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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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关税什么是碳关税?碳关税,也称边境调节税(BTAs)。它是对在国内没有征收碳税或能源税、存在实质性能源补贴国家的出口商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主要是发达国家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排放密集型产品,如铝、钢铁、水泥和一些化工产品征收的一种进口关税。课税范围主要是没有承担《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污染物减排标准的国家出口到其他国家的高耗能产品。碳关税征税的依据是按照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碳的数量来计征的,主要以化石能源的使用数量换算得到。碳关税的提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环境与贸易的关系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突出而倍受重视,在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问题上,从最早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条约》、《巴厘岛路线图》、《京都议定书》,再到《哥本哈根议定书》以及9月23日在纽约召开的2014年联合国气候峰会,都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减排义务分别做出了规定,达成遏制气候变化共识,同时就气候变化的产期目标、消减排放、筹集资金等达成重要全球愿景。但公约和协定毕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各国在现实中面临国际贸易的利益冲突时,公约便不再具有约束力,因而导致了碳关税的产生。“碳关税”最早由欧盟提出,旨在针对来自未履行《京都议定书》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特殊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以消除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ETS)运行后欧盟国家的碳密集型产品在国际竞争中可能遭受的不公平竞争。美国于2009年6月26日通过《2009年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规定自2020年起从没有承担强制减排的国家(如中国、印度、巴西等)进口相关商品时征收碳关税。单边碳减排机制的缺陷促使了“碳关税”的产生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Nations,1992)中的规定,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应该承担共同但是有区别的二氧化碳减排责任,即主要由发达国家来承担二氧化碳减排责任。它的基本思路是,既然二氧化碳排放主要来自发达国家,只要发达国家减少其境内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那么世界二氧化碳排放量就会相应减少。然而,这种逻辑成立的前提是,其他国家二氧化碳排放量基本保持不变,至少是不能大幅度增长。原有世界单边碳减排机制存在缺陷,碳关税作为应对措施被提出。世界各国二氧化碳排放量(百万公吨)(2003--2012)图表列出了2003年至2012年世界主要国家或地区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变化情况。在此期间,中国和印度二氧化碳排放量增加了约53.96亿吨,是世界二氧化碳排放增量的主要来源,如此巨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增量足以抵消其他国家在二氧化碳减排上所做的许多努力。然而,二氧化碳排放对世界气候变化的影响不会因排放区域的变化而改变。上述分析表明,原有的单边碳减排机制存在缺陷,不能够有效解决世界二氧化碳减排问题。在此背景下,一些发达国家主张发展中国家也应该承担二氧化碳减排义务,并对拒绝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家采取碳关税等制裁措施。毫无疑问,由于巨大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和排放增量,中国和印度是碳关税的直接目标。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的依据发达国家主张实施碳关税的主要依据是碳泄漏和竞争力问题。⑴碳泄漏指的是发达国家采取单边碳减排措施,可能会导致产出跨国转移等,进而导致二氧化碳排放转移到其他未采取碳减排措施的国家。碳泄漏导致世界二氧化碳减排的预期目标难以实现。⑵竞争力问题指的是如果发达国家采取单边碳减排措施,国内企业可能会面临生产成本上升的压力而在国际竞争中蒙受损失。究其实质,竞争力问题反映了碳减排措施可能通过贸易渠道产生额外成本,不过,有些发达国家并不愿意承担这些额外成本,有的国家甚至希望借此来拒绝承担碳减排所导致的所有成本。碳关税征收实例⑴碳关税博弈引起了世界各国关注。2012年1月,欧盟将所有途径欧盟机场的航班均纳入碳排放交易系统,这意味着碳关税正式付诸实践。在2012年2月,中国俄罗斯美国等29个国家在俄罗斯首都发表莫斯科会议宣言,来共同抵制欧盟所实施的航空碳关税。⑵美国借“环境保护”的名义推行“碳关税”,主要目的还是为了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力,实行贸易保护主义。2009年6月底,美国众议院通过的一项征收进口产品“边界调节税”法案,实质就是从2020年起开始实施“碳关税”——对进口的排放密集型产品,如铝、钢铁、水泥和一些化工产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关于碳关税⑴碳关税是一种边境调节税在国外的文献和政策条文中碳关税的准确定义应该是CarbonmotivatedBorderTaxAdjustment(碳边境调节税),由于是进出口商品在经过一国关境时征收的税,所以通常也叫做碳关税。但从本质上来说碳关税应该属于一种边境税收调节。注:国际间碳转移:谢来辉、陈迎在《碳泄露问题研究》中指出国际间碳转移通过3种渠道:①能源产品的国际贸易②能源密集型产业的国际转移③碳密集产品的国际贸易。⑵碳关税是重起贸易保护主义的标志尽管WTO的宗旨是促进自由贸易,但随着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所处阶段和实际情况的不同,保护贸易的主张从来没有停止过。2008年的世界金融危机和低碳经济变革的呼声则促使了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加剧,碳关税的提出则标志着贸易保护主义的再次重起。一场以保护生态资源、生物多样性、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由的贸易保护主义已经势不可挡,以碳关税为代表的气候税、环境保护措施、绿色壁垒和技术壁垒等将使低碳时代的贸易保护形式更加复杂、隐蔽和多样化,它的理论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已经超出了WTO现有的框架范围,关于其合法性与合理性的争论在短期内也无法得出定论,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之间的平衡不能确定,征收碳关税的呼声将愈演愈烈。发达国家宣称将对中国征收碳关税,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是中国存在着巨大的贸易顺差,二是中国环境规制水平较弱。通过征收碳关税,使得我国产品的成本上升,国际竞争力下降,从而有助于发达国家国内企业的发展,扭转对发展中国家长期逆差的形势,保护本国贸易。⑶碳关税是国际政治经济博弈的工具碳关税在本质上是一个国际政治经济问题,其背后隐藏着复杂的战略利益分配关系。首先,从经济利益方面分析,一方面碳关税的实施与否关系到承担减排义务与非义务国家之间传统能耗产业的竞争力问题,虽然未来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但目前改革阶段的成本投入是各个国家都需要考虑的问题,征收碳关税可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用于低碳技术和新能源的研究与开发,同时还可以提高国内传统能耗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减少贸易逆差,降低短期内的产业转型成本。另一方面,碳关税的实施还关系到新能源产业和低碳技术领域的市场争夺,欧盟一些国家希望通过征收碳关税来推动本国已经拥有优势的碳技术出口,同时在全球碳减排过程中推销其新能源技术的知识产权,通过技术、专利转让等方式占据新能源技术市场的制高点,从中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其次,在政治利益方面,碳关税一方面是国际政治地位争夺的宣传工具,美国和欧盟都希望通过碳关税的确立来争夺世界新的话语权,巩固和重塑发达国家在世界政治领域的统治地位,把碳关税作为不断对外施压的工具,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形成制衡。发展中国家也希望通过对碳关税的抵制来维护第三世界的利益,积极参与国际新规则的制定,避免完全被动接受发达国家单方面制定的国际规则。另一方面,碳关税也是发达国家对内安抚有关利益集团,获取政治支持的工具,承担减排责任的国家希望通过碳关税来保护国内的能源密集型产业,以换取政治选票或支持,达到相关的政治目的。对中国影响(一)我国将面临新一轮的贸易保护主义在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下,新一轮贸易保护主义出现抬头趋势,我国作为世界第一大出口国家,深受其害。截至2009年11月初,全球共有19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了101起贸易救济调查,涉案总额超过116亿美元。若欧美国家再借气候环境问题,征收“碳关税”,中国将面临新一轮的贸易保护主义。由于目前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碳排放量标准,欧美等国一旦开征“碳关税”,实施符合自己利益的碳标准,那么其他国家也可以按自己的标准征收“碳关税”,这势必会引发贸易大战。对中国影响(二)中国高能耗的出口产品将成为“碳关税”的课税对象目前,提出开征“碳关税”的国家主要是欧美等发达国家,而中国对欧美国家出口的商品不仅量大,且集中于高能耗、高含碳而低附加值的产品,极易成为“碳关税”的课税对象。据世界银行研究报告称,如果“碳关税”全面实施,在国际市场上,中国制造可能将面临平均26%的关税,出口量因此可能下滑21%。对中国影响(三)“低碳”标准的实行,将淘汰我国不能达标的企业碳风险,将是未来企业面临的最大风险之一。目前,跨国公司已率先行动,通过各种方式降低自己的碳排放。沃尔玛公司已经要求10万家供应商必须完成商品碳足迹验证,并贴上碳标签,这将影响全球超过500万家工厂,其中大部分在中国。这意味着,中国大量相关企业必须进行碳足迹验证,承担减排责任,否则跨国公司的订单将与你无缘。可见“低碳”标准一旦实行,不仅增加我国企业生产成本,削弱产品竞争能力,一批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还将被淘汰。我国应采取哪些措施应对碳关税?1、碳税体制2、企业升级2020/2/3中国碳税体制中国碳排放:纽约气候峰会提出中国人均碳排放首次超过欧盟。按照国际环保组织“全球碳计划”的估计,中国2013年的人均排放二氧化碳7.2吨,超过欧盟的6.8吨。而按照总量计算,目前中国的碳排放总量已经超过欧盟和美国的总和,中国的碳排放占全球总排放的28%,而美国和欧洲分别为14%和10%。因此,如何中国政府通过市场机制减少碳排放,是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方面。2020/2/3碳交易VS碳税碳税与碳排放交易机制作为减排的主要经济手段,两者的理论基础不同,作用的方式不同,减排的效果不同,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也不同。碳税一方面提高化石燃料的成本,减少化石燃料的消耗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另一方面可以使得清洁能源与价格相对低廉的化石燃料相比,更具成本竞争力,进而推动清洁能源的推广。而碳交易则采取数量干预,在规定排放配额的前提下,由市场交易来决定排放权的分配。所以,碳税和碳交易都能够促进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向清洁能源倾斜,但都有相应的经济和社会成本,以及存在成本分摊问题。在完美市场的假定下(信息充分且不存在交易成本),这两种减排机制的最终效果应该区别不大。不过,现实世界中信息不对称及交易成本的存在,两种机制在成本和效果上的差异应该不可避免。因此,碳税和碳交易的选择或组合需要从四个方面,即环境成效、成本效益、分配效果(公平性)和体制上的可行性进行考量。2020/2/3碳税是否可行?从短期的政策可行性看,碳税比碳交易机制可能会更有效率。控制温室气体获得的收益只能缓慢体现,而控制排放所付出的成本却是显而易见的。政府通过设立碳税,并根据总体减排目标设定税率调整的时间表,可以使碳排放的成本变动可预测,而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明确未来的生产经营,或进行相应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或淘汰效益低下的产能。与价格波动幅度巨大的碳排放交易相比,碳税更有确定性和效率。此外,碳税避免了棘手的减排配额的分配问题,使得政府可以在成本可控的情况下,根据经济运行情况通过税收水平的调整,来灵活实现减排义务。长远来看,基于总量控制-交易机制的碳交易市场,仍可能是实现全球碳减排成本最低、效率最明显的最优政策工具。2020/2/3碳排放权交易提上日程从2011年开始,国家发改委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两省五市”7个试点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目前7地碳排放权交易所均已运行,但是,截至2014年8月,7试点累计仅成交了二氧化碳排放量1100万吨,成交金额4.5亿元,不仅量小而且履约的情况不是很好。试点增强了试点地区排放单位的节能意识,同时也暴露了试点中存在的许多问题:首先,碳交易缺乏成熟的法律支撑,试点地区各自为政,约束力较弱。其次,碳交易缺乏透明的市场信息,导致不确定性较大,也限制了市场交易。因此,碳排放权交易列为今年中央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为了让碳排放权交易有坚实的法律基础,国家发展改革委下一步将重点推动立法进程,尽快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同时进一步加快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争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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