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专业基础知识一、森林法(了解的部分)(一)森林法概念森林法是指调整在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合理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以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为目的,是国家组织、领导和管理林业建设和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森林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森林法是泛指一切有关森林法律制度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章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广义的森林法有时也称为森林法规或森林保护法规。狭义的森林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森林法》。立法概况现代意义的森林法是辛亥革命后出现的。1941、1932年先后颁布过森林法。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森林法(试行)》;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森林法》;1986年4月,林业部发布《森林法实施细则》;1987年9月,林业部发布《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8年1月,国务院发布《森林防火条例》;1989年12月,国务院发布《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发布林业部发布《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法的基本原则(1)森林、树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2)对林业给予经济扶植的原则—建立林业发展基金;投资鼓励措施;税费减免措施(3)森林资源永续利用的原则;(4)依法治林的原则。(二)林权的种类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林权的种类1、国有林权2、森林、林木等森林资源的集体所有权3、个人林木所有权关于林权管理的法律规定林地权属登记与发证机关核发林权证的条件1、有关的图标完备、材料齐全。2、林地的界限、边界清楚。3、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相符。4、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无争议。(三)森林资源清查的概念森林资源清查是指对森林资源的现状和变化情况进行的调查工作。森林资源清查主要对象是森林、林木、林地及林区内野生动植物及其他自然环境因素。森林资源清查实行统一的技术标准,分类调查的制度。森林资源清查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的情况。(四)森林法对林种的划分我国的《森林法》以森林的用途、森林经营的目的为标准将森林分为以下5类: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五)林业长远规划的概念林业长远规划是指在较长时期内林业生产、建设和发展的纲领性规划。林业长远规划包括林业发展的战略目标、战略重点、战略步骤以及林业发展战略的具体措施。(六)森林采伐许可证的概念森林采伐许可证是法定的国家机关核发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采伐作业的凭证。第一部分专业基础知识一、森林法(熟悉的部分)一、《森林法》的基本原则(一)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二)对林业给予经济扶持的原则1、建立林业发展基金2、投资鼓励措施3、税费减免措施(三)森林资源永续利用原则(四)依法治林的原则二、林权管理和森林资源的转让林权的管理,是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林权,落实林权证的发放管理,调处林权纠纷,监督林权的正确行使。《森林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重点林区的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林地权证的具体审核工作,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核发林权证的其他工作,登记发证后负责林地的管理和监督。森林资源的转让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森林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根据森林法第15条的规定,可以转让的森林资源有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三、木材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木材运输管理是指对从林区运出木材,对丛林区所在的省、县向外地运出木材的运输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木材运输管理主要是实行木材凭证运输。森林法规定:“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并按许可证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该发给运输证件。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为了加强对木材运输的管理和监督,森林法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木材检查站负责对林区运出的木材进行检查,防止非法贩运和无证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第一部分专业基础知识一、森林法(掌握的部分)一、森林法对依法治林的重要意义森林法的作用,就在于为发展我国的林业事业、逐步改善我国资源状况、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状态提供法律保障。因此制定和颁布森林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1、森林法是依法治林的重要法律依据;2、森林法有利于调动全社会植树造林的积极性;3、森林法有利于严格控制森林资源的消耗;4、森林法有利于鼓励林业科学研究。二、林权纠纷的处理方法林权纠纷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围绕林地及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从表面上看,林权纠纷具有民事纠纷的特点。但是,解决这类纠纷,不能完全按照民事纠纷来处理,而需要分别不同的方式加以解决。因为林业生产具有周期性长的特点,林权纠纷的时间较长;另外,我国山林权的变动很大,且没有档案证据,难以确定山林权的真正归属。二、林权纠纷的处理方法通常解决林权纠纷的方法有:1、当事人协商解决通常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对方接受建议后,就争议问题进行具体协商,如果协商一致,则签订协议,并到政府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2、行政解决我国森林法第17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申请——受理——调查取证——调解——裁决)3、行政诉讼解决方式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第一部分专业基础知识一、森林法(其它的部分)一、森林经营管理的法律规定1、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2、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3、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一、森林经营管理的法律规定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的农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5、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一、森林经营管理的法律规定6、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二、植树造林的法律规定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单位因地制宜地组织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二、植树造林的法律规定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3、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三、森林采伐的法律规定1、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2、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计划管理的范围由国务院规定。三、森林采伐的法律规定3、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三、森林采伐的法律规定4、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三、森林采伐的法律规定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