迟应在自诉案件判决宣告前提出。在出现反诉人有罪应该处罚,自诉人也有罪也应该处罚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他们各自的犯罪事实,依法分别判处,不能互相抵消。可分性1.一个犯罪行为侵犯了数个人的利益,其中任何一个受害人都有权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2.数人共同对一个人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受害人有权只对其中的一人或几人提起诉讼。3.被告人对受害人实施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受害人有权只对其中某一犯罪行为提起诉讼。1、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视为放弃告诉。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

1 / 33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