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出口信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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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八章出口信用保险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所面临的最大风险是进口商拒付的风险。其原因主要是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的政治风险。各种出口信用保险可以为出口商提供充分的收汇保障。中国已开办了各种出口信用保险,承保各种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2第一节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原则及承保风险一、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与一般商业性保险相比较,出口信用保险具有以下特点。1.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在国际贸易中,因进口国或进口商的原因导致的货物发运后不能收回货款的风险,这种风险包括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32.出口信用保险是出口国政府鼓励发展本国出口贸易的重要措施,其目的在于由政府承担国际贸易中的收汇风险,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出口。3.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贸易融资结合在一起,是出口信贷融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出口商获得信贷资金的条件之一。44.出口信用保险机构通常由政府出资设立或给予资金支持,并提供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政府也是风险的最终承担者。5.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是一般商业性保险机构不愿或无力承保的业务,其中包括部分短期险业务和大部分中长期信用险业务。二、出口信用保险的原则出口信用保险与一般商业保险既有相同之处,也有所差别。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双方应遵守以下原则。51.自愿原则。出口商自愿投保,承保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承保。2.最大诚信原则。出口商必须如实提供与出口业务有关的情况,不得隐瞒或虚报,否则保险人不予赔付。3.风险共担原则。承保机构承担大部分保险责任,出口商按比例承担少量损失,以避免商业欺诈行为。4.合理收费原则。按照不同的贸易结算方式,放款时间的长短及进口国别或地区的风险大小,分档、分类合理收费。保险费按实际风险大小分档计算合理负担。65.事先投保原则。保险必须在实际风险有可能发生之前办妥,即要求在贸易合同生效之前订立保险合同并办妥手续,缴纳相应的保险费。出运险要求在货物出运前办妥保险手续。6.保密原则。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保险的存在,以及买方的有关商业秘密。7.不放弃债权原则。取得保险赔偿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将对原债务人追偿。获得赔偿后,不得放弃应收账款的债权,且应将该债权转移给保险人,以便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78.等待赔偿原则。保险赔偿须在债务到期后一定时间方能支付给被保险人,以避免出口商与进口商联合欺诈保险人。三、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风险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风险主要包括两大部分:商业风险与政治风险。(一)商业风险(二)政治风险8第二节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领域中国加入WTO后,中国经济开始融入世界经济的大潮,因此,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领域也不断扩大,其表现有以下几方面。(一)承保的范围(二)承保的商品(三)承保的贸易方式(四)承保的结算方式(五)承保的国别或地区9二、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一)综合保险(ComprehensiveCoverInsurance)(二)统保保险(WholeTurnoverInsurance)(三)信用证保险(L/CInsurance)(四)特定买方保险(SpecificBuyer’sInsurance)(五)特定合同保险(SpecificContractInsurance)(六)买方违约保险(InsuranceagainstBuyer’sBreakofContract)10(七)农产品出口特别保险(AgriculturalProductsExportSpecificInsurance)(八)出口票据保险(ExportBillInsurance)三、中国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MediumandLong-termExportCreditInsurance)是指承保信用期限为1年至10年(经协商,特殊项目的期限可为10年以上),出口商或银行在贸易或投资等对外经济活动中,因境外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而遭受损失的一种信用保险。11第三节中国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出口卖方信贷保险(Supplier’sCreditInsurance)是中国信保公司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之一。该险对出口商以延期付款方式出口设备等资本货物,并在卖方信贷融资方式下可能产生的出口收汇风险加以承保。一、出口卖方信贷出口卖方信贷是指,在大型机械装备与成套设备贸易中,为方便出口商以延期付款方式出卖设备融资,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对出口商向国外进口商出售设备、技术和劳务而提供的一种贷款。12目前,中国绝大部分出口卖方信贷由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其利率比商业贷款优惠。根据出口项目的不同,中国进出口银行将出口卖方信贷分为六类:1.设备出口卖方信贷;2.船舶出口卖方信贷;3.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4.一般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5.对外工程承包贷款;6.境外投资贷款。13二、出口卖方信贷保险承保的风险范围该险对出口商承保以下风险:1.进口商和担保人破产、倒闭、解散和被清算;2.进口商自付款日起6个月仍未按合同支付货款,而且担保人也未履行合同;3.进口国颁布法律,使进口商合法欠债和改变付款货币种类;144.进口国发生政治事件、经济困难,阻碍或延误进口商履行付款义务;5.进口国政府政策致使合同无法执行;6.进口国发生战争、暴乱,致使合同无法执行。15第四节中国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出口买方信贷保险(Buyer’sCreditInsurance)是中国信保公司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另一项业务。它是指在出口买方信贷融资方式下,向贷款银行提供的还款风险保障。在出口买方信贷保险中,贷款银行是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是出口商或贷款银行。在该保险下,贷款银行可以保证按期足额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16一、出口买方信贷出口买方信贷是指,在大型机械装备或成套设备贸易中,由出口商(卖方)的银行贷款给外国进口商(买方)或进口商的银行,用于支持进口商以即期付款形式购买出口商的产品、服务或技术的一种贷款。贷款银行可以是出口国银行,也可以是第三国银行。出口买方信贷包括直接贷款给进口商和直接贷款给进口商银行,该银行再转贷给进口商两种形式。17(一)直接贷款给进口商(买方)(二)直接贷款给进口商(买方)银行二、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承保的风险范围该险承保借款人和担保人因政治和商业原因不能遵守协议规定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风险。三、投保人资格和投保条件在该险下,投保人资格和投保条件与上一节中“出口卖方信贷保险”的标准基本相同。18第五节中国国外投资保险国外投资即国外直接投资(FDI,或称国际直接投资),是以控制国(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对外投资。作为国际资本流动的一种形式,国外直接投资是资本、技术、经营管理经验、国际营销网络等多种经营资源的一揽子移动。一、国外投资保险的概念、特点及类型国外投资保险(InvestmentInsurance)又称海外投资保证(InvestmentGuarantee),是投资母国鼓励、保护本国海外投资的基本措施,是以政府信誉及国家财力为支撑,投资母国政府实施对外经济政策的重要工具,具有明显的政策性。19与其他政策性保险相比较,投资保险具有以下特点:(1)保险机构一般是政府的职能部门或直属于政府的独立机构。在中国,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唯一从事政策性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机构。(2)承保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主要包括外汇险、征用险、战乱险等;(3)保险的投保人只能是被保险机构或有关部门认定的合格投资者,且有特殊的认定标准;20(4)保险只限于海外直接投资,并且是“新”的投资,有的国家还规定必须是在发展中国家进行的投资才有资格投保;(5)保险赔偿数额一般不是赔偿投资的全部损失,而是按投保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赔偿;(6)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赔偿后,取得代位追偿权,有权向东道国要求赔偿。其目的不仅在于事后补偿,更重要的是在于防患于未然。当然其目标的实现一般需结合两国间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建立。21二、中国的国外投资保险内容中国信保公司开办了国外投资保险业务。该险是为了支持和促进中国企业、金融机构向海外投资,鼓励和促进国(境)外投资者来中国大陆投资,为投资者因投资所在国(地区)发生的战争、禁止汇兑、征用、政府违约等政治风险而造成经济损失提供风险保障的政策性业务。22(一)投资保险投保人资格(二)投资保险的种类(三)投资保险承保的投资种类(四)投资保险承保的风险(五)投资保险的保额(六)投资保险的期限(七)投资保险的费率和保费(八)投资保险的保单种类(九)投资保险的代位追偿权(十)双边投资保护协定23(十一)投资保险的除外责任(十二)投资保险索赔与赔款处理24第六节中国出口信用担保出口信用担保业务(BondandGuarantees)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中国国内出口企业和提供出口融资的银行提供的一种金融服务业务。该项业务是一项为了提升中国出口企业的信用等级,帮助企业解决出口融资的困难,支持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向中国出口企业和提供出口融资的银行给予担保所签发的保函业务。25中国出口信用担保业务种类目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开办的出口信用担保业务,主要有融资担保和非融资担保两大类。融资担保主要是为中国出口企业向国内银行、政府部门等机构融入或申请用于出口的贷款或专项基金提供还款担保。此类担保又分为出口项目贷款融资担保和出口流动资金贷款融资担保;非融资担保主要是为中国企业提供履行出口合同或对外工程承包所必需的保函。26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申请被担保的企业要求应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中对被担保人的规定;2.符合国家的外交、外经贸政策,优先支持机电设备、船舶出口和工程承包项目;3.产品或项目具有良好的国际市场竞争力;4.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企业履约记录良好,无不良记录;5.企业综合效益较高,有偿债能力。27融资担保融资担保(FinancialGuarantee)是指,担保人直接向为出口商发放出口贷款的银行提供担保,保证在贷款发生损失时,由担保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担保业务。其担保范围限于出口商的融资还款风险,因而称之为融资担保。28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出口项目贷款担保业务,主要是为某一出口或海外投资项目提供的融资担保,担保的资金只能用于出口或投资项目的前期投入,项目收汇或收益用来还贷。该担保的期限通常不超过10年,出口项目的最低合同金额一般不低于50万美元。根据项目类型的不同,出口项目贷款担保可分为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融资担保、出口买方信贷项目融资担保和海外投资项目融资担保三种。29非融资担保非融资担保(Non—financialGuarantee)是指,担保人向进口商(受益人)保证出口商按照进出口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其义务,因担保范畴不包括出口商的融资需求和还款风险,因而被称之为非融资担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对外出具非融资担保函,也可以通过国内外其他金融机构转开此类保函。目前,中国信保公司开具的非融资担保函有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和质量维修保函等。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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