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街道社区居委会工作移交初步方案社区(居)委会选举完成后,为做好居委会移交工作,保证换届工作的圆满结束,根据街道社区居委会实际情况,现制定居委会工作移交初步方案:一、移交工作的组织居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社区(居)党组织成员、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新老居民委员会成员和新老居民委员会计(或者报账员、文书)等相关人员参加,街道办事处派人监督。二、移交主要内容居民委员会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三、移交手续工作移交应当形成书面材料,详细写明主持人、移交时间、地点、社区(居)参加移交会议人员、街道参加监督人员,移交物品的数量、质量,移交账目、债权债务、遗留问题的详细情况等。移交工作完成后,到会人员签字。移交材料一式五份,社区(居)党组织一份、新老居民委员会主任各一份、社区(居)存档一份、街道办事处备案一份。对拒不移交或者无故拖延移交的,社区(居)党组织、街道办事处将给予批评教育,督促改正。移交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社区(居)干部和居民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机关反映,受理单位应及时依法受理。对于工作移交过程中发生的破坏公章、办公场所、办公设施、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或者违法处理债权债务的,应视情节追究当事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居民委员会移交工作完成后,居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完成,即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